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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766专利是558专利的子专利,并有将标准作为其专利申请的垄断之嫌,所以由我方律师于20056月份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申请对766专利进行复查,并要求宣告766专利无效。本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2)评析:莱伏顿公司的诉讼策略

2004年4月到2005年3月,莱伏顿公司对浙江东正及其美国客户发起了五个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代理人均为Greenberg Traurig律师所的Paul J. Sutton先生。他以帮助客户在全球范围内策划、组织、运营知识产权战略而闻名,已经代理莱伏顿公司打了39起主动攻击他人的侵权诉讼。这些诉讼的主要目标是把竞争对手赶出GFCI市场。例如,2003年,十几家被告公司在下级法院屈服,承认莱伏顿公司一些美国和加拿大GFCI专利的有效性,并承认自己侵害了这些专利。

在这些诉讼中,Paul J. Sutton先生出手甚为老辣:不但控告了直接侵权人,而且还控告了侵权人的经理、主管、股东。按道理,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如果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上限应当是公司的资产,法律责任的上限也是公司的利益和行为,而不能触及公司主管个人的财产,不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触及个人的利益和行为。在美国,这个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打破。如果个人在直接侵权人那里担任要职,有侵权的故意,亲自参与了直接侵权活动,并把公司作为一个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以规避个人侵权法律责任,那么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可以被突破,公司的主管可能会被要求承担专利侵权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停止侵权责任。其中,“亲自参与”可以表现为指导公司的侵权行为。这样,大批公司经理、主管、股东可以被卷入专利侵权诉讼,其个人财产利益与行为自由会在诉讼中面临巨大的威胁。

Paul J. Sutton先生在美国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把尽可能多的当事人列入侵权诉讼打击对象的诉讼策略非常狠毒:他在下级法院要求直接侵权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停止侵权责任,而仅仅要求公司经理、主管、股东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一旦被告在下级法院屈服,被告公司的经理、主管、股东不需承担财产责任。公司经理、主管、股东就会非常期望诉讼在下级法院彻底终结,这样他们个人的财产不会受到威胁。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被告公司的经理、主管、股东会积极促成案件提早终结。相关的十几个案件也确实在下级法院终结了。由于这些案件没有走完全部诉讼程序,莱伏顿公司的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被告是否侵害了这些专利、被告在多大程度上侵害了这些专利、被告有否侵权豁免的事由等问题就不了了之了。

Paul J. Sutton律师对浙江东正及其美国合作伙伴的侵权调查和诉讼规划应该在2003年,甚至更早的时候就启动了。配合Paul J. Sutton律师的诉讼部署,莱伏顿公司在2003年6月公开宣称,购买侵权装置后再销售的当事人可以像它们制造上述装置那样承担专利法律责任,并声明公司会在美国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继续控告一切当事人。它还公开发布了侵犯GFCI专利的举报电话,摆出了一副寻求社会公众同情、支持的受害人面孔。事隔不到一年,莱伏顿公司用一项GFCI母专利陆续对浙江东正的主要客户发起了四个专利侵权诉讼。由于浙江东正积极支持客户的诉讼,莱伏顿公司继而用上述母专利的一项子专利把来自中国的制造商也告上了美国法院。

Paul J. Sutton律师对这一揽子案件的运作特点来看,莱伏顿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专利维权,而是把专利诉讼作为商业竞争的工具,把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一举赶出美国市场。第一,首先攻击浙江东正的美国客户可以威慑中国产品的美国经销商,让它们放弃和中国企业合作。在DVD芯片、MP3芯片、无汞碱性电池等一大批专利侵权诉讼中,美国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沃尔码超市、用户等为了规避侵权风险,在案件爆发后即停止使用、销售、采购中国涉案产品的情况非常普遍。国外竞争对手通过诉讼设置专利壁垒的做法对中国企业的威胁很大。这是因为:

第一,专利诉讼费用太高。我国企业遭遇的很多337专利诉讼后来证明都属于用诉讼费拖跨对手的竞争手段。337诉讼的单方律师费一般在200万美元以上。即使通过和解协议使原告撤诉,被告也会花费大笔诉讼费。例如,浙江宁波贝发集团2004年7月遭遇337诉讼,涉案产品每年对美出口额仅约50万美元。后来,看到中国企业不屈服,知识产权缺乏稳定性的原告遂同意和解。与被告和解后,原告撤回了337申诉,但是贝发集团在前期应诉中花去的诉讼费已经超过120万美元。2004年10月,中国18家企业联手打赢了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发起的337诉讼——美国公司的专利最后被宣告无效。但是,中国企业为此花费了400多万美元的诉讼费用。按照惯例,浙江东正电气有限公司打完四个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的律师费用在800万至1200万美元之间。由于浙江东正电气有限公司全部产品都出口美国、加拿大。在对美出口陷入停顿的情况下,这些诉讼完全可能把东正公司拖跨。

