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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事实上,我们所谈到的标准其实就是技术标准,尽管技术标准的范围要小一些。所谓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入的要求。技术标准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它包涵有两层含义:(1)对技术要达到的水平划了一道线,只要不达到此线的就是不合格的生产技术;(2)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是完备的,如果达不到生产的技术标准,可以向标准体系寻求技术的许可,支付许可费用从而获得相应的达标的生产技术。这就是技术标准为什么越来越看重许可的最重要原因。[14]美国的高通公司也正是凭借于此,在移动通信业里被称为“巨人”。

根据标准的形成过程可以将标准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法定标准”,是指那些经过标准化组织的法定程序确定、建立、公告并管理的标准。二是事实标准,是指那些没有经过任何官方或准官方标准设定机构批准,仅通过企业的“私有协议”或多个企业的“联合声明”的方式成功的使产业界接受自己的技术而形成的标准。无论是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其管理组织都有自己的有关专利、标识(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标准化组织法律属性的不同,不同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不同。他们设立此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的摘出自己的法律风险。基于此原则,ISOITU这类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即要求标准的提案人将标准提案中的技术方案涉及的专利技 术披露出来,并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声明;二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声明该组织并不对组织通过的标准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15]

国际电信联盟是电信界最权威的标准制定机构,是典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大唐与高通的3G标准之争正是为了获得这个权威的标准化组织的认可,尽管20005月大唐已经达到这一目标,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与高通的较量仍在继续。

b.标准与专利

美国圣地亚哥高通公司总部一层大厅树立着一个专利墙,此专利墙由1400块玻璃砖构成,而每块玻璃砖代表着高通公司的一个核心技术专利。高通现在的影响力,就是这1400项专利散发出来的光和热。[16]

2001年初,信息产业部和美国某公司谈判,关于在中国生产该公司倡导的CDMA标准的手机,美国公司的许可费开价是每部手机360.80元人民币的专利技术许可费,按照中国3年可以生产这样手机2800万部计算,就要付出104亿元人民币的专利费。[17]

通过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专利和标准的关系。

专利问题是解决行业发展问题的重要因素。中国有巨大的移动通信市场,中国的GSM用户占全球GSM用户的一半,但是由于没有GSM的核心专利,我国在核心技术上一般都依赖于进口,尤其在手机行业,基本上核心芯片全部来自国外。而对于第三代移动通信,我国虽然很早就进行了技术跟踪,但是由于种种利益原因,在3G的核心专利上并没有突破,这使得我国企业在发展3G过程中,相对于国外的企业在成本上有很大的劣势。而对于TD-SCDMA,虽然我国并不具有完全的专利,但是我国具有一定比例的专利,通过交叉许可等方案,可以消除专利上的不平等。因此发展TD-SCDMA有利于解决我国在3G上的专利问题。[18]

专利的重要性和巨大的价值显而易见,不仅仅是我国的大唐集团和高通公司在专利上互不相让,WCDMA也是在这上面大做文章。WCDMA的累计专利费率控制在5%左右,此费率的限定使得一部分运营商倾向采用WCDMA技术来建设自己的3G网络,因为建网成本比预期的低很多。全球移动通信巨头NTT DoCoMo爱立信诺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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