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成效及问题实证分析- 兼论我国知识产权对外交往策略
来源: 《知识产权》2012年第3期 作者: 刘银良 时间:2015-02-05 阅读数: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苏轼《定风波》
我国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适应国际形势和国内需要,遂开始建设知识产权制度,迄今逾30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尤 其自21世纪以来,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领域逐步走上正轨,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我国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财产权制度,并且其影响已超越经济范畴,延伸至 科技、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然而,一般所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取得显著成就”仅为概括性叙述,只能算作定性结论,如果没有充足、可信的数据和相应的定 量分析加以支持,该描述将难以为人们尤其是批评者或质疑者普遍接受。近几年已有经济学或统计学研究者通过分析专利产出数据或商标注册数据等探究我国专利制 度或商标制度的有效性,但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成效的全面分析和研究并不多见。这种“效果未知”的状态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发展。
30年来,我国在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也始终承受着来自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压力,直到今天仍是如此。相应地,知识产权一直是我国对外交往中的一 项重要议题,这与全球化时代下知识产权早已不再是单纯的经济或贸易问题而演变为国际政治问题相契合。然而,由于尚未有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30年来建设成 效的全面评价,就可能会由于历史认识的惯性,导致我国在知识产权对外交往中自信心不足,从而陷入被动,不能为国家争取最佳利益。因此,从制度的理性发展和 正当的知识产权对外交往两方面看,都有全面、客观评价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成效之必要,这也构成本研究的动因。作为主要分析和评价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成效的实证 研究,本文将依据多种统计数据,综合经济或统计学者的回归分析,分别评价我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制度的成就,然后分析其不足及解决之道,最后探讨我国知识 产权对外交往的基本策略。
一、专利制度成效评价
当今对于专利制度的定量分析和评价尚无统一标准,一般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有效专利量等作为初始分析数据。在此基础上,研究者尝试利用回归方程等分 析工具探讨在专利产出量(包括申请量和授权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此外,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关系也为人们广泛关注,现有研究表 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外国投资,从而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1]
一般认为,专利授权量更能反映技术创新和进步,然而统计学研究发现,在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之间具有较高的线性相关,且二者均与相关分析指标具有一致的 耦合关系。[2]并且不同的研究发现,尽管有一定的滞后期,二者均能促进企业绩效增长。[3]因此在分析专利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时,既有人把专利申请量作 为分析指标,也有人把授权量作为指标,或将两者统称为专利产出量。研究者指出,除与专利授权量具有线性关系外,专利申请量作为分析指标的优点还包括:能够 全面覆盖专利授权量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在反映技术研发活动及成果方面,与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授权量相比,滞后性较小。[4]本文认可这些解释,认为在 反映企业研发活跃性乃至成果的经济效益方面,专利申请量可能比授权量更为直接,因为研发成果一旦完成,企业会尽快把它用于产品生产或研发,而不会等到专利 授权后才如此。即使专利申请没有授权,其成果也会被吸收到产品改进或研发中,产生市场价值,因而不能认为它们对于研发者没有价值。
自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实施至2011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前期为国家专利局,下称“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约870万件(为简洁而不失准 确,本文所引数据的有效数字基本处理为两位),其中国内申请约750万件;共授权专利约490万件,其中国内申请人获授权约430万件。[5]专利申请量 和授权量基本呈逐年增加趋势,且有较高相关性(因此以下仅以专利申请量加以阐述)。根据专利申请年度统计,可把我国专利法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专 利制度的“成长期”(1985.1999),持续15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8%。该阶段专利申请量平稳增长,虽然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但由于基数小,制度要 素处于逐渐完备之中,属成长阶段。专利制度于20世纪末走向成熟,随后于21世纪进入第二阶段,即“高速增长期”,至今已持续12年,年平均增长率为 23%,连续保持高速增长趋势。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也呈逐年增加趋势,2010年居世界第四位,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首位。 [6]
