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著作权案例分析(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顺德 时间:2010-11-15 阅读数:
【学者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这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结果,也引发了中国法律界人士对于“陷阱取证”与“诚信原则”如何取舍的争论。
有人将本案的取证方式称为“陷阱取证”方式,以区别于通常正常的取证方式。有人认为,“陷阱取证”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一案例在于确认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判断问题。如同其他民事行为一样,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应该结合取证的目的,取证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采取其他取证方式是否可能,采取该取证方式是否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问题等因素,主要根据该取证方式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类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这类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这种特殊的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并能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是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的。
案例十 千
【案情介绍】
2007年底以来,北京、上海等地已有逾千名硕士、博士,因自己的学位论文未经授权,即被收入“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而将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323名博士和179名硕士起诉万方的案件,北京市朝阳法院也受理了482名硕博士的相同起诉。
2008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其中284件案件,依据被告取得合法授权、取得授权有瑕疵以及未取得授权三种情况,分别作出三种判决:
(一)原告已经将涉案学位论文授权授予学位的学校以不同的方式使用,学校又将该文转授权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再授权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法院认为被告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合法取得授权,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涉案学位论文没有授权或仅授权授予学位的学校以有限的方式使用(不包括学校转授权他人使用),但学校将该文授权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再授权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法院认为被告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授权有瑕疵,且原告的学位论文并未公开发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分别赔偿每一原告经济损失2 300元(硕士学位论文)和3100元(博士学位论文);
(三)原告涉案学位论文没有授权授予学位的学校使用,学校也未将该文授权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任何授权即将该文收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分别赔偿每一原告经济损失2 500元(硕士学位论文)和3300元(博士学位论文)。
这284件案件中,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约为50件。
据报道,至
针对这一群发案件,北京市朝阳法院对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及其上属部门科技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科技部加强对中信所的管理,督促中信所根据司法建议的具体内容采取整改措施,规范其对所收藏学位论文的使用,并对不规范的使用行为进行清理。
【学者说法】
这一群发案件是近年来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侵权诉讼案件。作为群发案件审理虽然已有结果,但是引发群发案件的社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
引发这一群发案件的直接原因是各个授予学位的学校强制硕士、博士针对各自学术论文必须签订的格式许可协议。这些格式许可协议,有些是合法、合理的,有些是不尽合理的,有些是显失公平的,因校而异。但是,作为硕士、博士,要想使自己的学术论文通过答辩,取得学位,必须接受这些“城下之盟”。
本案所涉及的这一群发案件,起因基本相同,案情基本相同,之所以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完全是由于各校的“城下之盟”内容不同而造成的。如果这一“城下之盟”的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不仅这一群发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不能解决,而且类似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侵权行为也可以堂而皇之地统统被“合法化”,变成“合法取得授权”的行为,驳回一切硕士、博士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只需让各个学校将“城下之盟”的条款,仿照本案被告胜诉的案件中所采用的“城下之盟”加以修改即可。
因此,法院对于这一群发案件作出判决,乃至对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及其上属部门科技部发出司法建议函,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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