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的立法动力学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太平 熊琦 时间:2009-06-09 阅读数:
摘要:TRIPS协议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内在地要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进一步统一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并改变了不同国家和产业在全球化经济中的地位和利益。但TRIPS协议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知识经济强国及其知识产权产业的积极推动、许多具体个人的直接参与共同决定了TRIPS协议形成的具体时间和结果。TRIPS协议是诸多力量矛盾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更多地反映了其积极推动者的利益。
关键词:TRIPS协议 立法 动力学分析
一、引言
自1994年4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起,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开始成为我国学术界持续的研究热点,至今已取得大量成果。我国学术界对TRIPS协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组织制度、实施机制等方面,[2]并且也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修改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现实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议进行比较,分析其差距。[3]总体上,不管是单纯地分析TRIPS协议,还是分析比较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学术界对TRIPS协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已经成为现实的TRIPS协议本身。但TRIPS协议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它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推动了它的形成?它为什么是目前这样的结构和内容而不是其他结构和内容?等等。这些TRIPS协议形成过程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甚至根本没有引起学术界的注意。然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实体和程序是从不分离的”,只有通过程序分析来更好地支撑实体研究,理解那些影响TRIPS协议形成的力量及其相互关系,才能够更好地把握TRIPS协议的实质。[4]因为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内和国际法律规则并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会服务于推动者的利益。由于分析视角上程序分析的缺失,在我国,TRIPS协议在某种程度上被神化了,我们忽视了对TRIPS协议的正确评价,甚至丧失了恰当评价TRIPS协议的能力,相反却动辄以TRIPS协议规定为标准来裁断学术和立法争议。这种状况显然是需要改变的。
TRIPS协议的动力学分析方法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中的程序分析视角的重要组成,是一种将动力学观念运用于TRIPS协议的综合和动态的分析方法。动力学是理论力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主要研究作用于物体的力与物体运动的关系,其研究对象是运动速度远小于光速的宏观物体。它不仅是物理学和天文学的基础,也是许多工程学科的基础。动力学的基本内容包括质点动力学、质点系动力学、刚体动力学、达朗贝尔原理等。对动力学的研究使人们掌握了物体的运动规律,能够更好为人类的服务。例如,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解释了开普勒定律,为近代星际航行、发射飞行器考察月球、火星、金星等等开辟了道路。[5]今天动力学概念已经超出了自然科学的疆界而进入了社会科学领域,动力学分析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哲学、心理学、管理学和法学等领域。[6]动力学分析方法之所以能够被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是因为这些领域中事物的发展变化也经历着一种和自然科学领域中的事物发展变化相类似的过程,同样是一种事物在其力量的推动下根据事物相互作用的规律进行活动或发展变化的过程。只不过和自然科学领域相比,社会科学领域动力学分析的要素有所不同而已,即不同于自然科学领域动力学所分析的物体、物体的自然力、物体相互作用的自然规律、物体运动过程等要素,社会科学领域动力学分析的要素是社会主体、社会主体的动力与力量、社会主体相互作用的社会规律、社会活动过程等。
本文尝试用动力学分析方法来分析TRIPS协议,即基本不再涉及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组织制度、实施机制等已经成为现实的TRIPS协议的具体内容,而是从程序角度动态地综合分析TRIPS协议谈判和签署背后的推动力量、具体立法过程与内在机理。本文认为,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不仅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提出了客观要求,也影响了不同国家和私人部门的地位和利益,TRIPS协议不仅反映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更反映了其主要的推动力量——知识经济强国及其知识产权产业的利益。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其影响
