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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持下的著作权社会管理:“韩国模式”及其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随着著作权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像其它社会领域的管理一样,著作权的公共管理日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我国著作权领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府行政与社会管理机制;尤其是,如何本着“大社会、小政府”的原则,加强著作权社会性管理,比如建立健全集体管理、中介服务等。在这方面,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其各自的制度文化背景与法治体系框架下,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机制。中国的近邻韩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亚洲国家,在著作权保护、管理乃至相关产业的发展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这与其相对完善的著作权社会管理机制是分不开的。

   本文拟介绍、分析韩国著作权社会管理机制,并希望从中获得些许启示,对我国著作权管理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韩国著作权社会管理的制度框架

   韩国两部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即《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对著作权的社会性管理作出了相当详尽的规定;同时,与法律相对应的两部实施令则就有关管理机构的运行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政府方面,这两部法律相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是文化观光部与信息通讯部。

  韩国文化观光部主管软件以外的著作权行政管理事务,具体由该部的文化产业局分管。该局下设文化产业政策组、著作权组、电影产业组、电子游戏产业组、文化技术人才组、文化内容振兴组等6个部门。著作权组专门负责著作权行政工作,前不久它从政策局属下转过来。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调整及推进著作权相关的政策计划;登记;国际合作及交流;建立产业发展基础;法律教育及宣传以及著作权审议委员会相关业务等。可以说,它所扮演角色主要是宏观的布局。同时,韩国信息通讯部依照《计算机程序保护法》主管计算机软件的版权行政管理事务,其主要职权范围类似于文化观光部。

   在这样的背景下,韩国法律对著作权社会性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其建立较大规模的制度体系的基础。

   1.韩国《著作权法》第6章为“著作权管理服务”(Copyright Management Services),具体规定了两类著作权管理业务,即信托(trust)与代理或经纪(agency or brokerage),并规定了成立服务机构的的条件等。值得指出的是,在韩国,其法律与实务中所谓著作权“信托管理”指集体管理。这一点与我国不同。

   依照该法规定,信托服务实行许可制,希望从事著作权信托服务者,应获得文化观光部部长的批准;而代理-经纪服务则实行登记制,希望从事代理或经纪服务者,只需向文化观光部部长报告。著作权法主要规定了从事管理服务的条件,有关政府监管、业务程序等,由著作权法实施令规定。

   在韩国,作为集体管理的信托管理具有垄断性。目前,韩国共有信托管理机构12家,代理性机构数量很多。

   2.登记是著作权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韩国的制度模式是,法律明确规定,接受登记属于政府部门的职权;同时又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把该职权委托给“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或“程序审议裁判委员会”。

   韩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10节规定了版权登记。作者或权利所有人可以就作品的标题等情况向文化观光部申请登记;所登记的作者或权利人、作品创作或首次发表的日期被推定为如此。著作权法的补充条款规定,文化观光部长可以把版权登记的职权授权著作权审议与争议调停委员会执行。

   《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第3章“登记”。程序登记需向信息通信部提出,后者将登记内容载入登记簿并出版登记公报;信息通信部可将登记及有关的职能委托给程序审议裁判委员会进行。

   3.审议与争议调停/裁判制度在韩国法律与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韩国《著作权法》第7章为“著作权审议与争议调停”(Deliberation on Copyright and Conciliation of Disputes),该规定始于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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