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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重大涉外案件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等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II)个案认定的方式尽管能比较好的权衡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但也必然会产生另一消极后果,即成本的巨大化,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使用者都有可能卷入到这种无休止的诉讼当中,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大量的损失,也会浪费稀少的诉讼资源。因此,应建立一个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由权利人委托其处理相关事宜。

III)有的学者认为,卡拉OK是一种私权,其费用应由权利人与使用者协商,但笔者认为,由有关部门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出指导性的标准仍是有其必要性的。

 

2.国际唱片协会与国内卡拉OK歌厅关于MTV侵权案

20世纪70年代,卡拉OK起源于日本神户市,80年代中后期逐渐在我国流行起来。卡拉OK英文为“KARAOKE”,即卡拉OK录音,原意为自动伴奏录音。[51]在日本,当时是为了替代演出中的乐队从而降低演出成本,“卡拉”在日本语中意为“空”,“OK”则表示“管弦乐队”之意,综合之意即为“空的管弦乐队”。在日本,卡拉OK歌厅使用的是专门制作的伴奏带,而在我国大多数的歌厅里却做不到这一点,很多使用的是原声原影的带子,甚至还有盗版的存在。2004年3月份开始引起广泛关注的卡拉OK侵权案带给我们很多的思考和启示。

1)案情回顾

    2004年3月起,国际唱片协会委托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给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共12000余家卡拉OK经营者发去律师函。在律师函中,国际唱片协会要求这些卡拉OK经营者停止擅自使用包括环球唱片、百代唱片、华纳唱片、英皇唱片、中国唱片总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等国内外主流唱片公司在内的49家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MTV)、音乐电影(MV)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若干。关于本次赔偿金额的标准,据介绍,基本上按照营业场所的规模以及经营类型来区分,而经营类型则分为专业的KTV、带有卡拉OK设施的夜总会和酒吧以及带有同类服务的餐厅等三类。KTV 等级不同赔偿数额将大不相同,根据每一家KTV 的经营规模、使用程度和地区经济情况,赔偿金在7000 元至12 万元之间。

国际唱片协会此次索赔的主要的理由是: MTV、MV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未得到制片者,即本案中的唱片公司授权使用的均涉嫌侵权和非法使用他人作品。

这就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卡拉OK侵权案。

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的卡拉OK经营者最先收到了律师函。委托方国际唱片协会和代理律师均表示,此次发律师函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进行诉前谈判,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希望侵权者主动赔偿唱片公司的损失,若不能和解,将要到法院“讨个说法”。此后,有相当一部分卡拉OK经营者分别联系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并就其侵权行为支付了赔偿金,但还有许多卡拉OK经营者持与我国首例卡拉OK侵权案的被告唐人街公司有着同样的看法,处于观望,以至最终走上法庭。目前,天为和盈科两家律师事务所正积极的与卡拉OK经营者联系、洽谈和解,并已将个别态度恶劣、拒不赔偿的卡拉OK经营者诉至法院。

2004年9月到10月这段时间,各唱片公司在全国各地把不接受和解的卡拉OK经营者送上了法庭。据悉,在唱片公司与卡拉OK经营者的交锋中,北京有20家左右的卡拉OK因同样理由被告上法庭。这些唱片公司主要是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中唱深圳公司,而被诉方均是在今年3月开始的“和解赔偿”事件中,没有与唱片公司方面达成和解协议、未为此前擅自使用唱片公司视频作品支付赔偿金的卡拉OK经营者。对此,这些卡拉OK经营者的态度是:愿意支付使用费,但前提是要有统一的征收标准,要统一收取。他们认为,卡拉OK企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的做法可以借鉴。

诚然,中国音像协会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视频音像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但是,但是当时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尚在制定当中,协会方面还没有开展对这方面作品收取费用的依据。

当然,也有以北京的“麦乐迪”为代表的一批经营者在“赔偿金”事件中与唱片公司方面签订了和解协议,幸免于此轮诉讼。按照当时约定,麦乐迪的北京3店可继续使用华纳等唱片公司视频音像作品的播放权到今年年底。年底以后,双方在2005年3、4月间协商解决。

在这一轮诉讼中,唱片公司初战告捷,虽然获得赔偿的金额不等,但是唱片公司十分满意,相反地,作为卡拉OK的经营者,看法不一,但基本上达成一个共识:按照国家制定的征收标准支付使用费,卡拉OK经营者可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这一系列的案例数量众多,虽然显得凌乱,但事实上有着其共同的特点,其中的一些问题是值得我们讨论和深入思考的。

2)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a. 国际唱片协会的法律性质

在有关于卡拉OK经营者的侵权案报道中,有的媒体使用了“国际唱片协会委托北京的律师事务所”的说法,有的媒体使用了“华纳、环球以及中唱总公司等唱片公司委托律师讨说法”的不同报道,那么究竟国际唱片协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又和这49家唱片公司的关系如何,这是首先应该弄清的问题。

当前这个时代,复制和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的使用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国际化,为切实保障作者权益,在西方首先产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实际上是一种民间的著作权收费组织。当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音乐作品。美国、英国、德国等都成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2年,我国也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音乐的著作权。

国际唱片协会是一个唱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个协会与上述的49家唱片公司之间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唱片公司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国际唱片协会行使,而该协会可以向使用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商业性使用者收取作品的使用费,然后把这些收入按照一定的办法向唱片公司分配。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地得知:媒体的两种报道说法并不矛盾,国际唱片协会是这49家唱片公司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为49家唱片公司主张权利,两种说法事实上是一致的。

b. 卡拉OK经营者侵犯的权利

如果说,MTV、MV是属于电影作品或者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那么,在此案例中毫无疑问唱片公司是MTV、MV的著作权人,自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当然包括放映权,由此,这49家唱片公司也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卡拉OK经营者侵犯的也就是唱片公司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唱片公司也就有了收取版权费的权利。

卡拉OK是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及其行使。因为前者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后者属于邻接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的邻接权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保护其录音录像的权利和广播电台、电视台保护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我国还没有参加任何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但在立法和实践中已承认并保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显然,二者的权利范围是不同的。

正如上文所讨论的,通过不同的方式制作的MTV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因此也指向不同的权利义务,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录音录像制作人所没有的放映权。上述案件所涉的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就是以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

这是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的,电影作品权利人有放映权,而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没有放映权。因此在这场国内卡拉OK经营者面临版权索赔的事件中,MTV是否构成电影作品成了唱片公司能否成功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侵权、支付放映权报酬的关键。在MTV构成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卡拉OK经营者对MTV进行商业使用,仅对音乐著作权人支付表演权报酬。“在MTV的影像成分构成电影作品的情况下,唱片公司能否要求卡拉OK经营者支付放映权报酬,还要看MTV的发行权报酬或售价中是否已经包含了放映权报酬。如果MTV的发行权报酬或售价中被认为已经包含了放映权报酬,唱片公司自然不能再要求卡拉OK经营者支付放映权报酬”。[52]

3)本案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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