法律是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的运作依环境的运作而定,并且适应于正在发生变化的条件。[7]乌拉圭回合谈判前的国际经济环境是决定TRIPS协议谈判和签署的基础性因素,经济的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不仅提出了变革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客观要求,也影响了TRIPS协议谈判各参与者的地位与利益,改变了其目标追求与行为方式。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
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后,经济的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经济均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资本的全球化。[8]而据统计,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1969年全球共有7000家跨国公司,1994年发展到2.4万家,2000年年达到4.9万余家。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60%-70%的国际贸易都与跨国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有关。[9]跨国公司的空前发展意味着资本的全球化,标志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经济全球化发展伴随的是全球化经济的市场化。20世纪70年代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的经济“滞胀”导致了凯恩斯主义的衰落和新自由主义的抬头,进入20世纪80年代,分别在美英发起的里根和撒切尔革命采用一种反凯恩斯经济政策,实行激进的自由市场计划。自此,新古典经济的自由主义开始遍布20世纪80年代的全球,并渐渐支配了主要的国际组织。[10]1991年苏联解体,冷战结束。随着前苏联地区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不仅相互隔离的世界两大市场走向统一,市场化也成为了全球经济的主导模式。
尽管知识经济概念逐渐被认同起自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但知识经济并不是至此才开始的。相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发布只意味着知识经济走向成熟,而知识经济的发展则可追溯至70年代。以作为知识经济核心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例,科学技术以惊人的速度和空前的规模向前发展是20世纪后半叶引人注目的现象,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系列重大的新技术获得突破性进展,人类科技发展进入了高科技时代。不仅如此,与科学技术发展进入高科技时代相适应,发达国家GNP的增长中科技进步因素的贡献空前提高,20世纪初发达国家GNP的增长中科技进步因素的贡献只有5%-20%,至50、60年代已经达到50%左右,而至80年代更是上升到了60-80%,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明显地超过资本和劳动力的作用。[11]因此,《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布只意味着发达国家知识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阶段,知识经济概念开始深入人心,而并不表明知识经济才刚刚开始,乌拉圭回合谈判前知识经济即已得到了相当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质”和“量”可以分别用高科技和信息爆炸来描述,由于知识的“质”和“量”上的这种变化,在知识经济中,知识和信息已从生产力的非独立因素变成为独立因素,由潜在的生产力变成了现实的生产力。不仅如此,知识生产力更成为生产力、竞争力和经济成就的关键因素。[12]生产力变化不仅改变了社会控制的基础,也改变了社会的组织方式。对社会的控制不再以对黄金、货币和土地之类的有形资源占有为基础,而是以对无形的知识的占有为基础,以微软占统治地位的软件——WINDOWS操作系统和英特尔占统治地位的硬件——微处理器共同构筑的控制全球计算机产业的温特尔模式成为组织全球经济的基本样板。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而且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13]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发展提出了统一全球经济交往规则的客观要求,而知识经济的发展则提高了知识产权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统一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萌芽到产生和发展无不反映了经济发展尤其是跨国知识交流的客观要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之所以萌芽于19世纪初是因为当时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9世纪初,运输和通信已取得实质性地进步,工业革命也已大大加快了知识产品生产,跨国知识产品市场的发展和扩张使得国家开始关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于是,双边条约形式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萌芽。[14]随着跨国知识交流的进一步发展,保护更为稳定和充分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应运而生。20世纪末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不仅世界各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趋完善,而且随着包含TRIPS协议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签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到了空前的统一。
