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下的著作权社会管理:“韩国模式”及其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同时,《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建构了有关计算机程序的审议与调停/裁判制度。它与《著作权法》类似,又有所区别。韩国计算机程序法第5章的标题即为“程序审议裁判委员会”。该法指出,为了审核涉及程序版权方面的事务,为了调停或裁判(conciliate or mediate)关于权利的争议,应成立PDMC。有关PDMC的业务情况,下文介绍。
(二)韩国著作权社会管理机构介绍
如上所述,按照韩国法律规定,著作权社会性管理事务包含三个方面,即政府直接管理下的审议与调停、信托(集体)管理和代理或经纪。其相对应的机构则包括直接隶属于政府的两个审议调停机构,12家信托管理机构和更多的登记设立的代理或经纪机构。比较而言,后面两类属于纯粹的民间机构,其中,信托(集体)管理具有垄断性,而代理或经纪业务则完全以市场为导向。而审议调停则与政府管理关系更为密切、因而更加权威,具有半官方性质。下面主要介绍两个负责审议调停的机构,即“著作权审议与调停委员会”和“计算机程序审议裁判委员会(PDMC)”。
1.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CDCC)
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CDCC,即Copyright Deliberation and Conciliation Committee)”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于1981年成立。正如其名称所示,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审议各种有关著作权的事务、调停有关纠纷;同时还进行教育宣传、振兴产业发展、促进海外交流等。
该法规定,为了审议著作权事务、调停有关权利争议,应成立“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委员会应由15-20名审议调停人员组成,包括一个主席、两名副主席;成员由文化观光部长提名,他们须具备版权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并因其业绩而知名,主席和副主席应从中选举产生。
作为该委员会的功能之一,审议工作的范围主要是版权管理服务人所涉及的补偿费率与费额;文化观光部长、或者是三名以上委员共同向委员会提交的事务。
委员会内须设立调停部,它由三名成员组成,至少包括1名律师。任何人都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有关著作权的争议调停申请;委员会应该在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达成调停,否则即被认为调停失败。成功的调停所达成的协议具有与司法调停相同的效力,除非其中涉及到当时人自己无法处置的事务。
韩国有关人士称CDCC为民间机构,而韩国法律对此并未明确。实际上,CDCC的定位比较模糊,可以说是官方主办的半民间机构。政府部门对其成员的任命、经费的资助以及日常业务的监管等即表明了这一点。按照法律规定,在预算范围内,政府为CDCC的业务开展给予必要的补贴。争议调停费用则由当事人支付。这样,CDCC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即政府拨款与民间出资,政府拨款占70%,用于各种审议调停、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以及海外事业的开展等;民间出资占30%,用于为版权人服务。委员会现有各类工作人员8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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