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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摘要]从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的多维角度出发,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本质进行不同的描述;在私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在国家层面,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在国际层面,它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上述三个范畴并非是知识产权的全部品性,但或许是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基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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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权 公共政策 国际贸易规则

    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法文“Propriété”、德文“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是知识(财产)所有权智慧(财产)所有权。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来,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发展了这一理论,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并以此区别于物的所有权。[1]

    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这即是正义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知识产权的各项基本制度,围绕着上述法律价值目标,发挥着保护权利、平衡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基于价值目标与制度功能的多元化,我们可以从不同方面来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

   一、私人语境下的知识产权: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

    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所谓私权,即私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它是私人的权利。这里的私人,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当国家以民事主体出现时,其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也是平等关系。第二,它是私有的权利。这里的私有,意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第三,它是私人的权利。这里的私益,也就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利益。根据私法的原则,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形成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2],追求合法的权利。知识产权归类于私权,在于它具备私权的一般确认标准:它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利益说);是关于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关系说);是私法上所确定的权利(法律说)。[3]可以认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相应的归属。

    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可追溯到罗马法。在古罗马,凡市民都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即市民权Status civitatis),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是指民法规定的选举权(即参与各种议会指定法律和选举官吏的权利)和被选举权(即被选举为官吏或被选举为议员的权利),私权则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4]在古罗马的私权体系中,财产权制度是以为基础的,其对象主要是有体的物质对象(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的制度产品(无体物)。[5]在罗马法时期,尚未产生保护精神产物的财产权即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但是罗马法所留下的私法原理和规则,尤其是无体物理论,为后人诠释知识财产法律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无体物理论本意是将特殊之权利视为权利标的意义之物件,即以主观拟制之物为权利之客体,这意味着对客体物的理解,不应拘泥于直接存在之物、有体存在之物。近代法律对知识财产的确认,标志着财产权从具体到抽象的转变。人们不再将财产的范围局限于有体物,而扩大到为数众多的不具备外在形体的财产,这即是财产的抽象化和非物质化。就知识产权而论,所论及之物乃是抽象物。如我们所知,抽象物并不存在,或者我们可以宣称它不存在。在知识产权中的抽象物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拟的形式。”“法律假定在某些抽象物中存在着权利。盘尼西林的分子式和化学结构即是抽象物的例证,许多人需要使用并依赖于这些物[6]按照澳大利亚学者Drahos的说法,由此产生了基于抽象物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这就是与传统财产所有权有别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罗马法以来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近代知识产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嬗变的历史过程。与封建特许权相比,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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