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发展不仅提出了统一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要求,也深深地影响了不同国家和不同产业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与利益,改变了其目标追求与行为方式。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为全球经营的跨国公司提供了全球竞争的绝好舞台,而知识经济的发展则使得知识在经济中的地位大大提升,知识产权产业成为社会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社会经济中最重要的产业。知识重要性的提高使得控制知识的竞争策略开始成为跨国公司进行全球竞争的有力方式。由于知识产权不仅是控制知识的最有效的手段,而且是合法的控制手段,因此,知识产权成为跨国公司追逐的目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会强化作为知识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产业对知识的控制,提高其竞争地位与竞争力,因此知识产权产业积极追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与此同时,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随着知识产权产业在经济中的地位的上升,许多传统产业的地位日益下降。以美国为例,在乌拉圭回合中,纺织业等夕阳产业失去了作为第二波领导者的地位,而知识产权产业如制药业、娱乐业、计算机软件业则处于一个较好的位置,它们拥有积极的贸易余额,是有活力的出口者。因此尽管美国经济整体上不景气,但这些美国知识产权企业在国外前景良好。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为确保签署知识产权产业想要的TRIPS协议,美国谈判者不得不在乌拉圭回合议程中的其他部分如传统的农业和纺织业等行业做出让步,美国多年来为纺织品生产者提供进口保护的多边纺织品安排逐步被取消。因此,在美国有这么一种认识,即如果没有在TRIPS协议签署中的交易,在支持强知识产权规定的美国工业既定的政治分量下,包括TRIPS协议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批准是不可能的。[15]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新兴的知识产权产业成为了美国政府的宠儿,而那些传统的农业、纺织业等夕阳产业则不幸成为弃儿。知识产权产业而不是传统产业更容易获得美国政府的支持。
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全球经济中各产业的地位和利益,也改变了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地位与利益,改变了它们经济政策。经济全球化、市场化造就了一个全球经济与全球市场,使得世界各部分的联系更为紧密,强化了经济强国对全球经济的控制力。知识经济提高了知识在经济中的地位,使得知识经济强国在全球化的经济中的地位更为优越。不仅如此,知识重要性的提高也使得知识产权成为其对外经济政策的核心,它们更有动力通过控制知识保护的规则来提高其经济竞争力。与之相对,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则使得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经济日益被边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只能使发展中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中付出更大的代价,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知识产权的扩张。
三、微观主体与TRIPS协议谈判和签署的具体过程
乌拉圭回合谈判前的国际经济环境提出了变革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客观要求,改变了不同国家和不同产业在经济中的地位和利益,改变了不同国家和不同产业目标追求与行为方式,但“历史背景并不指向一个方向。”[16]TRIPS协议并不是其国际经济环境直接决定的结果,国际经济环境要转化为TRIPS协议的实际还需要具体主体的具体行为,这才是决定TRIPS协议的更直接的因素。因此,如果不是美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积极行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也许仍然会包括知识产权,甚至也可能形成TRIPS协议,但是“最可能的结果将是一种有限的多、复活的反冒牌货法典。”[17]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前美国的经济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可以说,TRIPS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推动的结果。因此,形成TRIPS协议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前美国的现实状况与TRIPS协议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前,美国经济持续低迷,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下降,“‘衰落’占据了美国政策制订者的心神,美国设法增强其公司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18]那么,美国经济低迷的症结何在?它又该如何走出低迷?美国“总统工业竞争能力委员会”给出了问题的症结——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该委员会指出:“美国的经济衰退是必须面对的现实,但美国的技术力量依然是世界最高水平,不过这种技术力量方面的优势并不能反映在贸易上,因为美国对专利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19]显然,要解决问题就要提高国内外尤其是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0]那么如何提高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呢?由于传统的管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WIPO为发展中国家所支配,其“一国一票”的决策机制使得发达国家很难推动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不仅如此WIPO也不允许跨部门交易,使发达国家无法将知识产权和其他贸易相关问题如农业补贴和纺织品配额关联而利用谈判杠杆作用。