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作者:费安玲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2.侵害行为的“三责”制度
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直接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行为,也应当考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注意的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则不得滥用责任追究制度。
在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协调如下几个关系:1,同已有法律的协调;2,同社会惯例的协调;3,同我国承诺的国际保护义务的协调。
四、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始终存在,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在一定时期内处于较低水平,更重要的是我们对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认识,使得我们蓦然回首,却发现大量的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在历史的深处。反思是进步的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与反思,首先应当是制度上尤其是法律制度上的反思与检讨。
[2] [德]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第3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5] 邹启山:《如何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人民网
[6] 梁启超著:《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载《梁启超法学文集》第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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