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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QQ和通用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虽然已渐渐平息,但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急剧发展,相关案件势必有增无减,而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

a. 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3条)”。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依法授予外观设计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

从专利授权的角度看,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又有所不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3种专利类型的申请和保护的程序和方式是不同的。依据我国专利法第40条的规定,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施初步审查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对申请文件齐全、申请手续合格的申请给予申请号和申请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发给专利证书,并以登记和公告。因而,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过程要比发明专利简单,申请人在递交了所需要的材料后,专利审查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并不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一项并不具备新颖性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本案中,奇瑞具有QQ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权,而通在中国尚无一项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因而,在通用与奇瑞之争中,奇瑞具有着明显优势。但是,奇瑞拥有的QQ外观设计专利只能说明它拥有某种权利,并不能说明这种设计是不是完全自主完成的。

b.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允许任何人对已获得专利进行质疑,并申请宣告其无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可以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如下: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5)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另一专利属同样的发明创造;

6)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0]

本案中,通用以“QQ车与Matiz原车的外形过度相似。通用大宇称,自己及韩国大宇公司并未以任何形式将Matiz车的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给奇瑞公司,是奇瑞公司模仿和抄袭了Matiz车且零部件甚至能互相替换”为由提出QQ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申请,也就是认为奇瑞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了上述第(4)条的规定。

通用认为,QQSPARK除了直观感受的形神相仿,而且奇瑞不具备足够的研发时间。一款新车从方案设定到最终批量生产,通常要经过5年甚至更长时间。即使是在已有车型上改造,也需要12年的时间。奇瑞却违背这个世界汽车工业研发的常理,在几个月之内就开发出QQ这样的成熟产品。奇瑞成立不到3年的时间,却提出了“将要在未来一个的很短的时间里自主研发出3个平台和4个系列车型” 的豪言,令所有同行惊诧。因而奇瑞研发是假,抄袭是真,应认定其专利无效。

面对以上质疑,奇瑞的解释针锋相对:奇瑞QQ虽然从外形上看与大宇公司的Spark非常接近,但这个外观是由奇瑞公司自主设计的,而且作为汽车的核心部件发动机也是和奥地利一家著名厂商合作开发的与汽车技术研发设计公司合作。先提出要求,再让这些设计公司拿方案,奇瑞予以评估认可,也属于一种自主研发的模式,这在国际上已是惯例。同时,奇瑞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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