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下的著作权社会管理:“韩国模式”及其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PDMC将推动软件知识产权调查与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协助、促进有关的国际贸易。
新修订的韩国计算机程序法将于2007年4月5日生效。按照修订的法律,计算机程序审议裁判委员会将进行第二次更名,未来的名称是“计算机程序保护委员会”。
2006年,PDMC的预算为近72亿韩元,折合人民币约7000万。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预算的大部分由政府拨款,部分来自有关业务的收费,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PDMC现有职工82人,办公区域1500平方米。
(三)著作权社会管理与“韩国模式”
1.关于社会管理。
“徒法不足以自行”,于是就有了“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或译为“公共管理”[②])。关于公共行政或曰公共管理的法理基础、性质以及地位等,一直存在争议。“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主张职业主义、行政专才和强有力的行政部门;相比较而言,当代公共行政则主张小政府,更直接的公民参与,政府服务的契约外包和民营化,以及市场化的激励机制。”[③] 无论如何,在现代社会,公共行政的作用、因而还有其规模等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经非常突出,决非前20世纪的社会可比。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公共行政学派超越狭窄的政府行政,提出了广义的公共行政,“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力分享的世界里,在这个世界中,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私人组织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④]“公共(public)与政府(government)在词义上是不同的”,“公共行政的范围包括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志愿者、契约、公共设施、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以及大量的政府、准政府和私人—政府合作组织的活动。”[⑤]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共管理”即为公共事务的管理,基本上可以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管理”两部分。“行政管理”的内涵是政府机构作为管理主体,以法定的行政权力为依据,对特定领域的事务进行执法活动;社会管理”则必须是以非政府性质的民间机构为管理主体,以法律授权或政府指定,尤其是以当事人的相互约定为依据,依法管理相关事务。笼统而言,“社会管理”与“行政管理” 是相并列、而又相对的。按照这一解释,政府部门所承担的著作权执法活动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而有关著作权的登记、集体管理、争议调解等,则应归入“社会管理”的范畴。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在当今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行政与社会管理之间往往存在着各种性质与形式的交叉。为了达到管理活动的公平与效率,在严格区分两种性质的管理的同时,社会管理并不排除政府机构的适当参与,不排除政府与民间的合作,民间机构可根据法律授权,对特定领域的普遍性事务进行统一的、垄断性的管理。同理,如何在著作权领域建立科学、公平而高效的管理机制,也需要既尊重政府与社会向区分的基本法理、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今著作权管理事务的现实需要。上述韩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在这一背景下认真思考。
2.韩国模式的启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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