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知识产权案件之统计分析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角色与功能
来源:《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 作者:刘银良 时间:2015-02-0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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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4) │981 │646 │678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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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萨斯(4) │1555 │157 │89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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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1) │1492 │14 │22 │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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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罗里达(3) │287 │330 │248 │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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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4) │231 │323 │280 │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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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诺伊(3) │222 │217 │372 │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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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西根(2) │103 │93 │208 │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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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2) │229 │88 │71 │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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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泽西(1) │150 │126 │84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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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亥俄(2) │81 │78 │149 │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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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夕法尼亚(3) │82 │86 │137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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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1) │126 │65 │56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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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康星(2) │54 │27 │101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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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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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联邦地区法院数) │专利 │商标 │版权 │知识 │
│ │案件 │案件 │案件 │产权 │
│ │ │ │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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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罗来纳(3) │42 │74 │30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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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兰(1) │18 │30 │68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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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50州合计 │6497 │3172 │3666 │1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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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数据可见,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属第九巡回法院辖区)、德克萨斯州(属第五巡回法院辖区)和特拉华州(Delaware, 属第三巡回法院辖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各自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位居美国各州的前三名,其中尤以加州的知识产权案件为最多——它不仅有全美国最多的商标案件和 版权案件,也有排名第三位的专利案件,这与加州属发达的科技研发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版权产业基地密切相关,如硅谷的电子产业、生物技术产业和好莱坞 的电影产业等。仅以专利案件量而言,德克萨斯州、特拉华州和加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各自受理的案件数量名列三甲(三者之和占全美国专利案件的62%),显示出 较强的集聚效应。这与分别位于三州的德克萨斯东区(Texas Eastern)法院、特拉华地区法院和加州中区(以及北区和南区)法院超强的专利案件受理能力及其(或它们原来所属的联邦巡回法院)基本持有的“末专 利”态度有关,也因而是美国专利制度中盛行的“法院选择”(fomm shopping)策略的原因及结果。[9]例如,德克萨斯东区法院所隶属的第五巡回法院原来就有良好的“亲专利”名声:在1945?1957年期间,第 五巡回法院要比第二巡回法院更有可能认为涉案专利权是有效的并认定被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可能性甚至是第二巡回法院的8倍。[10]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汇集了美国较多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民事一审案件的法院,并未被美国专利法或程序法等事先集中设置在华盛顿、纽约、芝加哥等美国 的传统政治或经济中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谓美国专利制度自发演化的结果。与加州地区具有较多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似,在美国其他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地 区,如佛罗里达、纽约、芝加哥、密西根和新泽西等州,知识产权案件也较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更多一些。
