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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徐家力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因此可用其来源地予以标记,对传统地理标记的使用和促进为这些产品的原产地社区和地区的经济利益提供更好的保护[7]


但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存在缺陷,并遭到另一些学者反对,他们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具有前瞻性,还有完成发明的日期、发明人的身份、产品的相关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都不能满足[8]


   
由于知识产权可以带来收益,因而农民可能在更高收入的吸引下放弃栽种传统农作物而只种受保护的品种,这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2.
通过公开传统知识的内容,阻止他人就该传统知识或相关遗传资源获取知识产权。应当说,防卫性保护方式只是传统知识保护的多种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的途径,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这样做的结果虽然可以阻止他人获得知识产权,但也会使相关知识进入公有领域,传统知识持有者自己也会失去获得知识产权的可能,而且不能禁止他人使用或利用该传统知识。因此,在公开相关传统知识之前,一定要慎重分析可能的后果,要综合利用防卫性保护和积极的保护方式。


   
通常认为,传统知识的保护应以综合方式必要时包括积极的和防卫性的保护形式加以实施。特别是,防卫性保护无法代替积极保护,也不应被错认为是对基于保护对象的权利的获得和主动实施。其效果限于防止他人获得不合理的知识产权,而非防止他人使用该对象。通常,对于防止传统知识的非授权或非法使用,(积极保护)权利的积极主张是必要的。


     3.
制止不正当和不公正利用,制止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及其它不公平的商业活动。发达国家用其先进的科技制度以很少甚至没有代价而使用社区、土著居民的传统知识,获取经济利益,而让传统知识所属的社区、土著居民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利益。另外,有学者设计了传统资源的保护责任机制:(1)政府的责任,宣传教育,资源调查,建立挡案;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政策与法律的制定。(2)专家、学者的责任:理论研究与思路设计,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制度推进、技术开发。(3)传统资源的保有者的责任:保护传统资源的生存环境与系统,传承传统文化与知识,合理利用与开发传统资源[9]


   
五、国内的保护状况


   
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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