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著作权案例分析(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顺德 时间:2010-10-27 阅读数:
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北京少儿出版社提供外方确认的迪斯尼丛书版权合同书,故应对其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主动与北京少儿出版社协商,对双方所签合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解除,以避免继续履行而发生对迪斯尼公司的侵权。但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的不作为,放任了侵权结果的发生,所以应当对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儿出版社的法人单位)的侵权后果承担部分经济责任。但是,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对北京出版社所负赔偿责任明显过重,应予纠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学者说法】
本案是美国公司在中国提起的第一例版权诉讼,也是我国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首次直接引用国际双边条约《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本案对于出版社与境外出版机构进行版权贸易具有警示作用,值得借鉴。它提示我们,在进行版权许可、版权转让等版权贸易时,一定要与版权权利人直接进行谈判、交易,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直接与版权权利人直接签订有关协议,至少必须取得版权权利人对相关协议直接的明确认可,否则后患无穷。
案例二 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2】介绍】
英特莱格公司位于瑞士,属于乐高集团。由乐高系统公司及乐高未来公司的雇员及设计人员创作完成并业已推向市场的所有乐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及文字作品和实用艺
术品,在中国所享有的包括著作权及全部相关续展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已经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转让给英特莱格公司。
可高公司曾于1996年就其制造的部分玩具积木块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英特莱格公司曾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经审查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可高公司为证明其生产的玩具积木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其与韩国公司就可高积木玩具的模具、半成品及技术转让签订的协议以及权利转让证书。可高公司为证明英特莱格公司不享有著作权,还提交了韩国专利厅审判所的判决书。该判决书驳回了乐高未来公司关于宣告相关外观设计无效的请求。
英特莱格公司和可高公司均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学者说法】
本案作为一件涉及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很有典型意义;它同时涉及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交叉问题。
我国至今没有在《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因此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取得著作权保护一直存在争议。中国政府于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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