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对于本田的索赔金额的计算,则可以看出本田公司恶意竞争的嫌疑。本田计算力帆的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持续时间跨度是2000年3月15日第一台110-B型摩托车购买,到2002年6月30日第二台摩托车150-A型购买,它把这两个点连接起来以后一共是838天。“这种计算方法意味着,力帆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是连续的,每天都在生产侵权产品,每台车都是侵权产品,如此计算赔偿额显然是缺乏根据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今分析认为。事实上,力帆公司提供的相反证据已经推翻了本田公司的推论,因为力帆的证据当中有刘腾等11位最终消费者都是力帆摩托车购买者。他们说明自己购买车的情况,时间也正好是在838天之间。“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是维护一个市场的公平竞争,大家都应该公平,诉讼阶段也应该公平,起诉别人侵权,无非就想维护这个市场的公平竞争,如果自己本身采取一种非常不公平的甚至带恶意的打击竞争对手的方式,这本身就是一个恶性竞争。”[40]而实际上,法院的判赔金额也是远远低于本田的索赔金额。
(3)本案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作为2003年以来汽车业界爆出的多起中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首次以外资汽车公司获胜而告终的案件,本田诉力帆案似乎更值得人们仔细玩味。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从2000年开始聘请中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2002年起在北京、上海等地对重庆力帆、宗申、隆鑫等摩托车企业陆续提起了十几件诉讼,还在菲律宾、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对中国同行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争议标的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我们可以看到:
一、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立国”国策和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已步入了实施阶段。尽管中国政府从1981年起,仅用了20多年时间就完成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软件保护条例、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国内立法,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公约、罗马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及TRIPS协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构建了达到国际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仍处于一个较低水准。在这方面,中国的企业需要借鉴日本企业的经验,广纳人才,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增大研发新产品投入,每开发一项新产品均须进行全面深入的检索,以免触及他人的知识产权。[41]
二、中国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技术模仿的时代已经结束。入世三年多以来,发生在中国企业身上的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诉讼可能只是未来将纷至沓来的国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冰山一角。中国企业如果一味仿制,不拥有自己的品牌,不拥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一味从事OEM,进而导致自身严重缺乏知识产权资源作为博弈工具,势必在这场战争中处于被动。有了前车之鉴,有了切肤之痛,中国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单纯的技术模仿路子已然走到尽头,走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技术创新之路,当是中国企业迅速崛起的不可逾越的阶段。[42]
三、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逐步走向理性的、良性的轨道,这就要求有更多的知识产权的教育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商标代理人等中介机构的成长壮大,还需要社会舆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的日渐成熟,从而为权利人维权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只有当企业和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知识产权是什么、为什么说重要、如果侵权会有什么严重后果,[43]中国的只是产权制度才能真正物尽其用。
“彼得兔”是已故英国著名童话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女士于1902年发表的第一部童话作品《彼得兔的故事》里的主角,它成为其后地陆续发表的一系列童话作品的标志。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和英国费德里克·沃思公司为了这只兔子对峙法庭,此案不仅成为我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件,也由于其中涉及到商标权和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文学艺术作品的正当使用的冲突,引起了我国出版界和法学界的关注。
(1)案情回顾
英国费德里克·沃思有限公司是第一家获得毕翠克丝·波特女士许可出版其童话故事的出版商,而且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一直在出版各种版本的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03年4月出版了一套“彼得兔系列”丛书,由四分册《彼得兔的故事》、《汤姆小猫的传说》、《点点鼠太太的故事》、《平小猪的故事》组成,书中汇集了英国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Beatrix Potter)在1902年至1913年之间创作的19篇童话故事,采取中英文对照方式,其中英文直接使用毕翠克丝·波特的英文作品名称、英文文本及手绘题图和插图。彼得兔的创作者翠克丝·波特女士于1943年去世,其创作的作品(包括文字及绘图)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进入公共领域。鉴于此,张润芳选择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波特女士的19篇作品翻译成中文本,并依法对其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张润芳通过其代理公司于2003年3月与原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依法获得了前述作品的中文简体版的专有出版权。[44]出版社在该系列书的封面。书脊上使用了“彼得免系列”,在封面。书脊及书内的页码处使用了一幅彼得兔绘图。 然而,彼得兔最初出版商、英国企鹅集团旗下的费德里克·沃恩公司很快向北京工商部门投诉,称该公司已经于1993年,也就是毕翠克丝·波特去世50周年之际,在中国注册登记了包括作者名字、彼得兔等形象名称和插图在内的众多商标,以防止未经授权擅自出版。中国的出版社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工商部门因此要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停止发行相关图书,随后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为:1.没收现存23536册图书;2.罚款357560.53元。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不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请行政复议,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京工商复[2003]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716号决定》。
于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被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当为由,于2003年12月1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同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2004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4年12月23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又领到了一中院知识产权庭确认社科出版社未侵犯英国公司9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判决书。而对于行政诉讼中已经涉及的“兔子小跑图”、“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两个图形商标,驳回了起诉。这也将很多的疑惑留给了我们。
(2)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a. 确认不侵权之诉
在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中,法律给权利人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提起诉讼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作为市场竞争策略,权利人还可以采取发律师函的方式对对方给予警告,在实际上阻止对方的产品进入市场。相较之下,可能受到侵权指控的一方可采取的法律手段非常之少,也就是说,在权利人滥用权利时,受到侵害的被控侵权方一般难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权利人起诉,被控侵权方也只能采取提起反诉的被动方式,要求权利人对滥用权利给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果权利人没有选择起诉,而是通过律师函或其他方式实质上阻止被控侵权方的生产销售活动,被控侵权方往往找不到积极主动捍卫自身权益得方法。这种权利的不确定状态无疑会对被控侵权方可能的合法经营造成损害。确认不侵权之诉就是对处于这种状态之下被控侵权人提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方式。在英美等国家,不侵权之诉是相当普遍的。不侵权之诉的一般形式是被指控侵权的一方请求法院作出“宣告式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美国宣告式判决法(U.S Code Title 28, Section 2202)为被控侵权人提出不侵权之诉提供了法律依据。曾有人指出美国宣告判决法案的意义在于将潜在的被告从来自权利人的意在干扰其生产经营的威胁之下解救出来。当权利人以起诉相威胁时,该法案允许处于此种受威胁情景下的当事人,在敌对情形明确而且利益冲突变得现实和紧迫时,通过宣告式判决的诉讼对可能增加的损害提前采取行动。
我国目前法律中还没有对于宣告式判决有明确规定,但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4条规定:当禁令和支付报酬的救济与一成员国的法律不符时,则司法机关应采取宣告式判决的方式,并应给予足够的补偿。[45]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照此条可以发现,宣告式判决与民诉中的起诉要求并没有冲突,法院受理也在情理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作出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亦确认法院应予受理此类诉讼。
通过对本案事实了解可以发现,不论社科出版社在彼得兔系列图书中使用彼得兔及绘图是否构成对沃恩公司的商标侵权,沃恩公司所采取的行动已经使社科出版社成为了商标侵权的潜在被告,并时时处于这种威胁中。被迫中止了彼得兔系列图书的发行销售,事实上阻碍了该系列的图书进入市场,给社科出版社造成了巨大损失并面临失去市场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社科出版社没有像以往那样被动地受制于沃恩公司,等待其起诉或投诉再做抗辩,而是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应对方式,本着法理精神,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