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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徐家力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表达的保护问题存在着激烈的对抗。发展中国家坚持要求用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明确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表达保护的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简称三原则”),用以对抗发达国家对这些重要战略资源的掠夺和盗用。发达国家总体上坚持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立场,但内部分歧也很明显。例如,日本和美国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国际条约,欧盟认为最好使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条约来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始终坚持以国际条约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表达进行保护的目标,发达国家则坚持先有国家条约再来签订国际条约,从而达到拖延建立国际条约的目的。发展中国家以巴西、印度等为代表,在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表达保护的国际领域中起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在这方面,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应保持中立态度。我们不可盲目的效仿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不可盲从地跟随发达国家。


   
美、日、欧建立了三方定期会晤的机制,以协调三方的立场,统一行为。目前,美日已互相承认专利审查结果。在国际规则的修改和执行上,他们自称要领导世界知识产权的新潮流。上述主张尽管具有提高专利审查效率、降低专利制度运行成本的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这样做将更有利于使跨国公司用低廉的成本获得广泛、有效的保护。一旦他们的主张成为现实,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原则,即国家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体现将受到严重损害,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6]。保护传统资源,一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二为弱者的利益分配。从大的方面讲,保护传统资源,有利于作为创新基础与源泉的传统资源的保存与可持续的利用,进而有利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从小的方面讲,一个国家的少数民族及偏远地区的民众恰恰是传统资源的保有者与传承人;保护传统资源,有助于保护这些创新能力较弱,无法以现代科技和知识参与市场竞争的人群的利益,尽可能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衡分配,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与经济发展中受益。


四、保护的方式


   
在谈及传统资源的保护方式时,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
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扩大,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具体是:著作权用以保护属于土著和本土的艺术家的作品;对于具有工业实用性、世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案,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可以授予从自然界现有的基因结构、微生物及植物、动物及有机物中分离、合成或开发的产品的专利。还可以给与这些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有关的方法,应用于基因和生物资源的所有技术成果,以及能获得有用结果的未公开技术以专利保护;传统知识拥有者培育的品种也可以按照植物品种权的方式保护,对植物多样性原生状态物种的改进也是适用于保护的品种;如家具、容器、服饰等外观设计实用品;本土及土著的工匠、艺匠、技师、商贩,代表他们或他们所属的团体所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不同而区别开来;有些来自不同地区的产品是使用某特定地区中一个或几个社区所用的传统方法和知识的结果,鉴于这些产品的特定性为公众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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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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