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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著作权案例分析(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顺德  时间:2010-10-27  阅读数: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版权(即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已经逐步完善。在我国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案件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从1985年至2008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5475件和124 851件。其中,受理著作权民事案件42072件。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数量上升到第一位,至今已经连续7年居首位。现在,从这4万余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中筛选出10件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迪。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版权(即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已经逐步完善。在我国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案件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从1985年至2008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5475件和124 851件。其中,受理著作权民事案件42072件。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数量上升到第一位,至今已经连续7年居首位。现在,从这4万余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中筛选出10件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迪。

  案例一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1】介绍】

  1994127,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以下简称迪斯尼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米奇老鼠、灰姑娘、彼得·潘、白雪公主等卡通人物形象是迪斯尼公司创作的艺术作品,并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北京少儿出版社)、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以下简称北京发行所)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销售的《班比交朋友》等9本《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中复制迪斯尼公司的卡通形象,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版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少儿出版社对外是北京出版社的复牌,实际是北京出版社的一个编辑部,负责发行少儿类图书,并非独立法人。北京出版社(实际上是以北京少儿出版社名义)分别于19918月、199211月和1993113次印刷出版的《班比交朋友》等9本书中的卡通形象与原告提供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封面上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并标有《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字样。

  迪斯尼公司与麦克斯威尔公司于1987819签订协议,约定:“迪斯尼公司仅授予麦克斯威尔公司出版汉语出版物的非独占性权利,只能在中国出售以迪斯尼乐园角色为体裁的故事书,本协议所给予的许可权不得以被许可方的任何行为或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转让,合同期限自19871011990930,自期满之日后有180天的全部售完期限。经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介绍,麦克斯威尔公司与北京少儿出版社于1991321签订了《转让简体本合同》,约定:“麦克斯威尔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代理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北京少儿出版社。当天,北京少儿出版社与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为落实《转让简体本合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北京少儿出版社委托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文字进行定稿、发排、制版,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保证提供合格的中文简体字彩色版制成软片,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负责向北京少儿出版社提供外方确认的迪斯尼丛书版权合同书,作为北京少儿出版社在中国境内享有版权的合法依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美国国民的作品自1992317日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麦克斯威尔公司在其最后销售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将迪斯尼公司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给北京少儿出版社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权益,另一方面是对北京少儿出版社的欺诈,该合同在法律上属无效合同。麦克斯威尔公司用欺骗的手段与北京少儿出版社签订《转让简体本合同》是发生这一侵权事件的主要原因,因此麦克斯威尔公司是主要责任人。鉴于迪斯尼公司未对麦克斯威尔公司提起诉讼,且麦克斯威尔公司已于19937月破产,故对麦克斯威尔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不予追究;但考虑到本案侵权责任系多因一果关系,因此,应相应减轻本案各被告人的赔偿数额。

  北京出版社以营利为目的三次出版的《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属于对美国作品的商业规模的使用。由于北京出版社第一次出版行为发生于《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生效日之前,故不予追究。北京出版社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出版行为均发生于《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生效日之后,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发行所参与了北京出版社第二次和第三次出版的《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的销售。在签订销售协议时,虽然已经注意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但却并未对北京出版社是否获得了版权管理机关的登记号作实际审查,应当认定北京发行所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北京发行所对其发行侵权图书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从某种意义上说与麦克斯威尔公司恶意串通,未尽保证人应尽之审查义务,应对在这一侵权事件中北京出版社因承担赔偿责任所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其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也应予以收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518作出判决:()北京出版社和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北京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一家中国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费人民币227094·14;()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出版社支付赔偿费人民币908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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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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