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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a. MTV、MV的法律地位的早日确定

2004年7月下旬,深圳三九月光城和酷比龙两家歌厅先后收到法庭传票:49家“维权"唱片公司之一的华纳公司指控它们将华纳拥有版权的3首郭富城歌曲的MTV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播放,侵犯了华纳的版权,要求它们立即停止侵权,并以每首MTV10万元的价格进行赔偿。

  之后,80家歌舞厅的经营者经过讨论决定,给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开信,请求市人大利用深圳的地方立法权,对MTV究竟属于电影作品还是音像制品进行界定。

  报告称,在卡拉OK激光磁盘中,歌曲是主体,画面只起一种陪衬包装的作用, 画面只是图像之间的简单组接,并不像真正的电影那样有完整情节,因此不必像电影那样付版权费,而是一次性地支付著作权费。MTV的制作、发行和管理从来没有履行过《电影管理条例》, MTV和卡拉OK磁盘在国内长期以来一直由文化部门作为“录音录像制品”进行管理。如果把它们算做电影作品,那么它们连在国内播放的资格也没有,因此不存在“收取版权费”之说。

2000年,国家版权局发文规定,凡使用音乐作品的经营场所,要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是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天0.12元,费用由中国著作权协会代收。据深圳市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秘书长张效坤介绍,罗湖区的歌厅都已向中国著作权协会交纳了音乐作品使用费。报告呼吁人大尽快对MTV作一个界定,该不该收?如果该收,收多少?由谁来收?

这应该说,这封公开信说出了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心声,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称,是否能构成电影作品,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目前各地使用和播放的卡拉OK,种类十分复杂:其中有些是MTV,有些却是制作公司制作或翻制的,有些是从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中直接拿来当伴唱带使用的,还有相当数量的歌厅使用的是歌词与画面毫无关联的伴唱带,这些粗制滥造的音像制品不能被称为MTV。“作为个人观点,唱片公司不应该对后面这种情况收取版权费”。这位官员还强调,目前在司法实践上,已有北京两起唱片公司胜诉的个案。2005年6月,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透露,最高院目前正在积极地进行调研,重点解决音乐电视、音乐电影的法律地位问题,争取能够使广大权利人的权利的到有力的保障。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我们必须通过明文立法来保护这一类版权,并详细规定版权费用缴纳的金额等具体内容,使卡拉OK经营者和著作权人都有法可依,最大程度上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而且,解决这一类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我们国家以计算机软件、影视、音像制品为主的文化产业被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这一项对我国的GDP贡献甚至已经超过了制造业和加工业。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扩张,有着深厚的版权法律背景的支撑,没有一个将文化生产者的经济利益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的完善有效的版权法律制度,整个社会难以获得持续的文化产品的供应,文化产业也难以得到充分而长足的发展。

b. 国内的卡拉OK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争取与唱片公司实现“双赢”

这次的唱片公司索赔案件便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和“入世”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影音作品版权保护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可喜的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重视了,司法审判也更加支持影音作品版权的保护;遗憾的是,这一切是以牺牲我国的卡拉OK经营业者的大量金钱和时间为代价的;不足的是,我们的相关管理机构对此事均没有作出最快的回应: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均表示了关注,却没有足够程度的重视。

我们认为在立法中,一方面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在版权费用上适当制定,以求达到唱片公司和卡拉OK经营者双赢的局面。这时候,需要我们的卡拉OK经营者有这种敏锐力,通过法律工作者及时制定自身的战略和对策,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费用,依法使用他人的MTV、MV,这样才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为民族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当然,最理想的局面是唱片公司和卡拉OK经营场所加强合作,实现双赢局面的同时也有利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有的唱片公司对歌手的新歌进行宣传,允许在某一段时间内免费使用其MTV、MV,这在整个亚太地区的大型KTV连锁店与唱片公司已经非常普遍。

c. 相关的部门和企业在实际的工作中要认真落实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使得整个卡拉OK业的经营更加地有序

在前文中已经提及,2004年卡拉OK侵权案发生之时有相当一部分的卡拉OK经营者的态度是愿意支付使用费,但前提是要有国家制定的征收标准,要有行业组织统一收取。他们认为,国外的卡拉OK经营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的做法可以借鉴。但是,我国的这些经营者因为当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尚在制定当中,因此造成了一些混乱,使得相当多的经营者吃了后来的官司。

不过,令人欣喜的是,2004年底的时候《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的常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的3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主要是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里面明确地写明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4年4月成立的中国音像协会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视频音像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但是,2003年底到2004年初的这段侵权案闹得沸沸扬扬时间里,协会方面还确实是没有开展对视频音像作品收取使用费的依据。

时至今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已经三个月了,无论是中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协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然在为早日确定MTV、MV的法律地位,解决收取卡拉OK经营者的使用费等问题在不懈地进行努力。所以,各个方面应该充分利用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内容,发挥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既能使卡拉OK经营者合法地使用MTV、MV,发展好这一行业,又能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有力的保障。

 

3.“2005IT知识产权第一案”——英特尔诉深圳东进侵犯软件著作权[53]

    众所周知,英特尔公司年收入300多亿美元,年利润75亿美元,市场价值1500亿美元,是业内当之无愧的巨无霸。可就是这个巨无霸最近却对中国深圳一家规模仅百余人,收入不足千万美元,还没有来得及上市的小公司挥动起了知识产权大棒。这起案件被称为“2005 IT知识产权第一案”,也是深圳市中院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一起。被提起诉讼的东进通讯技术公司是一家成立刚刚十年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正在准备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主营业务是CTI(Computer Telephony Integration)硬件。

1)案情回顾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状告深圳市东进通讯公司,诉讼请求包括:(1) 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软件Inter®Dialogic®System Release5.1.1版本(以下简称"SR5.1.1")中的Header Files 即头文件(以下简称"Intel头文件")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进行的所有该等行为;(2)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NADK软件(以下简称"NADK")侵犯了原告对SR5.1.1的著作权;被告持有\复制和利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SR5.1.1软件或其中任何部分(如INTEL头文件)进行NADK的开发、调式,向NADK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其它与NADK经营相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其拥有的所有全部NADK软件并立刻停止无论是通过信息网络或其它渠道进行的对NADK软件的开发、生产、复制、发行、营销、分发及传播;(3) 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教唆和帮助NADK用户未经用户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地下载及/或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SR5.1.1软件或其中任何部分(如INTEL头文件)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进行的所有该等行为;(4)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计算机世界》、《中国计算机报》等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5)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96万美元(或相应人民币)的侵权损失;(6)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及其它合理开支。[54]随后,2004年12月21日,英特尔公司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扣押东进通讯公司DN系列产品样品及相关文档资料;软件部分的开发工具及开发环境等内容。为此,英特尔公司还相应地提供了相应担保。今年1月2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根据美国英特尔公司证据保全申请,查封、扣押了东进通讯公司相关产品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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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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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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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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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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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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