针对上述关于专利申请的基本统计数据,尽管人们相信它的经济涵义,但却难以从中得出它对于经济发展的确切作用。为此经济学者尝试利用计量经济模型,对 专利产出量的历史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期确定专利产出与我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者使用的计量经济模型和方法主要包括协整理论[7]、Granger 因果检验法、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等,对经济增长作用的衡量主要考察相关因素对于GDP的贡献率。多项研究曾揭示,在我国专利产出量与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即专利产出对于我国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然而不同研究者得到的协整系数却不同,从低到高依次为(括号内为各研究数据所属时期):0. 18%(1985~2002)[8]、0. 31%(1987~2004)[9]、0.39%(1985~2005)[10]。
本文认为,各研究因其使用方法及考察数据或有不同从而可能导致协整系数不同外,更有可能是因为各研究针对的专利法实施时期不同。此外,还有研究发现实 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与GDP的相关性要高于发明专利,[11]这也与常识不符。然而这些不协调之处,在更精细的研究中得到了统一。研究者在分析我国 1988年~2008年间的专利产出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时,曾把1997年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断点,然后把该区间分为两个阶段,继而发现在1988年~ 1997年期间,发明专利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没有影响,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正向影响;在1998年~2008年期间,三种专利对于我国经济均有显 著的正向影响,且发明专利的影响远高于其他两种专利;若把两阶段合并,则三种专利对于经济发展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发明专利的影响最强。[12]
该研究把1997年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断点的结论,与本文以上依据专利申请走势把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分为成长期和高速增长期基本相符。二者均显示,大约在 90年代末之前,我国专利制度基本处于成长阶段,尚未完全发挥制度价值,尤其是发明专利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尚未充分体现;大约在2000年之后,随着专利 法第二次修订和我国成为WTO成员,专利制度走向成熟,开始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坚持不懈加强专利制度建设有关,其中包括以下 各项因素的完善:专利法的修订;机构的设置,包括行政管理机构和司法机构;人员的充实,包括专利管理人员、审查人员、代理人、法官与律师;服务的完善,包 括专利文献检索、专利代理、专利评估和有关法律服务;意识的提高,包括专利申请、保护和经营;法律救济措施的增强,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各种制度因素 的协调完善,共同推动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商标制度成效评价
商标制度的主旨在于鼓励经营者诚实经营,使用商标标示其商品(或服务),从而既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又有利于经营者累积商誉,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和社会秩序。要评价商标制度的成效,也需从其基本目标入手。在宏观层次,一般从商标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数量以及商标假冒处置等情形,相对定量地考察商标制 度的效果。在微观层次,可考察品牌价值增长对于企业的意义,或者地理标志的使用对于地方经济的促进。通过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结合,就可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商 标制度的成效。
若从商标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量考察,可知我国商标制度已取得良好效果。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2010年底,我国商标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共计约 830万件,核准注册的商标共计约560万件,保持有效的注册商标共计约460万件,三项指标均居世界第一。[13]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以 来,很多国家的商标注册均出现增速缓慢甚至负增长现象,但我国却保持持续增长趋势。[14]我国企业也逐渐把商标注册扩展至域外。在2010年通过马德里 体系提起的商标注册申请中,来自我国的申请量名列第7,在发展中国家位居前列。[15]在发展地方经济方面,我国已累计注册地理标志1000多件。地理标 志的正当使用有助于发展特色农业或林业经济,扩大特色农产品出口,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16]在使用地理标志后,农产品附加值和农 民人均收入都平均增长约一倍,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7]
商标制度成效评价还需考察它对商标假冒等严重侵权行为的有效制止。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违法、侵权案件约56, 000件,其中涉及国内商标的案件约3/4,涉外商标案件约1/4,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收缴与消除商标标识、罚没款等。[18]在刑事处罚方面,本年度司 法机关判决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案件共计约1100件,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近9成,显示打 击商标假冒犯罪行为已成为我国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重点。[19]研究者利用计量统计方法,把商标申请量、商标案件数、罚没款额和GDP作为解释变量,建立 计量统计模型,再根据历史数据进行测算,进行线性回归分析,以研究商标行政监管和处置对于城市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发现三者与GDP之间存在正相关,其中商 标申请量、案件数与GDP的线性关系较为明显,而尤以案件数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最为显著,相应的高回归系数表明它对于经济增长有较高的贡献率。[20]
