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和发展:网络条件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和设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肖尤丹 时间:2010-01-04 阅读数:
网络空间合理使用原则的建立表明,信息技术的发展并没有敲响知识产权制度的丧钟;相反,知识产权制度将在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6}
三、法条设计:理论研究的实践尝试
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与在传统技术和传播媒介下产生了巨大差异,在原有制度体系上进一步针对网络传播和数字化技术的挑战进行必要调整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我国修订《著作权法》增加“网络传播权”,对于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已经成为著作权人新的经济收益增长点。对于网络传播权而言,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否则在大力加强保护网络传播权的同时必定会侵害到公众的基本权利,进而影响网络自身的良性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设立专节对此问题做出较为明确可行的规范,防止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矫枉过正”式的过强保护,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
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宗旨应该延续并具体体现著作权法双重保护的立法精神,以借助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方式的网络传播行为作为其立法基本背景,重点从网络传播行为中的主体、客体出发,构造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结构,以网络传播行为的方式、内容作为规范核心和考察重点,围绕新技术条件下网络传播中的核心概念“复制”、“使用”、“传播”展开,厘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同时,以合理使用制度等权利限制为补充,进一步明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界限。具体的制度调整和法条设计集中体现在下述方面:
第a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合理使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及本条例第b条至第h条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网络传播和使用行为,但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应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b条(临时复制)没有独立经济意义的,并为技术过程中不可分割和基本组成部分的临时性或偶然性的数字化复制不属于复制权所指的复制行为。
第C条(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以适当的数字化方式复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在特定范围内进行非营利性目的的网络传播。
第d条(网站使用)在下列情况下,向公众免费提供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一)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互联网网站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网站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三)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e条(教学研究)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适当数字化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在特定范围内进行非营利性目的的网络传播。
第f条(远程教育)为网络远程教育教学的目的,以适当方式数字化复制和网络传播已经发表的作品,供特定范围的人员教学使用,但应同时提供相关的著作权管理信息,并对使用者做出版权警示。
第g条(图书馆和档案馆)在下列情况下,公益性图书馆、档案馆通过网络的传播行为:
(一)为学习或研究的需要,数字化复制或网络传输少于一部作品或一篇文章的1/5部分;
(二)为学习或研究的需要,为使用者数字化复制或通过网络向另一个图书馆或档案馆传输一部作品,但前提是在合理的时间内以正常的商业价格难以购买到该作品;
(三)为了保存和内部管理目的,数字复制和网络传输馆藏作品。
第h条(技术措施)在以下情况下,不以侵犯著作权为目的,避开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视为合理使用:
(一)反向工程;
(二)加密研究;
(三)安全测试;
(四)国家机关执行公务;
(五)保护个人身份信息;
(六)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为公益性目的活动。
转载自《科技与法律》2009年第4期
【参考文献】{1}张玉瑞.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12
{2}[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一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M].李旭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5.
{3} Creative Commons.Creative Commons license(创作共用许可协议)[EB/OL][
{4} Open Source Initiative.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EB/OL](
{5}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72.
{6}冯晓青.著作权合理使用与其在网络空间的发展[N]中国知识产权报,
- 个人简介:(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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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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