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对知识财产进行私权界定,采取的是一种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产权界定的实质,是回答知识财产应为私有还是公有?在知识财产中,科学发现与某些技术成果采取的是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科学发现是指“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10]科学史上记载的哥白尼的“地动说”、牛顿的“外有引力定律”、门捷列夫的“元素周期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等,都是认识“前人未知”的自然界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发现。科学发现的内容只是能阐明科学事实或客观规律的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认识的“前所未有性”、“唯一性”以及“真理性”的特征,因此不宜为发现人所垄断或专有。正如《科学发现国际登记的日内瓦条约》所指出的那样,它的目的是促使科学发现,鼓励人们使用已经发现的自然规则,而不是限制这种使用。关于科学发现的生产方式与产权形式,制度经济学家提出的解决方案有两点:一是从税收中提供生产成本,让大学、科研机构得以生产此类科学成果;二是建立科学奖励制度,即科学发现奖励制度,以非市场机制的报酬系统来换取社会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11]与科学成果相类似,某些技术成果也往往适用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这即是发明奖励制度。发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 ”、“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奖励制度通过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社会评价,由国家给予奖励;与此相适应的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由此可见,作为奖励制度的发现权、发明权,并非是对智力成果的专有使用权即私权,而是一种取得荣誉及获取奖励的权利,该项制度应归类于科技法。[12]对主要智力创造成果,概以采取私人产权形式,这就是法律上的知识产权制度。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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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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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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