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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车与本田CR-V外形非常相似,于是提出交涉,要求双环公司停止生产,但是来宝S-RV仍按计划于当年10月份上市。同年1016日,双环向石家庄中级法院提出“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请求。20031113日,本田以外观侵权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状告双环的诉状,索赔一亿元。双环认为,本田公司在双环起诉之后,向北京市高院申请立案,是重复立案。双环就此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管辖异议”, 2004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关于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了答复,认为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但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管辖合并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涉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01319523.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涉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01302609.7号和01302610.0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即将整个案件分拆成两个部分,整车造型部分是否构成侵权移交石家庄中院审理,而“前后保险杠是否构成侵权”则移交北京,目前已移交到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案件仍在审理中。

据本田透露,本田“CR-V1995年就已推出,但直到1998年才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且全部从日本原装进口。由于配额限制,至今本田“CR-V”在华销量还不到1万辆。2001年,本田将“CR-V”送到中国国家专利局注册,次年专利正式获批。本田方面表示,“来宝SRV”上市后,本田从去年10月开始陆续接到消费者的咨询电话,问本田“CR-V”能否用“来宝SRV”的零部件,因为后者的维修成本便宜。这直接刺激了本田的起诉。

2)评析: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侵权

由于无法得到原被告双方具体的技术资料和专利文件,所以课题研究人员仅就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进行简单探讨。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这条规定,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这种设计并不改变产品的内在,仅仅限于能看得见的部分。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32]。所以,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还可以是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有机结合。第三,外观设计还必须满足工业实用性的要求,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是否近似,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在这个前提下,在判断一件产品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时,要将该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以确定该产品是否与获得专利的产品相同或相近。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的主要是“整体判断”和“设计要部”两个基本原则。

“整体判断”原则是指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确定专利保护客体时,法院应当以专利外观设计的整体为准,即组成专利设计的各个外观设计要素应当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不存在对单独要素的保护,也不存在对基于某些要素组合的保护。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即以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所谓一般消费者,指的是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就是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外观”,而不是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是由看不见、摸不着的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外观设计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当站在普通消费者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的立场上进行评判。作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通常不会注意和粪便产品大小、材料、功能和内部结构等因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所以,只要是让普通消费者容易产生混同的外观设计,就是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设计要部”原则就是说判定要以设计的主要部分为准。所谓设计要部,即产品上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分。比如,对于产品的一部分是常规设计的外观设计,该产品除常规设计以外的、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通常可以被认为是设计“要部”。[33]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929日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如果两者(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在(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如果两者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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