还有研究者使用计量经济学的灰色关联分析法,研究了商标制度的多重因素的意义。[21]可把这些因素归为三类:商标产出量(包括商标注册申请量、核准 注册量、核准注册率);一般商标违法案件处理(包括案件量、收缴标识量、罚款额);商标假冒案件处理(包括案件量、收缴标识量、收缴工具量、罚款额)。该 研究发现,在2000年~2008年间,我国商标制度运行基本平稳,总体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其中,商标注册申请量和商标假冒案件的罚款额为第一层级,意 味着它们对于商标制度运行的贡献度“最大”(前者又强于后者);核准注册量、商标假冒案件的收缴工具量、一般案件的收缴标识量为第二层级,意味着它们也有 “较大”贡献;其他指标虽有一定作用,但影响较弱。[22]由此可知,商标注册申请、核准注册以及对于商标假冒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因素,对于商标制度具有 重要影响,其中尤以注册申请量和商标假冒行为罚款额最为显著,更以商标注册申请量最有影响。本文认为,该研究结果基本反映了商标制度正当运行的基础:一方 面鼓励经营者正当使用商标承载其商誉以便消费者选择,另一方面制止和惩罚商标假冒等侵权行为以维护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利益。
概言之,尽管我国商标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是严重问题需要完善(见第四部分),但从制度整体来说,商标制度已逐步正规化,成为一项有益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财产权制度,对此应有客观的认识和评价。
三、著作权制度成效评价
著作权法既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保护传播者等邻接权人的利益,不仅有益于文化建设,也有利于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出版、广 播、影视、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由著作权(版权)所支撑的产业经济迅速扩张为“版权产业”,著作权制度的经济效果也因而可通过版权产业价值加以度 量。鉴于各国在版权产业的概念(相关概念还有文化产业、信息产业和内容产业)、范围和分析方法等方面多有不同,WIPO曾发布《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 南》,就版权产业诸要素加以规范。[23]
WIPO使用的概念为“基于版权的产业”(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它与美国的“全部版权产业”基本等义,都属广义的版权产业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为“核心版权产业”。WIP0根据版权在其中的 重要性,把版权产业分为四类:1.核心版权产业,涉及版权主题的创造、生产、表演、展览、传播、发行和销售等多环节,是版权产业的基础;2.相互依赖版权 产业,主要经营与核心版权产业一同消费或具有促进作用的载体或器械,如电视机与计算机;3.部分版权产业,指仅其部分与版权相关的产业,主要体现为实用艺 术品等;4.非专用支持产业,指与版权关系较弱、且版权在其中仅占较小份额的支持性产业,如通讯、交通和互联网。WIPO推荐使用的衡量版权产业价值的指 标包括它对GDP、就业和对外贸易的促进。[24]
自90年代以来,美国的版权产业一直保持高速发展,处于世界前(分别约占美国GDP的11%和6%),接纳的就业人数分别占美国全部就业人数的9%和 4%,并且其核心版权产业的外贸出口额位居各产业之首。[25]美国强劲的版权产业与它发达的电影、软件和出版业密切相关。其他国家的版权产业发展速度较 低,产值占GDP比例也较低。[26]
我国研究者根据WPO推荐的指标和标准,对我国近几年的版权产业进行了统计分析。2004年我国全部版权产业和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值分别约为7900亿 元和3200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当年GDP的5%和2%),然而至2006年它们就分别增长为13, 000亿元和6500亿元(分别占当年GDP的6%和3%)—虽然仍远低于美国的版权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但已与一些发达国家相当,而高于很多发展中国 家。我国版权产业促进就业和出口的效果也较为明显。研究者认为,若以版权产业产值和在GDP所占比重衡量,我国版权产业已初具规模,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作 用显著。具体而言,若以全部版权产业比较,我国已在多个国家的比较中位居前列(与美国相比仍有显著差距);但若以核心版权产业比较,我国还基本处于中游地 位,低于发达国家总体水平。[27]这是客观和可信的评价。
自2006年以来我国版权产业每年都呈高速增长趋势,但由于数据统计困难,至今未见我国近5年的版权产业发展分析。一些版权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如 京、沪、深)的相关统计或可部分弥补此憾。上海市曾发布《上海版权产业报告(2004~2009)》,对该期间上海版权产业发展进行全面调研。该研究参考 WIPO标准,结合上海市版权产业特点,把全部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相互依存和部分版权产业三类,与欧盟标准相似。[28]研究发现,至2009年,上海市 的全部版权产业和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值分别超过1500亿和880亿元(分别占当年上海GDP的10%和6%),略低于美国2007年的比例(11%和 6%)。按可比价格计算,上海市的全部和核心版权产业产值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0%和21%,远高于当年GDP增幅,显示上海市版权产业已领先GDP增 长。在促进就业和贸易出口方面,上海市版权产业也有良好业绩。[29]深圳市也曾发布《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状况》,对其版权产业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
综上,可认为版权产业已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显著地位,已成为引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这可从侧面反映我国著作权制度建设的成效,意味着它已在我国成为一种有效的无形财产权制度。[30]
