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著作权案例分析(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顺德 时间:2010-10-27 阅读数:
这是在国内引起较大反响的一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特别是对工具书出版界影响很大。其实,这类纠纷早在我国著作权法出台以前就已经发生过,而且也涉及《现汉》。
1985年2月,北京的一家出版社出版了该社的4名工作人员“编”的《新法编排汉语词典》,其词条排列方式虽然与《现汉》完全不同,但对各个词条所作的解释和例句,90%以上与《现汉》相同。
语言所和商务印书馆于1986年5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法编排汉语词典》的编者和出版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被告承认其词典的解释和例句大多来自《现汉》,但是认为他们以新的方式编排了词条顺序,已经构成独立的新作品,不属侵权行为。法院审理以后认定,《新法编排汉语词典》的出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侵害。由于当时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出台,法院审理此案时《民法通则》虽已颁布但尚未实施,因此以调解结案:被告分别赔偿语言所和商务印书馆3·3万元和2·5万元;《新法编排汉语词典》由被告自行处理,不得重印或再版。
这一案例,比较准确地界定了词典类工具书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本文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1】参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经知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高知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知识产权经典判例(下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03年7月第1版。
【2】参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知识产权经典判例(下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03年7月第1版。
【3】参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民知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知识产权经典判例(下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03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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