三、美国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统计分析
与美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较少和增速缓慢相关,美国的知识产权民事上诉案件规模也较小。据统计,在2009?2013年期间,由各联邦地区法院 上诉至各巡回法院(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但CAFC除外)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基本为商标案件和版权案件)平均每年为392件,[11]上诉至CAFC 的专利案件平均每年为467件。[12]在此期间,CAFC还平均每年受理来自 USPTO的专利与商标确权案件117件、来自ITC关于337调查的案件20件,因此CAFC平均每年受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为604件(见表 4)。
表4 CAFC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2009?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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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年 │来自联邦地区法院│来自USPTO 的专利│来自ITC关于337调│合计 │
│ │的专利案件 │与商标确权案件 │查的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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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445 │95 │28 │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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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428 │87 │21 │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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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462 │140 │11 │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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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511 │132 │26 │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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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487 │132 │13 │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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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467 │117 │20 │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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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虑美国所有13个巡回法院(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和CAFC)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则可知在2009?2013年期间,美国巡回法院受理 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平均每年共计996件,基本为每年1000件的规模。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年鉴》提供的数据再比较中美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的数量。在 2009?2013年期间,中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分别为5340、6522、7642、9581、11,957件,[14]平均每年 为8208件。由此可知,中国的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数量是美国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的8.2倍,这比上述中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大约为美国知识产权民 事一审案件的6.6倍还要高。
在最高法院层次,中美知识产权案件对比更为悬殊。在2009?2013年期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平均每 年为322件,其中2013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竟然高达457件。[15]比较而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受理涉及重大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知识产权案件, 每年只有寥寥数件,[16]二者根本不在一个数量级。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一旦作出,就会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产生方向性指 导,其影响甚至可能延及世界范围,此即中国知识产权法学者呼吁的、但却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所缺少的国际影响力或“话语权”。[17]
四、美国知识产权案件少之原因探析
毫无疑问,美国是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知识产权强国,它拥有世界最多的有效专利,也拥有世界产值第一的版权作品(包括软件、电影作品等)以及兴盛不衰的 高新技术产业。然而如上所述,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规模却较小,仅为中国同期知识产权案件的1/7或1/8(见第一、第三部分),其原因值得深入探析。
首先,导致美国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相对较少。在20世纪70年代前,专利在美国曾被视为限制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而受 到联邦法院不同程度的制约,专利侵权现象也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制止侵权现象。 CAFC成立后,坚持严格的侵权判断标准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惩罚,得以在巡回法院层次“戏剧性地”提升了专利保护环境,使专利权在美国得到前所未见的强势保 护,也培育了美国产业界尊重专利的意识。[18]在拍立得诉柯达公司案中,CAFC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给予侵权人约9亿美元的侵权赔偿处罚,[19]显然会 对专利侵权者或潜在侵权者产生强大威慑力,告诫他们不能以侵犯他人专利权作为企业经营命运的赌注。CAFC不仅在联邦巡回法院层次使美国的专利授权和侵权 判断标准得以相对统一,还使美国积弱的专利司法模式彻底改观。[20]美国联邦最尚法院也通过一系列知名案件,从可专利王题等方面支持了 CAFC的决定,赋予专利权积极的创新激励价值。[21]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环境下的数字版权得到强化保护,涉及P2P技术的Napster 案和Grokster案均使版权保护标准趋于严格。[22]第八巡回法院等对唱片公司诉消费者案的严厉判决,更是让版权作品成为个人使用 P2P技术的禁地。[23]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标准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使潜在的侵权者不敢尝试相应的侵权行为,也会促使已经实施侵权 的行为者选择与权利人协商解决纠纷及赔偿事宜。这些措施均可使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得到实质减少。
其次,鉴于司法途径需要较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现实中大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可能通过协商途径得到解决,没有被诉至法院。这意味着,在美国联邦地区法 院提起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并不代表美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全部甚或主要部分。正如CAFC前任首席法官雷德(Judge Randall R. Radar)所言,虽然知识产权诉讼可以指示企业的市场活跃度或市场地位,但由于诉讼成本太高,很多知识产权纠纷可能通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得以解决。“每 1个知识产权官司背后,就有100个无需法庭介入就达成的协议或者完成的合作。打官司是实在无法达成协议时的最后手段。”在美国,“大约95%的知识产权 纠纷都没有上法庭。”[24]或言之,由于经济成本等考虑,很多现实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这在其他国家如中国也应如此,虽 然可能程度有异。
