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探索与实践——多重保护机制的构架尝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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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研究的复杂性与艰巨性,确是项目立项之初远远始料不及的,在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研究与制定的详细过程中,又有更多的问题不断呈现出来,如特别权利的突破,在国内上位法没有的而地方法规要设定该如何实现,或者说在可实现的空间内如何设定;集体性传统知识的代言人、代言组织如何确定,其构成条件是什么?又如何解决其合法性?传统知识利益机制中的利益返还形式、返还途径、返还监督如何制定?条例的实施强度与实施强度,传统知识资源权益如何通过诉讼程序得以实现等,我们期待能够解决面临的问题,也期待贵州省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这个法规是善法而非恶法。
三、焦点与回应
正如问题一开始所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是一个焦点,2006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在贵阳召开了“传统知识保护草案初稿的征求意见会”,国内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贵州传统知识立法的问题就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当然不同声音背后都充满着焦虑的关注、支持和期待,比较集中的问题有几个方面。
关于传统知识保护定位的问题,中国社科院的李顺德教授认为立法视角与起点不仅局限于贵州,而应该不断扩大到国内外,要提升到和现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抗衡的层面。比如:我国参与WTO谈判,需要有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的支持,做好省级立法,则可为国际谈判提供一定的依据;而清华大学的崔同斌博士则认为在地方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立法,作适度的变通满足当地的需要就够了。比如,可以考虑将某些在很小地域内为人所知的技术视为非公开技术,指导当地社区采取保护措施(保密、申请专利等);依据现有法律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著作权的归属、保护措施等作进一步的说明(前提是符合著作权法),指导当地社区或个人采取保护措施(比如通过行业协会,建立自治性的版权登记和保护机制);依据现有的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保护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当地社区利用这些工具,制止市场上的不当行为。这样的地方立法,可能更有实际意义,也较少遇到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行政机关的在这些方面的职权也不会和某些具有公法职能的行政机构(比如文化管理机构)的职权发生冲突。
关于特别权利的设置问题,武汉大学的秦天宝博士认为对地方法规而言这是突破,主张对传统知识及人群设置专门权,这是传统知识享有的独特的、自成一体的权利总体,专门权利的主体是赋予特定社区和人群,其内容至少应当涵盖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利用与发展权、转让权、同意权和获益权等内容,专门权利的目的在于维护各相关社区的合法权益,专门权可以设定特别的期限;中国政法大学刘银良教授也主张考虑设置特别权利,认为知识产权是动态的,在注意法律重合和协调的同时,用尽现有制度资源。而北京大学的韦之教授和崔国斌博士则不主张设置特别权利。
关于传统知识的界定及保护范围问题,中国社科院的李顺德教授主张参照WIPO的三大块(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医药、与传统知识相关的遗传资源)先保护起来,有可能的时候再纳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的刘银良教授则主张与传统知识相关的遗传资源不纳入传统知识界定,建议增加“传统标记”其中包括:传统符号、标记和地理标志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朱雪忠教授则主张不仅考虑传统知识的一般界定,更应该考虑跨区域特别是跨省的传统知识界定,尤其是考虑外省传统知识在贵州省的保护实施等。
关于传统知识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结合问题,贵州省文化厅的会议出席人员主张保护传统知识有文化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就行了,不必再另立法规;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宋建华副司长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出发点是行使国家公权,达到保存的目的,传统知识保护的出发点是私权,关注持有人的权利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但可以互相促进的问题,可以分别定位进行研究。
其实,不同的声音缘于不同的判断。从逻辑来看,问题的提出从实质来讲就是问题的存在,当传统知识保护这个命题以讨论形式出现的时候,不管我们持何种理由,都有一个让我们不能回避的事实,就是传统知识需要保护,传统知识必须保护;“保护传统知识”这是一个大的历史判断,在这个前提下讲不同的保护方式那是价值判断,我们只有承认这一点,传统知识保护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好,才会迅速形成共识,否则一切都难有一个理想的结果。而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这个问题拔到一个另外一个高度讲又实际是两种知识系统的对话(感性与理性、模糊与精确、直觉与逻辑),这种对话一开始就是冲突的和不对等的,知识产权体系是现代工业社会本身内在的一种量化表述,是为现代知识量身定做的;一方面可以说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源于西方文化因子的知识理性的延伸和扩张。传统知识则是一个非主流化的、非功利化的、边缘化的知识,其背后特定的对象是与现代社会游戏规则格格不入的弱势群体,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从一开始传统知识就是被迫的回应。所以,贵州省传统知识立法保护承载着太多的任务与期待,但又正如北京大学教授韦之在意见会议上敏锐的指出:不应指望一个法规达到全部目的,这正好道出了贵州省传统知识立法保护探索的现状与处境——任重而道远。
注释:
[1] Carlos M Correa著 《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 载2003《专利法研究》4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