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9月至今,我们每生产一台DVD就必须要向6C联盟缴纳4美元以及向3C联盟缴纳5美元,还要向汤姆逊进贡1至1.5美元的专利费。04年6月,DTS声称要强制征收中国DVD企业近10美元专利费。加上近期初步还要向MPEG-LA缴专利费2.5美元。
在此困境当中,无锡多媒体(香港)公司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拍案而起,控告飞利浦、索尼等3C集团以涉嫌违犯美国反垄断法合谋垄断DVD市场为由告上法庭,原告指控这四家公司操纵价格、非法搭售、集体抵制和合谋垄断市场,强迫竞争企业缴纳非法的高额许可费。
(2)评析:专利侵权与权利限制
在这场专利费的战争中,中国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也留下了很多疑惑。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专利权的地域性,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为此,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要使专利权的保护延伸到本国以外,则必须经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22]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均没有否认这一点。本案中6c据以收取专利费的核心技术,虽然在中国提起了专利申请,但仍处于审查阶段,并未获得授权,也就是还没有成为“中国专利”,因此我国DVD 厂家在国内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行为不够成侵权。而当中国的DVD出口到相关的专利登记国,方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赔偿额也应仅限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于中国的DVD厂家的确使用了6C的技术,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这绝对不是侵权赔偿。当然,如果6C的专利申请最终由于某些原因而没能获得授权,国内DVD厂家也没有必要为其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行为向6C支付专利许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