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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left模式下对作者的重新审视-----以后现代主义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何炼红  时间:2009-06-09  阅读数:

[21].为了在不同的“作者”之间建立一个更为协调的合作计划,copyleft模式致力于缓和传统版权观念给集体创作带来的紧张,取消作者绝对的垄断权,取而代之的是在集体范围内开放源代码以发布软件或开放内容而传播作品,这正是“作者-作用”放弃了商业性交换,选择了自由和共享,而这也是开放源代码运动和自由创作事业的核心理念。 主要为数字网络领域所构建的copyleft模式已经被证实是成功的,这决不是一种巧合,因为 “在促进书写实践发展的过程中,电子技术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被分享的动态文本,单个参与者的特性不再被强调,他们贡献被有效地融合成为了一个整体。” [22]对于作者个性的消解,copyleft模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法律构架。



四、Copyleft模式下作者的重新定位

 

(一) 从垄断到开放:对作者中心主义的超越

 

我们并不能低估Copyleft模式彻底地挑战传统作者中心主义所带来的影响,斯托尔曼撼动了版权大厦所遵循的功利主义经济学的原理基石。在功利主义视角,版权存在的最主要的合理性在于可以为作者提供创作的刺激,在版权体制下,没有充分补偿和保护这些作品的希望,将没有人愿意投资于创造或发明,因此版权被认为是导致当今信息产品市场失败的主要原因。

然而,Linux和其他自由软件的成功,开放作品内容许可证的发展,证实了这种观点的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传统的功利主义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核心是创造性思想,而思想的一个必然特点是“无竞争性”,对它的使用和分享并不会减少它的数量。
[23]知识产品可以潜在的被复制而不需要对作者进一步予以回报。因此,根据知识共享理念并有赖于许可证得以推广的Copyleft模式,存在不期待回报的可能性。[24]这就给作者的定位提供了不同的逻辑基础。尽管版权模式和Copyleft模式都承认创作是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发展的最基本的要素,然而它们关于发展的观念和发展所采用的手段是迥然不同的。在典型的版权模式下,授予作者私权是为创作提供刺激,以促进知识和文化的发展,发展被预设为是一种纵向的过程。在Copyleft环境下,不是授予强有力的版权,而是通过共享知识的增殖以促进社会的发展。[25]在这种发展模式下,促进信息的全球流动以及作者和公众之间的无限互动,才是最重要的。公众有权使用信息的主张,体现了一种公权的立场。
    事实上,对信息赋予财产权,一直是经济学上的二律背反:没有法律垄断,将没有充分的信息被生产,但有法律垄断,又将导致太少的信息可以被利用。Copyleft模式的构建恰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种困惑,它的目标就是要基于最大的可能性以促进知识的增殖,“在共同创作的基础上,每个人都可以添加他/她的贡献, 但是没有人可以从那里带走他/她的贡献”。
[26] 这一模式确实触动了传统的作者中心主义,它巧妙地超越了版权,没有对作品进行垄断的逻辑,使作者的独占权能加以选择的使用。内容开放世界最具魅力的就是自由与开放,就是多样性和无数的可能性。根据合同规则,作品将作为一种贡献被提供和开放,作者可以决定将她的作品置于自由创作框架中,以满足更为充分的表达需要。这种合同支持从创作的公共利益角度把握集体的正义,使知识的共享过程得以合法化。

 

(二)从理想到现实:对后现代主义的理性反思

 

在后现代解构主义视角,康德所描述的作者中心主义被抛弃,任何作品的占有、复制和增殖都有正当存在的理由。毫无疑问,copyleft模式下的作者失去了康德哲学范畴作者所具有的光泽,一旦作品为公众提供了使用的可行性,传统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牢固联系,将逐渐变得松散;大陆法系普遍认可的精神权利和作者人格的完整性,也将随之而淡化。这个意义上的作者与后现代主义的写作主体具有相似的特征,作者只是一场开放性话语的发起者,只是 copyleft集体创作的一个要素,她的特定贡献将被相继产生的贡献整体所淹没,“作品”也只是信息不断再现的产物,其意义来源于多重思维的聚合或相继发生的创作实践。

