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著作权案例分析(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顺德 时间:2010-11-15 阅读数:
一审法院认为:(1)北大方正公司为了获得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侵权的证据,投入较为可观的成本,其中包括购买激光照排机、租赁房屋等,采取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该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应予认可。公证书亦证明了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实施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过程,同时对安装有盗版方正软件的计算机和盗版软件进行了证据保全,上述公证过程和证据保全的内容已经法庭确认,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2)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制售上述软件。鉴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销售盗版软件的实际数量和所获利润均难以查清,故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软件的开发成本、市场销售价格及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北大方正公司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购买激光照排机、房租、公证等费用,系北大方正公司为本案调查取证所必不可少的,因此,上述费用应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承担。
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在未取得其他能够证明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证据的情况下,派其员工在外租用民房,化名购买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代理销售的激光照排机,并主动提出购买盗版方正软件的要求,此种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北大方正公司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应由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自行负担;公证费、证据及财产保全费由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负担。
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高术天力公司安装盗版方正软件是本案公证证明的事实,因高术公司、高术天力公司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对于该事实的真实性应予认定。以何种方式获取的公证证明的事实,涉及取证方式本身是否违法,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其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非法证据因其为公证所证明而取得合法性,既不符合公证机关需审查公证事项合法性的公证规则,也不利于制止违法取证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北大方正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不仅取得了高术天力公司现场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证据,而且获取了其向其他客户销售盗版软件,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的证据和证据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加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此外,北大方正公司采取的取证方式亦未侵犯高术公司、高术天力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此,本案涉及的取证方式合法有效,对其获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作为定案根据。
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共同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房租3000元、公证费10000元)共13 000元;四、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应在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返还购机款394250元后,将激光照排机退还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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