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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45天内建议重新审议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ITC重新审议最初裁定。

除上述程序之外,还有裁定后程序(Post-Determination Proceedings),比如任何一方在ITC做出裁定后的14天内都可以请求对裁定进行复议。对于遭受ITC的最终裁决不利影响的一方,如果不服从该裁决可以在60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所做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c. 本案的焦点

以上是对337条款以及337诉讼的解析。事实上,本案件最终已转化为纯粹的专利纠纷实际上,案件的焦点落在原告方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解读上,并没有涉及其他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一份专利文献应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前者为核心部分,必须明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后者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依据美国的判例,判定某项专利是否被侵权的第一步是解释权利要求的意思和范围。解释必须建立在权利要求和权利说明书的基础上。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不能被解读,是不明确的,无法界定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就是无效的,相应的侵权也就无从谈起。

本案中,涉及对权利要求书中的“上述提到的锌正极”的解释,而在前文中没有出现过“锌正极”这个词,这是原告在申请专利时的失误。原告方试图把它解释为“锌”本身,如此出现了权利要求书和权利说明书的不一致。[26] 因为在说明书里很清楚,碱性电池的正极是指由正极凝胶,而锌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不是正极本身。原告方又采取另外的说法,把它说成是“正极凝胶”,这样文字上是通顺了,但仍然难以自圆其说。委员会最后认为,所涉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文字难以合理解释,所以认定该权利要求因无法界定而无效。

3)本案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本案作为是我国企业在对美出口中遇到的最大规模的“337条款”调查,同时也是惟一大获全胜的案件,带给我国企业的深刻的启示:国内企业必须及积极的态度应对“337调查”,同时转变观念和方式以适应隐型的知识产权壁垒。

具体而言,为避免“337调查”国内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应该积极应诉,关注原告权利的有效性。

首先国内企业必须积极应诉。仅就诉讼技巧而言,“337调查”与一般的知识产权诉讼没有区别。国内企业没有必要被“337调查”的纷繁的调查程序和低胜诉率所吓倒,同时既不可置之不理,也不可听之任之。在多数情况下,当美国专利及商标的所有人认为中国企业侵权时,会发出一封"停止侵权警告函",要求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者建议当事人从专利所有人那里取得专利许可。收到此函后,当事人应该立即咨询一个美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尽快决定处理方案。如果当事人未回复此函,专利所有人会在美国对该专利侵权提起直接的法庭诉讼或ITC调查。

其次,被告应关注原告权利的有效性。337程序中的原告必须克服一系列的障碍才能胜诉。首先它要证明自己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如果未经注册 (尤其是一般商业外观)或已失效,则可排除。即使为有效的专利,被告也可以在当地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宣布专利无效的反诉,这是另外的诉讼,但可以与之同时进行。

第二,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

应该首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专利。如果存在侵权的可能,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或者与美国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国内企业要了解与出口产品相关的美国知识产权。

在生产销往美国的产品或接受这类产品的订单之前,先初步调查一下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使用过同样或相似的技术、外观设计以及商标;委托美国律师为同一目进行检索调查,以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第四,涉案企业采取联合应诉的策略是取胜的关键,同时也可以聚集力量应对纷繁复杂的诉讼程序和巨额的诉讼费用。另外,要借助于相关的法律机构,如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下设的“美国反倾销及关税法337程序法律援助中心”。

 

6.辉瑞“伟哥”专利宣告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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