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蒋志培 孔祥俊 夏君丽 时间:2009-07-31 阅读数:
(三)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侵权认定的问题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即使有合法形式,构成侵权,应依法认定并作出处理。这既针对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也针对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年2月19日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即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权利冲突的审理问题
对于一些具有复杂历史因素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在坚持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的基础上,不能脱离历史简单裁判。原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简单地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这些原则和因素,在一些案件的审判中得到了较好地体现。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拥有“张小泉牌”和“张小泉”注册商标,其“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之一刀剪总店成立于1956年,其名称“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