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ITC的具体调查程序包括:
(a)开始调查(Starting the Investigation):原告提出起诉是发动337调查的前提条件,非经请求USITC不能自行发动337条款的调查。同时原告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被告免予伤害。
(b)反诉(Response):一旦ITC决定发动调查,被告有20天的时间反诉。自从1994年以来,ITC允许被告在ITC的程序中提出反诉,但是实际上ITC对反诉基本上不予以考虑。
(c)调停(Intervention):调查开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进行调停和自由协商。
(d)临时性救济(Temporary Relief): ITC有权根据原告要求,发布对被告的临时性排除令或停止销售令。
(e)调查(Investigation):ITC将该案分派给ITC的行政法律审判团(ALJ)召开听证会并做出初始的决定。ALJ在发动调查的45天内要确定调查完成的目标期限。违反337条款的基本要素是证明对与进口产品相关的有效美国知识产权的侵害,且该知识产权正在国内现有产业使用。原告必须证明:在技术上,美国国内的一个与相关的专利等受保护的物品有关的产业存在或正在建造;在经济方面,对工厂和企业作了大量的投资,雇佣了大量的工人或者投入了资本,以及在开发方面有大量的投入,包括工程、研发或者许可。
(f)查证(Discovery):这主要包括证言、讯问、文件制作、请求进入以及传票。
(g)前听证会(Prehearing Conference):一般要举行两个前听证会,一是在ALJ接受分派来的调查后的前15至30之内,二是在听证会举行之前。这两个会议将为查证和听证会制定基本的规则。
(h)听证会(Hearing):旨在使ALJ采纳证据、倾听争辩以及裁定是否违反337条款。
(i)裁定(Determination):一旦ALJ做出最初裁定,它将为ITC自动地接受并把它当作ITC的最终裁定,除非至少一个ITC的委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