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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象与表达自由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0-17  阅读数:

1959

 [14]Emerson, 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NewYork: RandomHouse, 1970, P.3

 [15]邵志择.表达自由:言论与行为的两分法[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2(1)

 [16]衣庆云.浅析许诺销售[J].知识产权,2001(1)

 [17]朱谢群.商业秘密保护中“不可避免披露”原则[J].深圳大学学报(科学版),2004(3)

 [18]转引彭学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再论[J].知识产权,2003(6)

 [19]程洁.美国表达自由的限度[J].环球法律评论,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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