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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综述

在当前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发达国家纷纷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加强对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对侵权的清理,支持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20年之后,中国带着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入WTO行列,却发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荆棘密布。2002年起,中国市场开始反映出来自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挑战,无论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还是传统工业领域,发达国家均已经亮出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运动的战旗,而我们的企业在经过知识产权制度近20年的锤炼,还是对这样的挑战措手不及:国内企业知识产权占有量少、质量低、对规则了解不足,面对种种挑战,无论从企业自身的管理层面,还是从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层面、法律服务层面都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对已经发生的有代表性的重大涉外案件作为我们的“前车之鉴”进行分析、研究,汲取教训,借鉴经验,对总结出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策略上的劣势,找出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策略挑战的有效途径,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和相关产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显得尤为必要。

应当看到,入世后,发达国家的制造加工业向我国转移,我国的企业由于总体上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势必面临着不利竞争形势,包括:外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占领高新技术市场;我国制造产品出口因知识产权问题频频受阻;外国公司收取较高专利使用费,我国廉价劳动力形成的出口优势被削弱;我国传统产品也面临知识产权威胁;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我国一些知名企业受打压;国内企业申请海外专利遇到高费用门槛等方面。

在专利及与标准战略相结合的案例中,被誉为“中国入世第一案”的温州打火机案、中国电池胜诉美国337调查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典型;思科诉华为案、大唐高通的3G标准之争以及DVD专利案是标准战略之火蔓延全球的产物;辉瑞“伟哥”专利宣告无效、奇瑞外观设计案、本田诉双环、莱伏顿诉东正则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手段来阻击我国企业占领市场的例证。“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 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大公司占有全球市场的主要战略,而频繁的且高额的专利收费也成为这些大公司追求知识产权保护化的主要方式。一方面,新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经济一体化、科技一体化的实现以及技术创新的日益加快使得高新技术领域中技术标准的制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专利技术的采用;另一方面,企业实施专利的必然追求是实施效果的最大化,理想的效果是全球范围的大量许可,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中或者以市场占有率的优势作为事实标准,恰好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然而,在这种国际形势下,中国从政府到企业以及法律服务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尤其措手不及,对涉外侵权诉讼缺乏应对能力。而驰名商标的超高附加值战略是入世之后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来自发达国家大公司的又一种挑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企业靠出卖自己的劳力和资源进行生产,满足于OEM模式所带来的短暂的经济效益,以一个个曾经名噪一时的品牌为筹码进行“合资”,在这些大公司的商标战略下,这些曾经辉煌一时的民族品牌被送进了尘封的“仓库”,逐渐受到排斥而被淡化,而他们自身品牌的价值却不断得以强化和提升。没有自己的商标,我们永远只能是“中国制造”,永远将处于被动。丰田诉吉利案、本田诉力帆和彼得兔系列纠纷案正体现了这一规律。

在版权方面,尤其是互联网产业和娱乐产业方面,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国际唱片协会与国内卡拉OK歌厅关于MTV侵权案以及被誉为“2005IT知识产权第一案”——英特尔诉深圳东进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则表明:来自发达国家大公司的垄断战略,进一步压缩了本来就在夹缝中生存的中国产业界的生存空间,缺乏强有力知识产权规制的我国产业界将不得不直面来自大公司强有力的挑战。

在这些案件中,我们看到:

1)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方面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措施,并国际立法上为共同的利益互相策动,利用WTOWIPO等多边场合,将符合其利益的立场体现在一些国际规则中,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另一方面,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通过进行海外专利申请,使自己的专利技术的到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中国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截止2004年,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数量仅占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而国外专利授权(PCT)的申请非常低。跨国公司不断加强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尤其是通过申请数量庞大的专利技术,势必不断扩大其垄断地位,对我国同行业企业造成严重威胁。此外,我国知名商标被海外抢注的现象频繁发生,一旦出口国门,自己要出口产品反而要向别人交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不胜枚举。

2)知识产权的“仿造”时代必须尽快终结。目前,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甚至靠仿造过日子。中国企业如果一味仿制,不拥有自己的品牌,不拥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一味从事OEM,进而导致自身严重缺乏知识产权资源作为博弈工具,势必在这场战争中处于被动。有了前车之鉴,有了切肤之痛,中国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授权生产、合资形式获得品牌生产许可是以我国的巨大市场、廉价劳动力、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客观条件的;而今,单纯的技术模仿路子已然走到尽头,走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技术创新之路,当是中国企业迅速崛起的不可逾越的阶段。

3)反垄断法及防止权利滥用规则的缺失。在与跨国公司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存在的问题往往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不足。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是禁止非法限制竞争,防止市场竞争不足,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障社会的经济活力,是现代各国是维护和发展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基石,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出台这部“经济宪法”,使得有些行为缺乏规制依据。此外,权力穷竭原则和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行为、法律后果也尚待明确。

4)我国参与技术标准竞争的能力仍处 “弱势”地位。这表现为:技术标准总体水平不高,标准制定与科学研究、生产实践脱节,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不够,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工作。

5)我国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仍然处于初始阶段,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也是保护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然而,在现阶段的我国,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战略,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综合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还远远没有为所有的企业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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