正如福柯所主张:“随着我们社会的改变,在改变过程的每一刻,某一种方式中拟制的作者-作用也许将消失,然而根据另一个模式仍然是使用一个约束体制,多义性文本将再一次起作用。”
[27] 以GPL或CC公共版权为代表的copyleft活动,其合同模式所体现的功能,赢得了福柯所需要的另一个“作者-作用”。福柯倡导的更多文化自由的需要导致了copyleft的产生、发展和繁荣。然而,福柯憧憬“拟制一种可以在绝对自由的状态下进行创作的文化,在这种氛围下任何人都可以处理文本,文本的发展无须加以限制”,[28]这样一种信息绝对自由交流的文化拟制,只可能是一种纯粹的浪漫主义,一种非理性的设想,将难以实现的而逐渐被人们所遗忘。版权学者引用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的文本概念,一般也是使用它来谴责版权保护过度的拟制,以论证公众使用作品的合法性。

同样是倡导作品共享,与当代的后现代主义不同的地方是,copyleft模式根据特定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使共享实践得以合法化。它并不主张使用者复制和假冒作品的绝对自由,只是作者才有权授予这种自由给继受的使用者。它强调作品共享需要法律保护,没有遵循后现代主义所主张的仅支持最初作品的读者主体间性
[29]。它采取了合同方式来体现作者的意愿和使用者的自由,并没有放弃对作品和作者的保护,在主体间性和互文性维度均有所保留。[30]因而作品内容的开放并没有陷入后现代主义彻底颠覆传统所面临的困境。福柯巴尔特没有能够导致作者的死亡,他们倡导的开放的、多元化的文本含义奉献给了一个全新的copyleft创作模式。该模式以版权为基础,以合同为手段,在主体间性框架范围内进行自由运作,以达到作者相对消失的效果。在该体系下,作者可以被合法地认可,作品和使用者也得到了成功地保护。[31]作者的恰当定位是对后现代主义的理性反思,在实践中完全可以焕发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最后,笔者想借用劳伦斯.莱斯格在其《思想的未来》一书的中文版序中所说的一段话:在综合利用因特网服务社会方面。中国尤其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为了更好地促进因特网的发展,中国必须做出自己的决策。开放源代码与自由软件为中国发展独立自主的软件工业提供了重要的机遇。平衡的知识产权体系会为中国带来真正的机遇,使中国得以在传统文化资源的基础上大力开发未来的资源。
[32]

 

 

 

 

 

 

 

 

 

 

 

 

Authorship Reconsidered in copyleft model ---- A Postmodernism Perspective

 

He lianhong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Abstract : By concerning about the closest development from general public license to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The article Proposal that  the juxtaposition of notions of the author, the work and the user, is the heart of both the copyleft model and the postmodern philosophy . traditional  author- centralism of the is challenged by copyleft model , which may be a proper interpretation of the postmodern space of  creation .however ,It is neither "the death of the Author" , Proclaimed  by Barthes; Nor is a culture of freely circulated fiction, formulated by Foucault. A series of rules about delivering free works were constructed by means of its contracts on copyright , creators can be legally protected , both the work and the user can be  succeed in protected as well .

Keywords:  Authorship      Copyleft    Copyright   Postmodernism



*何炼红(1970---),女,湖南韶山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1]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gnu.org/copyleft)就Copylef t 一词专门进行了释义:Copyleft is a general method for making a program free software and requiring all modified and extended versions of the program to be free software as well. 在这一定义句中, 揭示出了Copyleft 的两大本质特点: 第一, 它是一种软件的产权保护方式; 第二, 这种保护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使计算机程序成为自由软件, 并且由此而修正 (modified) 或衍生(extended) 的其他计算机程序。Copyleft”一词在中文语义系统中,尚没有一个较好的对应词。



[2] 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不是免费软件(free-ware),而是指通过开放源代码,可以自由运行、拷贝、分发、学习和修改的软件。同样,本文所提及的自由作品是指开放作品内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要求署名、商业性使用和修改的作品。