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意识到在WIPO之内无法达成其提高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目标。[21]于是,美国设法寻找在其它体制内实现其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目标。GATT不同于传统WIPO体制的特点使得它成为美国和欧盟谈判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上好舞台。首先,GATT具有重要的协商杠杆作用。作为具有世界上最大的内部市场的地区和国家,欧盟和美国最有力量通过许诺对外国商品开放(或者威胁关闭)其市场而根据其利益设计贸易谈判。其次在GATT内,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问题关联了起来,这扩张了具有广泛分歧利益的国家之间协议的领域,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纺织品和其他商品的市场准入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换。第三,GATT的争端解决制度要比WIP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的多。[22]但传统上,GATT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因此,要将知识产权纳入GATT谈判就必须寻找知识产权和贸易的联系,将二者关联起来。
知识产权和贸易的关联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知识产权私人部门推动的结果。在GATT东京回合谈判接近尾声的 20世纪70年代晚期,列维·斯特劳斯公司发动了反对外国假冒其牛仔裤商标的斗争,经游说,斯特劳斯公司获得了美国贸易代表对反冒牌货法典的支持,但最后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反冒牌货法典在GATT东京回合无果而终。与此同时,蒙山都农业公司等公司通过美国政府迫使匈牙利政府终止了农药盗版,辉瑞(Pfizer)、IBM和杜邦(DuPont)等公司也开始寻找改变外国知识产权行为的方法,许多公司参与到美国与被指控侵犯了美国公司知识产权的贸易伙伴之间的双边磋商中。1982年,在许多美国公司的要求下,美国贸易代表与匈牙利、新加坡、墨西哥、韩国和台湾进行了一系列磋商,磋商导致这些国家或地区保证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些成功使得大部分美国基础的高科技公司确信,知识产权和贸易关联的运用是富有成果的。[23]
1984年是知识产权和贸易关联的关键一年。这一年,在知识产权产业部门的游说下,美国政府第一次官方地将知识产权和贸易联系了起来,它颁发了一份强硬的声明,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和美国产业全球竞争力之间的关键联系。同年美国国会对贸易和关税法的修改则直接反映了知识产权游说者的需要而将知识产权和贸易的关联制度化,第一次将没有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在贸易和关税法第301条下的可诉行为中,且允许产业界、贸易协会和个别公司请求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政府的行为,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评估发展中国家对美国享有单方贸易优惠条件的新标准。[24]
(二)发达国家及其知识产权产业之间统一战线的形成
知识产权和贸易的制度性关联为知识产权进入GATT谈判扫清了制度和理论上的障碍,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将知识产权纳入1986年9月将要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1984年,美国贸易代表要求私人部门探讨在即将到来的GATT乌拉圭回合进程中包括知识产权的问题。IBM首席执行官约翰·欧派尔(John Opel)委托经济学家雅克斯·戈林(Jacques Gorlin)为美国贸易代表起草贸易基础的知识产权方法大纲文件,戈林于1985年9月起草了“计算机软件国际版权保护的贸易基础方法”的文件。1985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的贸易谈判咨询委员会的知识产权特遣小组向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基于戈林文件的报告。1986年2月和3月,美国贸易代表克莱顿·优特(Clayton Yeutter)要求欧派尔和辉瑞制药公司首席执行官埃德蒙德·普莱特(Edmund Pratt)就把知识产权放进乌拉圭回合议程提供帮助。优特指出,欧洲、日本和加拿大政府没有受到它们国内知识产权产业的压力,而没有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的共同联合,在乌拉圭回合中就不可能有谈判知识产权问题的机会。因此,为形成一个国际知识产权法典,他们需要具有国际联系并能吸引美国政府和外国支持者的忠诚且积极参与的核心公司,于是在欧派尔和普莱特的积极联系下,1986年3月知识产权委员会得以成立。[25]为了能更有效地工作而不受到更多不必要的干扰,知识产权委员会绕过参与公司各自的产业协会而进行工作。同时,为最大化它的影响,知识产权委员会还有意限制其成员资格,并坚持成员应为公司管理最高层所担任。这些使得知识产权委员会能更快速地形成一致意见,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26]
