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在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中,公共政策不过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制度,而制度是一种设计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的经济规制。[31]与传统经济学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看成是经济的一个内生和变量,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他们认为,关于经济的增长,过去依赖于劳动、资本和土地等天赋要素,而现在更多的来自技术的贡献。但是“技术的产生、发展和变迁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专利制度、政府资助研究与开发制度等”。[32]这一结论可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史中得到证实。近代英国既是欧洲工业革命的策源地,也是新兴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祥地,这些并非历史的偶然。美国经济学家诺思指出,18世纪的英国之所以获得持久的经济增长,均是起因于一种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他对知识产权所有制的鼓励措施,直到一系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诺思在对14世纪中国与17、18世纪的英国作出比较分析后,指出工业革命的动因,即那时的英国拥有作为产权制度的一种特殊范畴,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刺激了发明创造者的热情,从而使得发明得到大量涌现并带来浪潮般的技术革命,从而启动了工业革命并创造了现代经济增长的奇迹。[3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代美国着力实施知识产权政策:一是建立促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即是将知识产权制度与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环境政策和文化政策结合起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文化产业。可以说正是专利大国与品牌大国的知识产权优势,巩固了美国作为经济科技强国的世界领先地位。二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相关联的战略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主要是凭借其国内的《综合贸易法》,把给贸易对手的最惠国待遇与要求对方保护美国知识产权联系起来;在1994年《知识产权协定》产生以后,美国则是依赖缔约方的国家强制力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强制力,将缔约方所承诺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享有最惠国待遇紧密挂钩。不难看出,近代英国与当代美国通过知识产权的制度选择和政策安排,成功地推行本国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当代社会,无论是科技领先型的美国,技术赶超型日本,还是引进创新型的韩国,无一不是以知识产权为战略武器,去占领国际竞争的制高点或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日本政府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出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21世纪战略纲要”,形成了对知识经济的“快速反应机制”;韩国政府旨在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升本国科技竞争力,从而在2015年成为亚洲地区的科研中心,2025年进入科技领先国家的行列。
知识产权制度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知识产权政策与战略制定与实施的成功与否,将会对21世纪中国社会的发展走向带来重要的影响。应该看到,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国家在不同的应有不同的政策选择。就现阶段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确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水平。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最低标准,而不是追随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最大限度的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国家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协调。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防范知识产权滥用。既要严厉打击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要注意防范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维系个人私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三是对本国优势知识资源提供保护。中国在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应重视与传统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国内,尽快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着手建立传统资源的维护管理与利用体制;在国际,应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将传统资源保护列入多哈回合谈判的有机时机,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有关传统资源国际规则的制定。四是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尽快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将知识产权政策与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相配合的公共政策体系,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服务国家发展的总政策目标。
三、国际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
知识产权是近现代国际经济、文化、科技、贸易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秩序。在国际法律制度史上,知识产权经历了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末两次重大变革:一是从内国法走向国际法,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以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标志,以相关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协调,从而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国际性的法律规则与秩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标志着知识产权立法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各国独自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框架下,逐渐走上一体化、国际化的道路。[34]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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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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