[3] 经济学家们把资源分为竞争性的与非竞争性的。非竞争性资源一旦产生,就不会耗尽。所带来的问题是人们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去创造他们,是否有足够的收获以激发人们进行播种。而竞争性资源对所有人开放的话,就会有被消耗殆尽的危险。不仅要担心人们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去生产它,而且要担心在一些人消费过后,是否还有足够的剩余给其他人。



[4]内容开放的作品是指在比较宽松的版权规则下所发布的各种创造性作品。



[5] 例如Wikipedia所采用的GNU自由文件协议证书就是一例。



[6]如今,开放内容的许可证主要有:GNU自由文件协议证书,October Open Game License,出版开放协议证书Open publication license,内容开放协议证书(Open Content License,Open directory project license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游戏开放协议证书(Open Game License)等



[7] 方东兴、王俊秀著:《博客》,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8] http:// Creative Commons . org/license



[9] 1、是否要求署名:可以选择“Yes”或“No”。选“Yes ”表示只要能够指明作者,任何人都能够复制、传播、展示和演示该作品。 2、是否允许商业性使用:可以选择“Yes”或“No”。选No   表示作者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使用。 3、是否允许修改:这里有三种选择,除了“Yes”或“No”,还有一项是共同属性(Yes,as long as others share alike)。选择N0,允许作品在不经任何改动的情况下自由传播,但禁止利用该作品产生新的作品;选择Yes表示同意修改后进行传播;选择“Yes,as long as others share alike”,表示允许使用者对作品进行修改,但形成的新作品必须也使用和原作品同样的版权协议,这一点与开放源代码协议很接近。



[10]Lawrence Lessig, Commentary: The Creative Commons. Winter( 2004) . 65 Mont. L. Rev. 1 .



[11]Roland Barthes, The Death of the Author, in The Rustle of Language 49, 50 (Richard Howard trans., 1986)



[12]Roland Barthes, From Work to Text, in The Rustle of Language 56 (Richard Howard trans., 1986)



[13]12 at 62-63



[14]12 at 60.



[15]11 at 55.



[16]Margaret Chon, New Wine Bursting From Old Bottles: Collaborative Internet Art, Joint Works, and Entrepreneurship, 75 Or. L. Rev. 257, 265 (1996).



[17] Severine DusollierOpen Source and Copyleft: Authorship Reconsidered?  Summer(2003).26 Colum. J.L. & Arts 281 .



[18]Peter Jaszi, On the Author Effect: Contemporary Copyright and Collective Creativ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uthorship: Textual Appropriation in Law and Literature 29 (Martha Woomandsee & Peter Jaszi eds., 1994).



[19]For a discussion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author and his/her signature, see Jacques Derrida, Limited Inc., 67-69 (1990).



[20]莫伟民:《从尼采的“上帝之死”到福柯的“人之死”》,《哲学研究》1994年第3期第58页。



[21]. Michel Foucault, What is an Author?, in Textual Strategies: Perspectives in Post-Structuralist Criticism 141, 154 (Josue Harari ed., 1979)



[22] 同18,at 55.



[23] [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24]当然在开放源代码模式下,软件产品的发展是不求任何最后回报的主张是错误的。软件公司可以靠服务和训练赚钱,未来软件业的基本准则就是资源免费,服务收费



[25] Margaret Chon, Postmodern "Progress": Reconsidering the Copyright and Patent Power, 43 DePaul L. Rev. 97 (1993).



[26]Michel Vivant, Propriete intellectuelle et nouvelles technologies. A la recherche d'un nouveau paradigme, in Universite de tous les savoirs - Les Technologies 165 (Yves Michaud ed., 2002).



[27]. 21 at 160.



[28] 21 at 159.



[29]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主要研究或规范的是一个主体怎样与完全作为主体的另一个主体相互交流、相互作用。



[30]17



[31]Gilbert Larochelle, From Kant to Foucault: What Remains of the Author in Postmodernism, in Perspectives on Plagiarism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a Postmodern World 121 (Lise Buranen & Alice M. Roy eds., 1999).



[32]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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