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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作者:费安玲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2.侵害行为的“三责”制度

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直接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行为,也应当考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注意的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则不得滥用责任追究制度。

在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协调如下几个关系:1,同已有法律的协调;2,同社会惯例的协调;3,同我国承诺的国际保护义务的协调。

四、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始终存在,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在一定时期内处于较低水平,更重要的是我们对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认识,使得我们蓦然回首,却发现大量的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在历史的深处。反思是进步的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与反思,首先应当是制度上尤其是法律制度上的反思与检讨。

                     



[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2] []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第3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月版



[3] “知识”一词,使用频率极高。其比较概括和抽象的涵义是指人们通过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分析和归纳所产生的积极经验和消极经验。根据张东荪先生的分析,知识应当被为两大类:直接的亲见和间接的理会” “直接亲见”通过判断和思维产生知识,而“间接理会”则更需要有概念、判断、思维、辨别等。参见张东荪著:《知识与文化》第180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

 



[4] 《辞海》第1804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年版



[5]  邹启山:《如何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人民网2004525http://www.people.com.cn/GB/wenhua/1088/2520067.html



[6] 梁启超著:《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载《梁启超法学文集》第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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