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2)评析:“337条款诉讼”
a. “337条款诉讼”概述
美国的“337条款诉讼”源自“337条款”,因《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该条款禁止进口侵害美国知识产权的物品。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半导体光电产品、商业秘密与灰色市场(gray market)进口等。该条款最初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遭受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此条款后经1974年、1988年及1994年三次修订,在最近一次修订后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USITC)就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根据该条款的具体规定,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若设计侵犯美国的在先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及商标所有人均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不受进口商品的侵害。通过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
“337条款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I)起诉条件宽松:“337条款”明确授权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此不公平贸易做法甚至可以不以实质损害为前提。只要该进口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就可以启动该程序,这较之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更为严格,从而使调查有利于保护起诉方的利益。
(II)结案迅速:大多数337条款案件必须在12个月内审结。而美国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至少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审结,因而,越来越多的美国公司开始利用337条款对付来自于外国公司的市场竞争,近几年大量针对我国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更加证实了这一点。
(III)后果严重:337条款诉讼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了包括排除令、全面或有限排除令、永久或临时排除令以及停止和终止侵权令在内的多种救济措施。被告企业一旦被判定违反了“337条款”,USITC将签发排除令或侵权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并不是使被诉方交纳专利使用费用和对侵权方提供金钱赔偿(严重侵权除外),而是可能导致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波及其他领域的相关产品,以本案为例子,含有这类电池的其他领域产品,如配套有电池的电子产品、电动玩具等都将受到牵连。
因此,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阻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口,而不再仅仅以防止国际侵权为目的。
b. “337条款”下ITC的调查程序
ITC并不能保证对每一个向I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