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理性完善
以上主要通过数据分析考察了我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制度的成效,可认为它们代表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这意味着,经过30年建设,我国知识产权制 度已发展为一项良好的无形财产权制度,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有益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尤以法 律实施难最为突出,它也是国内和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但也应认识到,现阶段被归结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很多问题,事实上并不一定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问 题,而可能是其他制度的问题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反映,应注意分清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以便追根求源,探究解决之道。例如,我国虽有位居 世界前列的研发资金投入,但由于审批和使用监管不力,造成大量浪费和弄虚作假现象,从而导致发明专利产出与研发投入严重不符的局面。应当说,这并非专利制 度的问题,但该问题的严重性却在专利制度运行中得以反映,其解决方法也因而需依赖完善的科研资金审批和使用管理机制,而不能主要依靠专利制度。这种由其他 制度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商标和著作权法领域同样存在。
关于知识产权法实施有两方面问题值得关注,其一是知识产权法实施不力,其二是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非理性,两者都关系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可持续性。知识产 权法“实施难”或称“执法难”是内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在所有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皆存在,只是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仅 在人类社会的近代至现代时期演化而成,缺乏必要的道德支撑。这与有形财产权(物权)有坚厚的道德基础不同。例如,人们普遍认为偷盗他人财物在道德上是错误 的,但却未必有很多人认为在互联网上欣赏或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可谴责的。[31]这与知识产权客体可被无限复制及其使用中的非竞争 性(non-rivalrousness)有关。托马斯·杰佛逊曾言,他人从我处引火点燃蜡烛,他得到了光明,我的光却没有由此暗淡。[32]与此相关, 人们也难以把物权保护原则和法律责任无条件地引入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非理性行为是指有悖于知识产权制度理性的行为,多体现在工业产权领域,包括不计成本单纯追求专利(或商标)申请量或授权量的浮躁行 为、驰名商标认定与使用中的浮夸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公共财政支撑“知识产权政绩工程”的行为等。[33]非理性行为也可体现为一味追求对知识产权侵权行 为的严厉处罚乃至刑事处罚。长期得不到纠正的非理性行为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不仅难以保证知识产权制度正当功能的实现,还可能降低其运行效率,甚至导 致知识产权制度异化,使之蜕变为社会发展的障碍。
在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实践中,商标法及相关领域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和确权效率低、驰名商标认定和使用混乱、商标假冒现象严重。我国 商标注册长期采取单类注册方法,这可导致商标注册申请和审查资源浪费。在商标注册审查、复审和司法救济等确权程序中,涉及机构和层级多,导致确权困难和商 标资源浪费。[34]驰名商标认定泛滥和使用不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误导经营者,引发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引起人们广泛批评,包括呼吁它不应成为 “市场兴奋剂”。[35]驰名商标制度异化虽然也有外部因素参与,但根本原因在于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制止驰名商标滥用行为的规定。商标法第 三次修订案虽然对上述部分问题有所涉及,但却并未做出实质修改。
商标假冒行为是我国商标制度运行中的痼疾,危及国计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如假药或劣质食品),是我国知识产权 法实施中最应优先解决的问题。多年来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持续打击和严厉处罚,但问题至今未得到根本解决。应当看到,商标假冒的根源 并不在商标制度本身,而在于转型期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如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甚至可能有地方保护主义庇护及行政不作为等,从而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横行。以 2010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制造或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判决的刑事案件约为1100件,而以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皆同时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共计约2700件,远高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数。