与此相关,再次,权威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能够起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效应,使当事人对纠纷处置结果有相对明确的预期,降低了选择知识产权诉讼的可能 性。基于美国宪法,联邦最尚法院对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广权案件有绝对权威的解释权;基于遵循先例原则,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法律解释标准不仅直接影响各 联邦巡回法院(包括CAFC)和地区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也会同样影响USPTO、ITC等联邦机构或准司法机构对于专利或商标审查、授权和337调 查等案件的判断。在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法律解释原则指导下,CAFC在美国专利制度的运行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连接联邦最高法院、地区法院、 USPTO和ITC等机构。[25]其他巡回法院则在商标和版权等领域起着重要作用。联邦最高法院或巡回法院(包括CAFC)的判决书一旦公布,其适用的 知识产权确权或侵权判定标准就成为联邦地区法院、联邦行政机构、准司法机构等积极适用的标准,也会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律师、代理人、公司法务人员或技术研 发人员等认真考虑,将它们吸收采纳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或应用中,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也就有可资援引的标准,诉至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因而会显著减少。如此可形 成良性循环,社会运行成本可得到有效控制,知识产权创新和产业化环境可得到维护。
概言之,在美国联邦法院良好的司法权威指引下,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不太普遍(尤其是商标假冒等侵权行为),侵权者较为收敛;即使有纠纷,鉴于高昂 的诉讼成本以及透明和具有可预测性的判决标准,人们更倾向于协商解决,只有少量纠纷被诉至联邦地区法院(一些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也可能以和解形式结案), 继而更少量的案件会被上诉至各联邦巡回法院,最终被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更属凤毛麟角;而新案件的判决能够带来更新的法律解释,它们又为其 后的纠纷解决和社会行为提供指导。以上各种因素互为促进。在此循环下,美国知识产权司法系统就能够以少量的知识产权案件指导大量知识产权纠纷得以协商解 决,从而引导人们避免涉入繁杂、高成本的知识产权司法程序,最终起到定纷止争、以较小的社会成本达到较优的社会治理效果。这应是由司法权威而致司法效率的 良好路径。
更为根本的,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美国之所以拥有较少的知识产权案件,源于其较高的知识产权法实施水平——该水平可以通过比较知识产权案件发生率加以衡 量。“知识产权案件发生率”可被定义为一定时期内(如1年)发生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数与其知识产权有效量之比;相应地,“专利案件发生 率”可被定义为一定时期内发生在一个国家的专利案件数与其有效专利数量之比。专利案件发生率意味着多少有效专利会发生一件民事专利案件,其数值越低就意味 着专利案件发生的几率越低,专利制度的实施水平就相对越高或越有效。本文以2012年度为例分析美国的专利案件发生率。美国当年(财年)的专利民事一审案 件数量为5189件。[26]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美国当年的有效专利量为2,523,267件(其中实用专利2,239,231 件、外观专利269,501件、植物专利14,535件)。[27]以此计算,可知2012年美国的专利案件发生率为0.21%或1/486,即在美国有 486件有效专利才发生1件民事专利一审案件,意味着美国的专利实施水平很髙,这与其专利案件相对较少互为因果。由于中国相关统计数据(尤其是专利民事一 审案件中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数量)的缺乏和中国拥有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本文尚无法对中美两国的发明专利案件发生率进行确切比较——尽管根 据相关数据可知,在2012年度,中国的有效发明专利量仅为875,385件(为美国有效实用专利量的39%),而民事专利一审案件则高达9680件。 [28]
从制度层次言之,考察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经验,可知确定的司法权威和司法效率最为重要,它是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基础。美国的司法系统虽有诉讼成本高等 缺陷广为人们批评——即使是美国CAFC的法官也对此直言不讳,[29]但毋庸置疑,美国司法体系能够在立法和行政的监督与制约下得以独立运行,在二百多 年间树立非凡的司法权威,也因而能够保障相应的司法效率以及通过司法途径的社会治理效率。当在一般司法领域建立的良好权威和得以保证的司法效率应用于知识 产权领域时,它们也能够保障同样良好的司法权威和可预期的司法效率,此即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得以良好运行的司法制度基础。如果缺乏正当的制度基础,仅靠 “批示”或“运动”实施执法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就会趁虚介入,深入社会公众心理的司法权威和相应的司法效率就会荡然无存。这正是没有良好司法制度 基础的国家难以真正领会与学习的方面。
五、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角色与功能探究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本文探析CAFC在美国专利制度中的角色和功能。为解决联邦巡回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案件积压、审期过长、专利案件审理标准不统 一和由此导致的“诉讼地选择”之风等问题,经过数年讨论,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联邦法院完善法》(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决定把原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CCPA)与联邦索赔法院的上诉部分合并组成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专属管辖来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 上诉案件、来自USPTO的专利或商标确权案件和来自ITC 的337调查案件。[30]为防止出现批评者担忧的视野狭窄和游离于美国巡回法院主流等问题(见下),国会规定CAFC还需管辖来自合同上诉委员会 (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联邦索赔法院(Court of Federal Claims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等机构的涉及海关、退伍军人、政府雇佣合同或技术转移等多种事务的案件。例如,2013年CAFC共受理各类上诉案件1259件,其中来自联 邦地区法院的专利上诉案件为487件,来自USPTO的专利与商标确权案件为132件,来自ITC的337调查案件为13件,三者共计632件,恰为它当 年受理的案件的一半,其余一半则基本为其他多种非知识产权类别的案件。[31]因此可以说,虽然CAFC是美国专属管辖各类专利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法院, 但它却并不仅处理专利案件——或者反过来说,虽然 CAFC管辖多种知识产权或非知识产权的上诉案件,但它却是美国专属管辖各类专利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法院。
在是否需要设置CAFC的问题上,人们曾争论不休,支持者固然有上述多种期盼或理由,反对者同样如此。例如,美国律师协会(ABA)曾通过决议强烈反 对设置专门的专利上诉法院,国会中的反对派也认为这是“短视、迂回、不敏感和浪费的”行为,认为它可能导致案件单一化从而使法院失去交叉优势,法院也可能 被较有势力的当事人控制,并且此等专属管辖的法院体系也可能破坏美国的普通法法治传统。[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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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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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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