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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22日,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以下统称“思科”),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Mashall联邦地方法院向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2家子公司HUAWEI AMERICAINC.FUTUREWEI TECHNOLOGIESINC.(以下统称华为”)提起诉讼,指控华为侵犯其多项知识产权。思科指控华为在多款路由器和交换机中盗用了其IOS(互联网操作系统)源代码,还包括华为Quidway系列路由器和交换机的技术文件、路由器的命令行接口等软件侵权,以及对思科拥有的至少5项与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侵权。

2003101日,两公司达成初步协议,同意在独立专家完成审核的过程中中止诉讼,暂停6个月,2004728日, 728日,华为公司、思科公司、3COM公司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法院据此签发法令,终止思科公司对华为公司的诉讼,最终全部解决了该起知识产权案件的争议。同时意味思科今后不得再就此案提起诉讼或者就相同事由提起诉讼。 同日,思科在美国宣布,它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Huawei AmericaFutu reWei Technologies的法律诉讼已经完成。华为已经同意修改其命令行界面、用户手册、帮助界面和部分源代码,以消除思科公司的疑虑。在此诉讼案宣告完成之前,中立第三方已经审核了该诉讼所涉及的华为公司存有问题的产品,华为同意停止销售诉讼中所提及的产品;并且华为同意在全球范围内只销售经过修改后的新产品;并已经将其相关产品提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专家进行审核。[7]

2)评析:“私有协议”与技术标准

该案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就是“私有协议”这一事实标准的使用是如何与知识产权侵权联系的。所谓“私有协议”,是指在国际标准组织为实现通信网络的互连互通而建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协议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进入市场,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标准。私有协议一旦成为事实上的标准,将会导致拥有此协议的企业的垄断行为。思科的“私有协议”由于其在互联网上设备上的垄断地位,已逐渐演变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

而目前我国数据通信网络分为用于电信经营的公众数据网和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自用的企业数据网两大类。在这两大类网络中,思科设备在网上的占有率超过75%,思科使用的非标准协议主要有IGRPEIGRPHSRP。从技术层面而言,私有协议的大量使用,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包括:

I. 互联互通问题

作为数据网络来说最重要功能就是信息的传递,但信息通畅传递的基础就是良好的互联互通性。EIGPR相对于OSPFISIS等公开的路由协议在技术上并没有优势,在收敛速度上也有所不及,它在金融网络中形成的大规模应用的主要原因就是协议私有性造成的壁垒。

      Cisco在美国就几个私有协议的部分机制申请了几个专利,尽管这几个专利在技术内容上都非常简单,但是在进行互通时却无法绕过,这使得美国其他网络设备供应商无法制造和销售这些私有协议。在中国,Cisco并没有申请私有协议的专利,华为、迈普、博达等国产路由器厂商也开发了EIGRP协议。但是Cisco公司仍然是EIGRP协议的发明者和唯一具备该协议解释和修改权的厂商,而且没有受到任何的外界监督。Cisco公司对该协议的修改也没有义务通知任何其他厂家和使用该协议的用户,这将会在网络升级扩展中导致互联互通的安全隐患。从另外一个角度,如果用户使用了这种协议组网,由于担心网络扩展而出现的隐患,从而选择了单一设备,则又在封闭网络的怪圈中走得更加远,陷入到私有网络的体系中,最终使得网络的构建及维护成本都大大增加。

II. 协议行为的不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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