[36]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制假、售假和非 法经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商标假冒相结合,加深了商标假冒的后果,其解决也需依赖整体社会环境的改善,其中包括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我国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适应国际形势和国内需要,遂开始建设知识产权制度,迄今逾30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尤 其自21世纪以来,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领域逐步走上正轨,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我国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财产权制度,并且其影响已超越经济范畴,延伸至 科技、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然而,一般所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取得显著成就”仅为概括性叙述,只能算作定性结论,如果没有充足、可信的数据和相应的定 量分析加以支持,该描述将难以为人们尤其是批评者或质疑者普遍接受。近几年已有经济学或统计学研究者通过分析专利产出数据或商标注册数据等探究我国专利制 度或商标制度的有效性,但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成效的全面分析和研究并不多见。这种“效果未知”的状态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发展。
30年来,我国在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也始终承受着来自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压力,直到今天仍是如此。相应地,知识产权一直是我国对外交往中的一 项重要议题,这与全球化时代下知识产权早已不再是单纯的经济或贸易问题而演变为国际政治问题相契合。然而,由于尚未有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30年来建设成 效的全面评价,就可能会由于历史认识的惯性,导致我国在知识产权对外交往中自信心不足,从而陷入被动,不能为国家争取最佳利益。因此,从制度的理性发展和 正当的知识产权对外交往两方面看,都有全面、客观评价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成效之必要,这也构成本研究的动因。作为主要分析和评价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成效的实证 研究,本文将依据多种统计数据,综合经济或统计学者的回归分析,分别评价我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制度的成就,然后分析其不足及解决之道,最后探讨我国知识 产权对外交往的基本策略。
一、专利制度成效评价
当今对于专利制度的定量分析和评价尚无统一标准,一般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有效专利量等作为初始分析数据。在此基础上,研究者尝试利用回归方程等分 析工具探讨在专利产出量(包括申请量和授权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此外,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关系也为人们广泛关注,现有研究表 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外国投资,从而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1]
一般认为,专利授权量更能反映技术创新和进步,然而统计学研究发现,在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之间具有较高的线性相关,且二者均与相关分析指标具有一致的 耦合关系。[2]并且不同的研究发现,尽管有一定的滞后期,二者均能促进企业绩效增长。[3]因此在分析专利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时,既有人把专利申请量作 为分析指标,也有人把授权量作为指标,或将两者统称为专利产出量。研究者指出,除与专利授权量具有线性关系外,专利申请量作为分析指标的优点还包括:能够 全面覆盖专利授权量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在反映技术研发活动及成果方面,与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授权量相比,滞后性较小。[4]本文认可这些解释,认为在 反映企业研发活跃性乃至成果的经济效益方面,专利申请量可能比授权量更为直接,因为研发成果一旦完成,企业会尽快把它用于产品生产或研发,而不会等到专利 授权后才如此。即使专利申请没有授权,其成果也会被吸收到产品改进或研发中,产生市场价值,因而不能认为它们对于研发者没有价值。
自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实施至2011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前期为国家专利局,下称“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约870万件(为简洁而不失准 确,本文所引数据的有效数字基本处理为两位),其中国内申请约750万件;共授权专利约490万件,其中国内申请人获授权约430万件。[5]专利申请量 和授权量基本呈逐年增加趋势,且有较高相关性(因此以下仅以专利申请量加以阐述)。根据专利申请年度统计,可把我国专利法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专 利制度的“成长期”(1985.1999),持续15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8%。该阶段专利申请量平稳增长,虽然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但由于基数小,制度要 素处于逐渐完备之中,属成长阶段。专利制度于20世纪末走向成熟,随后于21世纪进入第二阶段,即“高速增长期”,至今已持续12年,年平均增长率为 23%,连续保持高速增长趋势。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也呈逐年增加趋势,2010年居世界第四位,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首位。 [6]