在国内关系理顺后,知识产权委员会开始了跨国动员活动。1986年6月,知识产权委员会开始和英国产业同盟、德国工业联邦协会(BDI)、法国雇主协会(Patronat)联系,并通过这几个组织联系了欧洲雇主集团(UNICE)。[27]1986年7月,知识产权委员会赶赴日本并会晤了实质上代表着日本经济活动所有分支的日本经济组织联盟(Keidanren)。在会晤中,知识产权委员会强调,知识产权问题太重要了,不能只交给政府处理,而是主张知识产权产业应先决定最好的行动计划,然后告诉政府做什么。最后,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功地和其欧洲、日本同行建立了跨国的产业间一致同意,其欧洲和日本同行同意就将知识产权纳入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继续工作,并保证将这些观点在乌拉圭回合开始时及时向它们各自的政府提出。后来欧洲雇主集团和日本经济组织联盟成功地将其主张提交给各自政府,至1986年9月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止,美国、日本和欧洲已经就在GATT中包括一个知识产权法典联合起来。1987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提交了实现知识产权协议谈判目标的建议。1988年6月,美国、日本和欧洲的私人部门“三方集团”发布了类似于戈林的“GATT知识产权条款基本框架”文件,该文件覆盖了最低保护标准、执行和争端解决规定,成为了最终的TRIPS协议的基础。[28]
(三)发展中国家的反抗、发达国家内部的争执及TRIPS协议的签署
尽管发达国家及其知识产权产业之间已经就知识产权纳入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了统一战线,但GATT的知识产权谈判不是一帆风顺的,它不仅面对着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在发达国家各自国内也有相关利益团体对强知识产权保护表示不满,基本框架达成一致的美国、欧洲和日本之间也仍有一些具体问题上的分歧。
将知识产权纳入GATT谈判最初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抵制,以印度和巴西为首的发展中国家“10国集团”激烈抗议在GATT中包括知识产权,以至于自1986年到1989年4月,知识产权问题在乌拉圭回合中陷于停顿。[29]面对发展中国家的抵制,美国贸易代表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关联交涉策略最终征服了发展中国家。它一方面将服装和农业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交换以吸引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继续进行攻击性的“特殊301”外交,逼迫发展中国家坐到谈判桌前。[30]如美国贸易代表在1986年对发展中国家的领导性的国家巴西和韩国展开了301调查,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出一种301调查将依次进行的信号。[31]美国的胡萝卜加大棒的策略显然取得了成功。到1989年,发展中国家的抵制最终被克服,谈判各方也就发展中国家执行TRIPS协议的宽限期达成一致意见。
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被克服后,TRIPS协议的协商程序转向欧洲和美国、美国和日本的具体条款谈判。尽管美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欧洲雇主协会和日本经济组织联盟已经就多边知识产权协议的实质达成框架性一致意见,但它们在许多条款细节上还是产生了分歧。在谈判限入僵局时,1991年11月,GATT总干事邓克尔(Dunkel)制作了一个包含每一部门协商结果的草案,其中包含一个新的TRIPS协议文本,邓克尔将草案提交给谈判各方并建议该草案应作为一个整体被拒绝或接受。尽管各方仍继续进行了激烈的争议和批评,但谈判各方最终就“邓克尔草案”达成一致,乌拉圭回合于1994年4月15日结束,TRIPS协议最终形成。[32]
四、余论
从以上对TRIPS协议的动力学分析可以看出,TRIPS协议的形成的确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内在地要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进一步统一,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TRIPS协议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其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具体结果并不是由宏观的经济环境唯一地决定的,而是许多具体主体的具体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不是美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大力推动,最后最可能形成的也许只是一个反冒牌货法典,而不是涵盖所有知识产权种类的综合性的TRIPS协议。如果不是IBM的首席执行官欧派尔和辉瑞制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普莱特的积极行动,知识产权委员会也许就不会成立。如果知识产权委员会采取了错误的策略,不进行跨国动员活动,知识产权是否能包括进乌拉圭回合都未可知。如果不是美国的胡萝卜加大棒的关联性策略,发展中国家的抵制也许不能被克服,乌拉圭回合将会在何时结束,会产生什么结果也将不得而知。另外,经济学家格林的个人知识和观点、GATT总干事邓克尔的组织技巧等个人因素对TRIPS协议的具体结果甚至是否能达成均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诸多的因素共同决定TRIPS协议的具体结果。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因不同个体主体参与而导致的偶然性比其他国际立法中的偶然性更大,因为它涉及的是具有人为特征保护对象不确定的知识的保护规则,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很容易被人为操纵。这种危险已为学者所认识到:知识财产的危险就在于市民社会对它的利用。一旦开始认识到知识财产的金钱利益,市民社会将迫使政府建立更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将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这会威胁个人共同体的道德生活。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位于共同体生活中的许多社会关系的中心,市民社会对知识财产中的金钱利益的无情追逐产生了共同体分裂的分离关系和力量。[33]TRIPS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是市民社会中的一部分——知识产权产业集团——追逐的结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高的TRIPS协议已经使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激起了发展中国家在TRIPS协议生效之后推动着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后TRIPS发展,知识产权日益与生物多样性、植物基因资源、公共健康和人权等问题关联起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开始从传统的WIPO和TRIPS协议等传统体制向生物多样性、植物基因资源、公共健康和人权等体制渗透,“国际知识产权体制已经成为具有许多新参与者、根据新结构建立和运行并产生混乱的新规范的众多制度的网络,是一个比作为中心框架的TRIPS协议叙述更不便利、更加混乱的图片。”[34]TRIPS协议之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更为复杂难解,TRIPS协议的执行也面临着更困难的局面。
