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10月22日。
[vi]何孝元:《工业所有权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24页。
[vii]我国有些学者对此分类存有异议。有的认为,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一样,也具有使用权;还有的认为,商标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专有使用权,排他权是其当然内容。笔者认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是不完全、不充分的,它的使用只是一种自然的事实,而非法定的权利。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前者的继续使用即告非法;同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有助于判明其效力的差异。商标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viii]何孝元:《工业所有权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24页。
[ix]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
[x]夏淑华:《商标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页。
[xi]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页。
[xii]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xiii]刘剑文主编:《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9页。
[xiv]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296页。
[xv]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xvi]有学者曾撰文说明反动淫秽的作品不为法律肯定和保护,其理由在于创作内容违法的作品,民事上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这一观点有失精当。创作行为与侵权行为一样,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皆为一种法律构成行为。
[xvii]明安香主编:《信息高速公路与大众传播》,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xviii]候晓霞等:《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1999年第2期。
[xix]吴永臻:《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xx] [英]R·F·沃尔等:《版权与现代技术》,载《国外法学》1984年第6期。
[xxi]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6页。
[xxii]参见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xxiii]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xxiv]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1页。
[xxv]刘波林等:《侵害著作权的过错责任》,《著作权》1996年第4期。
[xxvi]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1页以下。
[xxvii]有学者认为,在该原则的适用上,可以考虑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予以解决。这与美国在这一领域所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已经比较接近。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页。
[xxviii]参见中国科学技术蓝皮书第7号。转引自陈昌编:《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5页。
[xxix]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xxx]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xxxi]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xxxii]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xxxiii] [英]戴维·M
[vi]何孝元:《工业所有权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24页。
[vii]我国有些学者对此分类存有异议。有的认为,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一样,也具有使用权;还有的认为,商标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专有使用权,排他权是其当然内容。笔者认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是不完全、不充分的,它的使用只是一种自然的事实,而非法定的权利。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前者的继续使用即告非法;同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有助于判明其效力的差异。商标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viii]何孝元:《工业所有权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24页。
[ix]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
[x]夏淑华:《商标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页。
[xi]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页。
[xii]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xiii]刘剑文主编:《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9页。
[xiv]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296页。
[xv]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xvi]有学者曾撰文说明反动淫秽的作品不为法律肯定和保护,其理由在于创作内容违法的作品,民事上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这一观点有失精当。创作行为与侵权行为一样,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皆为一种法律构成行为。
[xvii]明安香主编:《信息高速公路与大众传播》,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xviii]候晓霞等:《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1999年第2期。
[xix]吴永臻:《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xx] [英]R·F·沃尔等:《版权与现代技术》,载《国外法学》1984年第6期。
[xxi]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6页。
[xxii]参见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xxiii]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xxiv]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1页。
[xxv]刘波林等:《侵害著作权的过错责任》,《著作权》1996年第4期。
[xxvi]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1页以下。
[xxvii]有学者认为,在该原则的适用上,可以考虑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予以解决。这与美国在这一领域所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已经比较接近。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页。
[xxviii]参见中国科学技术蓝皮书第7号。转引自陈昌编:《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5页。
[xxix]郑成思:《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xxx]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xxxi]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xxxii]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xxxiii] [英]戴维·M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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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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