针对上述关于专利申请的基本统计数据,尽管人们相信它的经济涵义,但却难以从中得出它对于经济发展的确切作用。为此经济学者尝试利用计量经济模型,对 专利产出量的历史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期确定专利产出与我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者使用的计量经济模型和方法主要包括协整理论[7]、Granger 因果检验法、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等,对经济增长作用的衡量主要考察相关因素对于GDP的贡献率。多项研究曾揭示,在我国专利产出量与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即专利产出对于我国经济增长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然而不同研究者得到的协整系数却不同,从低到高依次为(括号内为各研究数据所属时期):0. 18%(1985~2002)[8]、0. 31%(1987~2004)[9]、0.39%(1985~2005)[10]。
本文认为,各研究因其使用方法及考察数据或有不同从而可能导致协整系数不同外,更有可能是因为各研究针对的专利法实施时期不同。此外,还有研究发现实 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与GDP的相关性要高于发明专利,[11]这也与常识不符。然而这些不协调之处,在更精细的研究中得到了统一。研究者在分析我国 1988年~2008年间的专利产出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时,曾把1997年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断点,然后把该区间分为两个阶段,继而发现在1988年~ 1997年期间,发明专利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没有影响,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正向影响;在1998年~2008年期间,三种专利对于我国经济均有显 著的正向影响,且发明专利的影响远高于其他两种专利;若把两阶段合并,则三种专利对于经济发展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发明专利的影响最强。[12]
该研究把1997年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断点的结论,与本文以上依据专利申请走势把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分为成长期和高速增长期基本相符。二者均显示,大约在 90年代末之前,我国专利制度基本处于成长阶段,尚未完全发挥制度价值,尤其是发明专利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尚未充分体现;大约在2000年之后,随着专利 法第二次修订和我国成为WTO成员,专利制度走向成熟,开始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坚持不懈加强专利制度建设有关,其中包括以下 各项因素的完善:专利法的修订;机构的设置,包括行政管理机构和司法机构;人员的充实,包括专利管理人员、审查人员、代理人、法官与律师;服务的完善,包 括专利文献检索、专利代理、专利评估和有关法律服务;意识的提高,包括专利申请、保护和经营;法律救济措施的增强,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各种制度因素 的协调完善,共同推动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商标制度成效评价
商标制度的主旨在于鼓励经营者诚实经营,使用商标标示其商品(或服务),从而既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又有利于经营者累积商誉,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和社会秩序。要评价商标制度的成效,也需从其基本目标入手。在宏观层次,一般从商标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数量以及商标假冒处置等情形,相对定量地考察商标制 度的效果。在微观层次,可考察品牌价值增长对于企业的意义,或者地理标志的使用对于地方经济的促进。通过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结合,就可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商 标制度的成效。
若从商标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量考察,可知我国商标制度已取得良好效果。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2010年底,我国商标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共计约 830万件,核准注册的商标共计约560万件,保持有效的注册商标共计约460万件,三项指标均居世界第一。[13]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以 来,很多国家的商标注册均出现增速缓慢甚至负增长现象,但我国却保持持续增长趋势。[14]我国企业也逐渐把商标注册扩展至域外。在2010年通过马德里 体系提起的商标注册申请中,来自我国的申请量名列第7,在发展中国家位居前列。[15]在发展地方经济方面,我国已累计注册地理标志1000多件。地理标 志的正当使用有助于发展特色农业或林业经济,扩大特色农产品出口,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16]在使用地理标志后,农产品附加值和农 民人均收入都平均增长约一倍,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7]
商标制度成效评价还需考察它对商标假冒等严重侵权行为的有效制止。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违法、侵权案件约56, 000件,其中涉及国内商标的案件约3/4,涉外商标案件约1/4,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收缴与消除商标标识、罚没款等。[18]在刑事处罚方面,本年度司 法机关判决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案件共计约1100件,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近9成,显示打 击商标假冒犯罪行为已成为我国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重点。[19]研究者利用计量统计方法,把商标申请量、商标案件数、罚没款额和GDP作为解释变量,建立 计量统计模型,再根据历史数据进行测算,进行线性回归分析,以研究商标行政监管和处置对于城市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发现三者与GDP之间存在正相关,其中商 标申请量、案件数与GDP的线性关系较为明显,而尤以案件数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最为显著,相应的高回归系数表明它对于经济增长有较高的贡献率。[20]
