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利权一次用尽原则”,这项原则也应经在多数国家得到认同。在“本案中,DVD厂家所指用的零部件均是由国外进口,根据专利权穷竭原则,专利权人对其意志去控制权,国内厂家的使用行为不够秤侵权,整机转售行为也不构成侵权”[23]。除非有关厂家未经许可买下国外的零部件进行仿制并出口到专利登记国,否则他们使用和销售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所谓的侵权责任也就失去了产生的基础。
(3)本案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或承担适当责任或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不是一股脑完全服从所谓权利人的要求任6C 要价。应当看到,知识产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促进技术的发展,也会制约技术的更新。当知识产权被滥用的时候,就会限制竞争,阻碍创新。专利权滥用是知识产权滥用最典型的违法形式,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其所产生的恶果予以高度警惕,并通过严格的立法对其予以抵制。由于跨国公司一般拥有多项核心技术或核心专利权,所以往往利用这种优势,在许可中国企业使用其专利时,附加多种限制。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民族工业的复兴需要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中国不仅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不创自己的品牌,永远只能给别人打工,而且还要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滥用加以防范。把仅仅适合发达国家(乃至个别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加给全世界,是跨国公司的一贯做法。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滥用,角色的转换只在伯仲间。在与跨国公司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存在的问题往往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不足。所以,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值得期待[24]。
随着中国对美国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在美国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多,而美国的337条款就是近几年国内企业频繁遭遇的一道关卡。从2002年到2005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共启动了61起涉及337条款的调查,其中15起涉及到了47家中国企业,中国电池一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
(1)案情回顾
我国目前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锌锰电池生产国和出口国,75%以上的产品出口,我国对美国和欧盟出口的产品均为无汞型锌锰电池。
2003年4月28日,美国电池企业劲量控股公司和EVEREADY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25] 提交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内地、香港以及日本、印度尼西亚等25个国家和地区生产无汞碱电池和零件的企业展开“337调查”,我国的南孚、双鹿、豹王、虎头、长虹、三特、正龙等电池企业被列入被告名单。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被申请调查的7家企业均是内地电池行业中对美出口的大户,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不能排除这是美国企业对中国电池出口日渐增多、导致自身市场份额被瓜分而采取的措施。但这位人士强调,即使这种推测成立也不会影响裁决的既有程序。
同年5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开始立案调查。
2004年6月2日,美国ITC初裁认定,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