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上的商品形态酷似性模仿行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扬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单一商品的形态和商品组合的形态。单一商品的形态,比如单块毛巾的形态。商品组合的形态,比如包装箱里所有毛巾的摆放形态。商品组合的形态由于不是商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因此不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但是可以受到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保护。
动产的形态和不动产的形态。动产商品的形态,由于是买卖的对象,理所当然应当受到保护。非动产的形态,比如房子,即使不能移动成为进口或者出口的对象,但是可以成为买卖的对象,因此其形态也应当受到保护。
(2)模仿的必须是需要者通过知觉能够认识的商品形态。所谓知觉,是指视觉和触觉。上述各种商品的形态,不管是商品的内部形态还是外部形态,都必须是需要者采用一般的使用方法使用时能够通过视觉和触觉感知的商品形态。商品的内部形态,如果需要者采用通常的方法使用时不能通过视觉和触觉感知,也不受保护。用肉眼看不见的商品细微形态,2005年日本修改不正竞争防止法之前的学说和判例都倾向于应该受到保护,[4]但是修改后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已经非常明确,不提供保护。
(3)判断的主体为需要者,包括消费者和当业者。当业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
3、主观要件。模仿者应当接触过他人的商品形态,并以此为参考,制作自己的商品形态。根据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由于商品形态被酷似性模仿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对模仿者行使差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信用恢复措施权。对于模仿品的制造行为,可以作为销售的准备行为,作为预防的对象行使差止请求权。
三、除外规定
为了不给商品形态过度的保护,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设计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除外规定:
1、从商品首次销售之日起经过了3年的商品形态。按照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9条第1项第5号的规定,从商品首次在日本国内销售之日起经过3年后,可以对该商品的形态进行模仿。主要理由有二。一是长时间地禁止对商品形态进行酷似性模仿的话,被禁止模仿的商品形态的价值就会丧失,禁止酷似性模仿的基础也就不再存在。二是给予商品形态长时间保护的话,将会影响到专利法功能的发挥,减弱甚至灭杀发明者申请专利的原动力。
关于时间的起算点,原则上是从商品首次销售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在首次销售之日起的三年内,如果商品的形态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则变更前的商品的形态的保护时间不应当从变更后的商品的首次销售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商品形态变更前后的保护时间应该分别计算。
关于商品的首次销售之日,虽然日本不正竞争防止法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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