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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TRIPS的承诺,但是中国的企业还没有必要的准备,入世后,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进行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清理,中国如何及时应对,直接影响着某些产的发展。

 

(一)专利及与标准战略相结合的案例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 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大公司占有全球市场的主要战略,而频繁的且高额的专利收费也成为这些大公司追求知识产权保护化的主要方式。一方面,新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经济一体化、科技一体化的实现以及技术创新的日益加快使得高新技术领域中技术标准的制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专利技术的采用。因为在这些领域中,几乎全部是专利技术,公知公用的技术较少;另一方面,企业实施专利的必然追求是实施效果的最大化,理想的效果是全球范围的大量许可,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中或者以市场占有率的优势作为事实标准,恰好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然而,在这种国际形势下,中国从政府到企业以及法律服务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尤其措手不及,对涉外侵权诉讼缺乏应对能力。

 

1.“中国入世第一案”——温州打火机案

1)案情回顾

200110月,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致函温州打火机协会,告知欧盟正在拟定进口打火机的CR法规草案。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规定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要加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装置即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近十年,温州打火机以廉价耐用的产品击败欧洲同行并一直占据国际市场的相当份额,而CR法规一旦被实施,就意味着温州生产的价格在2欧元以下、装有燃料的玩具型打火机将永远退出欧盟上市,出口贸易必将受到重创,企业损失重大。欧盟是在著名的BIC公司、东海公司等打火机制造商的压力下,启动有关程序拟定涉及该法案的。

早在1994年美国也有类似于CR的法规出台,同样使温州打火机产业损失惨重,在美国市场节节败退,目前的出口量仅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1/5。此次欧盟的决策无疑是对1994年美国法规的“克隆”。

温州打火机专利案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领域第一次遭遇WTO成员方的借专利壁垒设施阻碍门槛的案件。目前欧洲国家的打火机企业已申请大量的安全锁专利,温州企业研究空间已被专利壁垒挤压得极小。如此一来,如果无法研制出自己的专利,温州打火机业就不得不花高昂的价格购买国外专利,其产品的成本必然大幅提高而失去竞争优势。

相关背景:

在欧盟提出CR法案后,20026月,欧盟又就温州打火机正式立案,对出口的一次性燃气式袖珍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276日,外经贸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组织有关专家和律师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和专利案进行讲解分析,指导企业积极应诉工作。经过反复协调,17家企业参与应诉,其中15家提出产业无损害抗辩(针对CR法案和安全锁专利),温州东方轻工实业公司和东方打火机厂提出无倾销抗辩(含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200299日,欧盟官员来温对两家东方企业作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核查。一个月后,欧盟宣布给予东方轻工公司、东方打火机厂及宁波四家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我方取得初步胜利。同年12月,欧盟官员再次来温对进行无损害抗辩的企业中的温州市进出口公司、联合进出口公司、尼博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进行核查。
  2003715日,欧盟接受本案原告方的撤诉,决定停止对我打火机反倾销案的调查,本案也以我方赢得胜利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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