第二,杀鸡儆猴,吓退合作伙伴。首先攻击浙江东正的美国客户可以威慑中国产品的美国经销商,让它们放弃和中国企业合作。在DVD芯片、MP3芯片、LCD显示器、无汞碱性电池等一大批专利侵权诉讼中,国外整机制造商、零部件或整机进口商、产品经销商、沃尔码超市、主要用户等为了规避侵权风险,在案件爆发后即停止使用、销售、采购中国涉案产品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商店在听到诉讼报导后即宣布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中国产品。很多美国整机制造商在听到诉讼报导后不但立即停止采购和装配中国零部件,而且公开宣布已经更换其他厂商的零部件,以安抚用户,并讨好专利权人。莱伏顿公司放弃首先与中国制造商发生正面交锋,而率先把四家美国客户告上法院,这可以取得类似的效果。

第三,获得临时禁令,在被告坚持到终审判决前打垮被告。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实力雄厚的国外竞争对手将申请临时禁令,预先把中国产品清理出美国市场。我国台湾的威盛曾经把产品触角伸展到英特尔公司垄断的领域,故而遭遇了芯片专利侵权诉讼。威盛并不认为自己有专利侵权事实,后来甚至用其他产品上拥有的专利反诉英特尔侵权。但是,在英特尔申请临时禁令后,威盛的对美出口业务受到了沉重打压,不久即向英特尔屈服,遂签署保密的和解协议以结束双方的专利诉讼。在东正公司遭遇的专利诉讼中,一旦原告获得临时禁令,东正公司的命运将充满变数。

莱伏顿公司放弃首先与中国制造商发生正面交锋,而率先把四家美国客户告上法院,这可以取得类似的效果。第二,用两个专利陆续发起五个侵权诉讼,这可以增加浙江东正的诉讼费用。按照美国业界行情,在聆讯阶段,这五个诉讼的被告律师费将在100万到200万美元之间。浙江东正公司内部的法律和技术人员在五个法院之间奔波举证的费用也很高。聆讯程序结束后,上述案件的被告律师费将增加约10倍。由于全部产品均销往美国为主的国外市场,而且公司实力并不算强,浙江东正公司很可能被昂贵的诉讼程序拖跨。目前,浙江东正的国外订单已经大量流失,而且每个月要支付10万多美金的诉讼费用。对这样一个中小企业而言,它不可能走完全部诉讼程序。五个案件的三审律师费就可以让它破产。

这个连环诉讼案中,国外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实施了全面起诉的战略,同时采取了持久纠缠、迂回拖垮的战术,试图把东正公司完全挤出美国市场。一旦同类案件大量增加,中国一大批出口龙头企业将遭遇一场不公平、不合理的生死劫。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远远超过日本等发达国家。一旦我国出口龙头企业被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成功打压,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就会迅速衰退,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就会失去保障。

3)本案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在本案中莱伏顿公司并没有利用更具杀伤力的337条款在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直接起诉东正公司,究其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魏衍亮认为,中国企业已经打赢了一些著名的337案件,对美国企业的影响很大,尤其是无汞碱性电池案件在美国诉讼历史上堪称经典。由于337诉讼的时间很短,一旦专利攻击的品质较低,原告很容易啄人不成反蚀米。相反,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在多个法院陆续攻击东正公司及其美国合作伙伴,原告就可以拖延诉讼程序,为压制对手运用更多、更复杂的诉讼策略。

魏衍亮认为,从维护社会公平、效率的角度看,专利诉讼应当以维权为目的,不能把诉讼骚扰和威慑、制造高昂诉讼成本、排挤竞争对手当作主要目的。否则,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制造商可能在专利是否有效、被告是否侵权等主要问题被弄清楚之前就被赶出美国市场,并完全丧失开拓美国市场的能力了。

中国企业该药应对强大的对手,就必须到全球主要国家部署专利,并争取在美国竞争对手的产品链中秘密部署、采购大量的潜水艇专利,从而用更有力的专利武器制伏竞争对手。当然,在缺乏专利实力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可以联合国内外企业共同组建专利联盟,联合缔造行业标准,从而制衡、对抗某些竞争对手。值得注意的是,莱伏顿公司已经在中国公开了7项专利申请,而且有多项PCT专利申请指定了中国。在抵制莱伏顿公司在华专利部署、结合莱伏顿公司的产品和专利实施有针对性的专利部署的同时,东正公司应当组织、申请国内行业标准,并把自主知识产权嵌入该标准。既然东正公司和上海交通大学已经在GFCI领域取得比莱伏顿公司更好的技术创新,聘请律师合理合法地推动上述标准的创建,这是可取的商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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