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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著作权案例分析(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顺德  时间:2010-11-15  阅读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赫哲族世代传承的民间曲调,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也是赫哲族群体共同创作和每一个成员享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的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因此,该民族中的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原告作为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利益,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音乐创作手法再度创作完成的。郭颂作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之一,享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其在《乌苏里船歌》创作中吸收了《想情郎》等最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被告郭颂也并不否认在创作《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时使用了部分《想情郎》曲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作鉴定结论也表明该音乐作品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因此,应认定《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

  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上,主持人发表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中央电视台作为演出组织者,对其工作人员就未经核实的问题过于轻率地发表议论的不当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消除影响。被告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载有未注明改编出处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出版物,应停止销售行为。但北辰购物中心能够提供涉案出版物的合法来源,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2122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郭颂、中央电视台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郭颂、中央电视台各给付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五百元;()驳回四排赫哲族乡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颂、中央电视台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分别于200212312003113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12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者说法】

  本案直接涉及对民间文学艺术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引发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关注。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容易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正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指出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某一区域内的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直接创作并广泛流传的、反映该区域群体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心理特征、宗教信仰且不断演绎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创作主体不确定和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不断演绎的特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具有特殊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传统文化(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案中,《想情郎》等最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即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范畴。民间文学艺术不是《著作权法》直接保护的客体。

  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而演绎创作的作品,如同其他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本案中,《乌苏里船歌》就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长期以来,我们虽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了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对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法律保护还不到位。本案的启示就在于呼唤社会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尊重和保护。我国正在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将会从法律层面提供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案例九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与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3)介绍】

  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普为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销售激光照排机业务,销售的激光照排机使用的是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19995月间,由于双方发生分歧,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北大方正公司系日本网屏(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屏公司)激光照排机在中国的销售商。高术公司于2000417与网屏公司签订了销售激光照排机的协议,约定高术公司销售katana-5055激光照排机必须配网屏公司的正版rip软件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软件,若配方正rip软件,高术公司必须通过网屏公司订购。

  2001720,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以个人名义(化名),与高术天力公司签订了《电子出版系统订货合同》,约定的供货内容为katana ft-5055a激光照排机(不含rip),单价为41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大方正公司分别于2001720823,向高术天力公司支付货款共394250,尚欠货款20750元。高术公司分别于2001723823,向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出具了收取上述款项的收据。

  2001822,高术天力公司的员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84号楼503室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临时租用的房间内,安装了激光照排机,并在北大方正公司自备的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北大方正公司支付了房租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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