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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1)案情回顾

     2001年,美国辉瑞公司在中国取得其治疗阳痿的药物“万艾可”的用途专利(适应症专利,专利号为94192386.X),辉瑞从此获得了伟哥类产品在中国的使用专利权,专利期为20年,即从申请之日起的1994年一直保护到2014年。按照专利法的相关要求,中国的其他厂家在此期间虽然可以生产枸橼酸西地那非(“万艾可”的有效成分),但却不能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ED)类疾病。

随后,上海双龙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康尔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联名对“万艾可”专利权提出异议,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理由是认为辉瑞公司的该用途专利未能满足中国专利法关于专利须具有创造性的要求。而“万艾可”已经因类似异议在英国、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南美国家丧失了专利保护。20029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    

20047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式做出决定:撤销美国辉瑞公司的“万艾可”(俗称“伟哥”Viagra)”中活性成分“西地那非”的用途专利,从而使历时将近3年的“万艾可”专利权争议案告一段落。

辉瑞公司对该无效宣告不服,就该案提起了行政诉讼。2005330日,辉瑞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国内12家药企和一位自然人被列为诉讼第三人。

2)评析: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辉瑞“伟哥”专利的无效宣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国外诸多压力之下做出的纯技术性的公正的裁决,本案意义重大,值得进一步地深入分析。

a. 专利无效的概念和法定事由

专利权是依法授予的独占实施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于专利权人和公众来说专利权是否有效意义重大。专利权人希望其所持有的专利可以贯彻始终,而与该专利有关的制造商或公司则希望打破专利权的限制,而主要的手段就是申请专利权的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可以请求宣告发明或实用新型权无效的理由如下: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或者用原子核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意义上发明或使用新型的定义;

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寿命书不符号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所谓“充分公开”是指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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