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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的方式进行干预,才能保证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效益。三是以相关公共政策作为支撑,共同服务于总政策[19]目标。在公共政策体系中,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目标,并不是知识产权政策独立承担的,上述目标取向也体现在其他公共政策中。同时,知识产权政策的某些规范,在其他公共政策中也有所体现,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也有赖于其他公共政策寓意配合。与知识产权政策相关联的公共政策主要有文化教育政策、产业经济政策、科学技术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作为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其任务在于制定和健全政策,统一和协调政策。

    第二,   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整功能。政策科学理论认为,实施公共政策都会面临一个谁是政策的受益者,谁是政策的受损者的问题。所以公共政策需要常常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间达到某种均衡,以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发展。[20]知识产权政策事关知识财产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作为利益相关者,涉及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传播者、利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利益分享者,则要考虑创造者专有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首先,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态,因此在权利义务关系上,以权利为本位,在规范方法上以授权性规范为主要内容,在立法中心上以保护创造者权为首要。同时,知识产权也是知识利益分享的法律工具,通过权利限制、权利利用的制度设计来调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即是对社会关系的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以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1]从上述调整功能出发,知识产权制度即形成私权神圣利益平衡两大基本法律观。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强调利益平衡原则有着特别的意义。利益平衡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平衡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22]知识产权制度强调利益平衡,旨在保护创造者利益的同时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这种利用或是基于表现自由的目的,或是基于公共教育的需求,或是基于公共卫生与社会生活的必要。美国学者将现代著作权法描述为协调各方利益的平衡法[23]这一结论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

    第三,   知识产权政策的目标取向。美国学者弗兰克·费尔希认为:不论公共政策是通过政治辩论还是正式投票来形成,都牵扯到对要实现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两个方面。[24]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总是与一定的政策目标相联系。一般来说,公共政策的总体目标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发展。但不同的公共政策又有自身的具体目标指向。就知识产权政策而言,正义和效益应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5]实现正义即是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第一目标。在近代立法中,知识产权被称之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它基于创造者的智力活动而自然产生,摆脱封建特许束缚而法定存在,因而是符合正义的,反之,无视创造者权利的存在,他们的智力投入就无法得到补偿,精神生产领域将限于无序状态,整个社会也就无正义可言。植根于经济生活之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实现正义目标,还应担负起实现智力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非物质财富增加的使命。这种效益价值目标,在知识产权领域解说为知识、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并通过智力成果的独占使用(创造者权利)、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传播者权利)、合理使用(使用者权利)等各项制度而得以实现。推言之,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知识产权的正义秩序,实施知识产权传播的效益目标。

    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合理性,经济学家往往以成本和收益作为其分析工具。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解,任何制度的产生和选择都是人们对其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的结果。知识产权政策之所以必要,是因为选择其来解决知识产品问题,较之于市场自行解决问题,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较低。按照科斯的观点,政府的公共政策只是一种在市场解决问题时社会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替代选择。[26]在知识产品界定产权,导源于知识产权的公共产品属性。与私人产品不同,公共产品在消费上无对抗性,它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为不同主体所同时使用,如同一辆公共汽车,出资者和未出资者都在乘车。公共汽车公司必须为每个人提供便利,但其却无法辨别出乘车人是否付费;那些没有为公共产品消费而出资的人,被法经济学称之为搭便车者[27]知识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知识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一旦知识产品出售给某个消费者,其他消费者就可能成为该知识产品的搭便车者。这种现象即是无偿地复制他人的作品的情形[28]鉴于此种情形,政府有必要对知识产品市场进行干预,即采取特殊的公共政策:一是政府自己提供知识产品;二是政府对私人提供知识产品给予补贴。后者的重要举措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以独占权。

    上述成本与效益的分析,对一国知识产权的政策选择,在经济学层面上做出了理由说明。公共政策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某一公共政策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较高,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产生负面影响。接下来的现实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是否有必要选择知识产权政策,或者说,奉行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是否为发展中国家带来收益?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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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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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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