还有研究者使用计量经济学的灰色关联分析法,研究了商标制度的多重因素的意义。[21]可把这些因素归为三类:商标产出量(包括商标注册申请量、核准 注册量、核准注册率);一般商标违法案件处理(包括案件量、收缴标识量、罚款额);商标假冒案件处理(包括案件量、收缴标识量、收缴工具量、罚款额)。该 研究发现,在2000年~2008年间,我国商标制度运行基本平稳,总体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其中,商标注册申请量和商标假冒案件的罚款额为第一层级,意 味着它们对于商标制度运行的贡献度“最大”(前者又强于后者);核准注册量、商标假冒案件的收缴工具量、一般案件的收缴标识量为第二层级,意味着它们也有 “较大”贡献;其他指标虽有一定作用,但影响较弱。[22]由此可知,商标注册申请、核准注册以及对于商标假冒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因素,对于商标制度具有 重要影响,其中尤以注册申请量和商标假冒行为罚款额最为显著,更以商标注册申请量最有影响。本文认为,该研究结果基本反映了商标制度正当运行的基础:一方 面鼓励经营者正当使用商标承载其商誉以便消费者选择,另一方面制止和惩罚商标假冒等侵权行为以维护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利益。
概言之,尽管我国商标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是严重问题需要完善(见第四部分),但从制度整体来说,商标制度已逐步正规化,成为一项有益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财产权制度,对此应有客观的认识和评价。
三、著作权制度成效评价
著作权法既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保护传播者等邻接权人的利益,不仅有益于文化建设,也有利于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出版、广 播、影视、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由著作权(版权)所支撑的产业经济迅速扩张为“版权产业”,著作权制度的经济效果也因而可通过版权产业价值加以度 量。鉴于各国在版权产业的概念(相关概念还有文化产业、信息产业和内容产业)、范围和分析方法等方面多有不同,WIPO曾发布《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 南》,就版权产业诸要素加以规范。[23]
WIPO使用的概念为“基于版权的产业”(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它与美国的“全部版权产业”基本等义,都属广义的版权产业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为“核心版权产业”。WIP0根据版权在其中的 重要性,把版权产业分为四类:1.核心版权产业,涉及版权主题的创造、生产、表演、展览、传播、发行和销售等多环节,是版权产业的基础;2.相互依赖版权 产业,主要经营与核心版权产业一同消费或具有促进作用的载体或器械,如电视机与计算机;3.部分版权产业,指仅其部分与版权相关的产业,主要体现为实用艺 术品等;4.非专用支持产业,指与版权关系较弱、且版权在其中仅占较小份额的支持性产业,如通讯、交通和互联网。WIPO推荐使用的衡量版权产业价值的指 标包括它对GDP、就业和对外贸易的促进。[24]
自90年代以来,美国的版权产业一直保持高速发展,处于世界前(分别约占美国GDP的11%和6%),接纳的就业人数分别占美国全部就业人数的9%和 4%,并且其核心版权产业的外贸出口额位居各产业之首。[25]美国强劲的版权产业与它发达的电影、软件和出版业密切相关。其他国家的版权产业发展速度较 低,产值占GDP比例也较低。[26]
我国研究者根据WPO推荐的指标和标准,对我国近几年的版权产业进行了统计分析。2004年我国全部版权产业和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值分别约为7900亿 元和3200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当年GDP的5%和2%),然而至2006年它们就分别增长为13, 000亿元和6500亿元(分别占当年GDP的6%和3%)—虽然仍远低于美国的版权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但已与一些发达国家相当,而高于很多发展中国 家。我国版权产业促进就业和出口的效果也较为明显。研究者认为,若以版权产业产值和在GDP所占比重衡量,我国版权产业已初具规模,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作 用显著。具体而言,若以全部版权产业比较,我国已在多个国家的比较中位居前列(与美国相比仍有显著差距);但若以核心版权产业比较,我国还基本处于中游地 位,低于发达国家总体水平。[27]这是客观和可信的评价。
自2006年以来我国版权产业每年都呈高速增长趋势,但由于数据统计困难,至今未见我国近5年的版权产业发展分析。一些版权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如 京、沪、深)的相关统计或可部分弥补此憾。上海市曾发布《上海版权产业报告(2004~2009)》,对该期间上海版权产业发展进行全面调研。该研究参考 WIPO标准,结合上海市版权产业特点,把全部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相互依存和部分版权产业三类,与欧盟标准相似。[28]研究发现,至2009年,上海市 的全部版权产业和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值分别超过1500亿和880亿元(分别占当年上海GDP的10%和6%),略低于美国2007年的比例(11%和 6%)。按可比价格计算,上海市的全部和核心版权产业产值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0%和21%,远高于当年GDP增幅,显示上海市版权产业已领先GDP增 长。在促进就业和贸易出口方面,上海市版权产业也有良好业绩。[29]深圳市也曾发布《深圳市版权产业发展状况》,对其版权产业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
综上,可认为版权产业已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显著地位,已成为引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这可从侧面反映我国著作权制度建设的成效,意味着它已在我国成为一种有效的无形财产权制度。[30]
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理性完善
