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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著作权案例分析(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顺德  时间:2010-11-15  阅读数:

  应北大方正公司的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先后于2001716720723822,分别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84号楼503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号北楼120室及南楼418室北京后浪时空图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北大方正公司的员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与高术天力公司联系购买katana ft-5055a激光照排机设备及高术天力公司在该激光照排机配套使用的北大方正公司自备计算机上安装方正ri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的北大方正公司自备的两台计算机及盗版软件进行了公证和证据保全,制作了公证笔录五份。北大方正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0元。

  200193,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以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非法复制、安装、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1928,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自19991月至20019月间销售激光照排机及相应设备、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的营业额及其利润进行审计。20011112,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载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共销售光照排机82,其所销售的激光照排机存在单机销售、联同rip软件或冲片机或扫描机一并销售等情况。此外,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还单独销售未注明品牌的rip软件13套。

  一审法院认为:(1)北大方正公司为了获得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侵权的证据,投入较为可观的成本,其中包括购买激光照排机、租赁房屋等,采取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该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应予认可。公证书亦证明了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实施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过程,同时对安装有盗版方正软件的计算机和盗版软件进行了证据保全,上述公证过程和证据保全的内容已经法庭确认,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2)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制售上述软件。鉴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销售盗版软件的实际数量和所获利润均难以查清,故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软件的开发成本、市场销售价格及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北大方正公司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购买激光照排机、房租、公证等费用,系北大方正公司为本案调查取证所必不可少的,因此,上述费用应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承担。

  20011220,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一、立即停止复制、销售方正rip软件、方正文合软件的侵权行为;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计算机世界》刊登启事,向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赔礼道歉;三、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600000;四、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共407250;五、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应在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返还购机款394250元后,将激光照排机退还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六、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
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在未取得其他能够证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证据的情况下,派其员工在外租用民房,化名购买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代理销售的激光照排机,并主动提出购买盗版方正软件的要求,此种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北大方正公司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应由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自行负担;公证费、证据及财产保全费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负担。

  2002715,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二、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130000;四、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所支付的公证费10000元。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高术天力公司安装盗版方正软件是本案公证证明的事实,因高术公司、高术天力公司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对于该事实的真实性应予认定。以何种方式获取的公证证明的事实,涉及取证方式本身是否违法,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其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非法证据因其为公证所证明而取得合法性,既不符合公证机关需审查公证事项合法性的公证规则,也不利于制止违法取证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北大方正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不仅取得了高术天力公司现场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证据,而且获取了其向其他客户销售盗版软件,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的证据和证据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加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此外,北大方正公司采取的取证方式亦未侵犯高术公司、高术天力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此,本案涉及的取证方式合法有效,对其获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作为定案根据。

  200687,最高人民法院依照2001年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三、变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
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项为: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房租3000元、公证费10000)13 000;四、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即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应在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返还购机款394250元后,将激光照排机退还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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