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8-16 阅读数:
虽然我们由于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首先(也很好地)利用了这些低层次后发优势,但为长远发展计,我们必须在这些后发优势尚未丧失之前,超前构造更高层次的后发优势。如何构造?显然需要大力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依靠高素质的劳动者(技术工人)积聚、支撑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走先发国家的“老路”,着力于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将智力因素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使之逐步成为主要生产要素。中共中央提出的到2020年将我国建设成“创新型国家”的目标[8]正是基于前述严峻挑战之下的战略应对。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从事技术创新,将智力因素作为重要生产要素是需要有足够的制度保障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其在创新激励、利益分配、公平竞争中的作用,决定了必然成为必不可少的、极重要的保障制度。创新型社会的建设过程就是知识产权重要性加强的过程。因此,后发优势层次的更迭以致后发优势的逐步丧失,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影响就是持续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要素成本的升高、科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外资的利用重点已经不是填补资本不足缺口,而是要努力实现外商投资从简单的加工、装配和低水平生产制造层次进一步向研究开发、高端设计、现代流通等新领域拓展,推动我国成为世界高附加值产品的制造基地之一。[9]知识产权应当如何支持这一外资利用的战略性转变?显然,研究开发、高端设计、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的投资者首先就会关心研究、设计、制造成果能否得到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获得足够的收益。对此,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外,没有第二条道路可供选择。
但何谓“加强”,我们认为,至少要满足三项标准:立法上能达到国际上统一的规则(国际条约是主要体现)、对产业界较为普遍反映的保护要求能在立法、司法中得到回应。
基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状况,知识产权在未来愈加重要的地位,可以推断,与后发优势逐步削弱的趋势相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只能是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