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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天赋人权。近代启蒙思想家将财产权置于天赋人权的理论框架内,并赋予其独立、核心的重要地位。因此,知识产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它不应由国家特许而产生;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也是个人的权利、利己主义的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7]第二,它是普世之权。在近代人权理论的视野中,财产权与其他权利一样,是超越时代、超社会的普遍权利。因此,知识产权具有普适性。 它是一种普遍权利要求,是一种资本主义式财产权,而不可能是个别的、局部的行政庇护权。第三,它是法定之权。从法哲学理论而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概由一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即是以实定法的名义反映的自然权利。[8]知识产权即是如此:从权利来源论,它是一种自然权利,创造性活动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source);从权利依据论,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规定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依据origin)。[9]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将非物质财产的权利形态改造成为私人普遍享有私益的权利、私益受到私法严格保护的权利,这即是从特许权到私权的制度变革。

    对知识财产进行私权界定,采取的是一种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产权界定的实质,是回答知识财产应为私有还是公有?在知识财产中,科学发现与某些技术成果采取的是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科学发现是指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10]科学史上记载的哥白尼的地动说、牛顿的外有引力定律、门捷列夫的元素周期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等,都是认识前人未知的自然界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发现。科学发现的内容只是能阐明科学事实或客观规律的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认识的前所未有性唯一性以及真理性的特征,因此不宜为发现人所垄断或专有。正如《科学发现国际登记的日内瓦条约》所指出的那样,它的目的是促使科学发现,鼓励人们使用已经发现的自然规则,而不是限制这种使用。关于科学发现的生产方式与产权形式,制度经济学家提出的解决方案有两点:一是从税收中提供生产成本,让大学、科研机构得以生产此类科学成果;二是建立科学奖励制度,即科学发现奖励制度,以非市场机制的报酬系统来换取社会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11]与科学成果相类似,某些技术成果也往往适用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这即是发明奖励制度。发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奖励制度通过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社会评价,由国家给予奖励;与此相适应的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由此可见,作为奖励制度的发现权、发明权,并非是对智力成果的专有使用权即私权,而是一种取得荣誉及获取奖励的权利,该项制度应归类于科技法。[12]对主要智力创造成果,概以采取私人产权形式,这就是法律上的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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