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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中的复制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本属大陆法系作者权传统的法国也制定了类似于《安娜法令》的规定。法国在大革命时期于1791年和1793年分别颁布法令取消了特许权制度,并代之以法定的自由财产权,其理论基础是,“最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财产是作者思想的果实。”〔9〕虽然法国对作品的保护采取了保护作者权的方式,但这些观念在实践中逐渐演变,最后该制度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满足图书贸易中各种成员自己的利益。〔10〕而图书贸易的方式就是复制并销售作品复制件。有人指出,在版权制度发展早期,所谓作者权的美丽花环无非是由法国图书出版特权的享有者精心编织、用以消除人们对垄断特权的批判从而保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幌子。而反对者也以“作者权”这一概念作为攻击出版商垄断权和高额利润的手段。〔11〕上述说法也许不无偏颇之处,但就强调法国版权法同样注重复制作品的经济权利、矫正过分夸大作者权传统与版权传统之间区别的传统观念而言,则不失其理论与实践价值。1763,同属欧洲大陆的西班牙国王查理三世颁布法令,规定授予作者印刷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美国联邦最早保护作品的成文法于1790531日通过,目的在于“通过保证作者在规定期限内拥有对其诸如地图、表格、著作之类作品的权利以鼓励人们创作。”该法要求作者应将其作品名称上报其居住地的区法院,并交纳60美分法定费用。作品登记后,作者即可获得为期14年的印刷、出版和销售作品(包括地图、表格和图书)的权利,而且还可能延长相同的期限。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自始至终,复制作品的权利都是影响出版行业的决定性因素,复制权也因此成为版权法的基础,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如此。”〔12〕“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上,复制权即作者自己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一直是版权人所享有的“核心”权利。”〔13

    四、现行版权法中的复制权

    正是基于复制权在版权法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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