以上主要通过数据分析考察了我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制度的成效,可认为它们代表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这意味着,经过30年建设,我国知识产权制 度已发展为一项良好的无形财产权制度,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有益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尤以法 律实施难最为突出,它也是国内和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但也应认识到,现阶段被归结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很多问题,事实上并不一定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问 题,而可能是其他制度的问题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反映,应注意分清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以便追根求源,探究解决之道。例如,我国虽有位居 世界前列的研发资金投入,但由于审批和使用监管不力,造成大量浪费和弄虚作假现象,从而导致发明专利产出与研发投入严重不符的局面。应当说,这并非专利制 度的问题,但该问题的严重性却在专利制度运行中得以反映,其解决方法也因而需依赖完善的科研资金审批和使用管理机制,而不能主要依靠专利制度。这种由其他 制度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商标和著作权法领域同样存在。
关于知识产权法实施有两方面问题值得关注,其一是知识产权法实施不力,其二是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非理性,两者都关系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可持续性。知识产 权法“实施难”或称“执法难”是内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在所有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皆存在,只是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仅 在人类社会的近代至现代时期演化而成,缺乏必要的道德支撑。这与有形财产权(物权)有坚厚的道德基础不同。例如,人们普遍认为偷盗他人财物在道德上是错误 的,但却未必有很多人认为在互联网上欣赏或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可谴责的。[31]这与知识产权客体可被无限复制及其使用中的非竞争 性(non-rivalrousness)有关。托马斯·杰佛逊曾言,他人从我处引火点燃蜡烛,他得到了光明,我的光却没有由此暗淡。[32]与此相关, 人们也难以把物权保护原则和法律责任无条件地引入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非理性行为是指有悖于知识产权制度理性的行为,多体现在工业产权领域,包括不计成本单纯追求专利(或商标)申请量或授权量的浮躁行 为、驰名商标认定与使用中的浮夸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公共财政支撑“知识产权政绩工程”的行为等。[33]非理性行为也可体现为一味追求对知识产权侵权行 为的严厉处罚乃至刑事处罚。长期得不到纠正的非理性行为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不仅难以保证知识产权制度正当功能的实现,还可能降低其运行效率,甚至导 致知识产权制度异化,使之蜕变为社会发展的障碍。
在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实践中,商标法及相关领域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和确权效率低、驰名商标认定和使用混乱、商标假冒现象严重。我国 商标注册长期采取单类注册方法,这可导致商标注册申请和审查资源浪费。在商标注册审查、复审和司法救济等确权程序中,涉及机构和层级多,导致确权困难和商 标资源浪费。[34]驰名商标认定泛滥和使用不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误导经营者,引发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引起人们广泛批评,包括呼吁它不应成为 “市场兴奋剂”。[35]驰名商标制度异化虽然也有外部因素参与,但根本原因在于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制止驰名商标滥用行为的规定。商标法第 三次修订案虽然对上述部分问题有所涉及,但却并未做出实质修改。
商标假冒行为是我国商标制度运行中的痼疾,危及国计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如假药或劣质食品),是我国知识产权 法实施中最应优先解决的问题。多年来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持续打击和严厉处罚,但问题至今未得到根本解决。应当看到,商标假冒的根源 并不在商标制度本身,而在于转型期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如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甚至可能有地方保护主义庇护及行政不作为等,从而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横行。以 2010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制造或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判决的刑事案件约为1100件,而以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皆同时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共计约2700件,远高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数。[36]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制假、售假和非 法经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商标假冒相结合,加深了商标假冒的后果,其解决也需依赖整体社会环境的改善,其中包括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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