TRIPS协议建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是全球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全球治理建构了一系列分析方法,以表达全球化条件下那些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也即谁在统治,为谁的利益,通过什么机制,为的是何种目标?[35]由于民主及其制度的缺乏,全球治理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TRIPS协议谈判和签署过程就表明了利益驱动下知识产权私人部门和知识经济强国对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控制,它们对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控制显然不是为了全人类,而是其自身的超额利润和国家利益。尽管这并不能否认TRIPS协议的国际合法性和正当性,因为它是经过正当的国际立法程序而制定的,但这至少要求我们不能将TRIPS协议神圣化,而应该理性地分析它。也许正因如此,2003年2月,联合国发展项目发布了一份引人注目地批评TRIPS协议关于世界贸易体系的报告。报告断言,“对大部分发展中世界来说,TRIPS协议的适当性是高度令人怀疑的,”并要求发展中国家“就用替代性的知识产权范式取代TRIPS协议开始对话……”,在过渡期内“修改TRIPS协议被解释和执行的方法。”[36]
我国加入WTO已近6年,在2006年即加入WTO之后5年之际,我国赢得了执行TRIPS协议的许多赞誉。但这种赞誉可能只意味着我们履行了WTO义务,满足了发达国家和跨国高科技公司的利益要求。但TRIPS协议究竟是否符合我国利益?我们自己是否也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那样受到了利益损失?对此,我国当前甚至并没有这样的评估报告,学术界也没有相应的实证研究。本文的分析至少能使我们形成这样的认识:TRIPS协议决不是为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恰恰相反,它是为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因此,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来说,TRIPS协议决不是神圣的,也不是价值中立的,我们不能盲从TRIPS协议,也不能以TRIPS协议为准绳来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尽管因已加入WTO,我国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无法从当时的承诺回退,但TRIPS协议还是有一定的弹性的,成员国仍然具有余地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履行国际义务。以TRIPS协议为例,“成员国有余地在TRIPS协议的总轮廓之内型塑权利和权力的结构,”也能够在该协议的一般条款之内用许多方法来定义知识产权,TRIPS协议不是强制统一的约束性文件,它提供了一个游戏场,在TRIPS协议之内国内法律能够被塑造以满足成员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其他政策目标。[37]我国的国情而不是TRIPS协议是评价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依据。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提高,知识产权成为各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自20世纪最后20年以来,知识产权渐渐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中心,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美国贸易法特殊301条款成为美国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谈判的核心手段之一,知识产权在特殊301调查中频频出现,成为争议的最大来源。这是毫不奇怪的,这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追求对经济竞争的制高点——知识——的控制,这导致知识产权在各国对外经济政策中的地位逐步提高,成功的对外知识产权政策成为提高经济竞争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世界上最大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不仅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更具有世界上发展最快、规模也较大的国内市场,拥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应该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积极推动基因资源、地理标志和包括民间文学、传统医药等在内的传统知识等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资源的国际保护规则的形成,合理化我国不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努力推动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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