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徐家力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3.传统知识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现代知识,尤其是进入法律保护状态的现代知识虽然也都是以前人积累下来的知识为基础而开发或创造出来的,但其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彼此可以清楚地区别开来。更重要的是,现代知识可能是基于多种已有的知识开发出来,自始具有较为明确的目的性,大多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形成的知识集合。而传统知识则是指保持鲜明的传统特色,且不具备现代知识特征的知识集合或知识片断。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自然延续下来,与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的自然演进共同进步和发展的知识。此类知识虽然在大多数人类生活区域都已面临不同程度的消灭危险,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可无限延续下去的知识。
4.传统知识问题的提出具有特定的指向性[4]。在相关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发现许多人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自己生活中可随时感受到的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上,如属于中国历代主流文化产品的书法与绘画、陶瓷工艺品、编织工艺品等,能够得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但是,我们所要强调的传统知识保护却是那些无法顺利进入“主流”文化,因而难以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获得足够竞争力的知识与技能。在中国,我们所要关注的也应当是少数族群的文化与知识,而不是仍属于主流文化的中原文化产品。当然,由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技术实力较弱,在国际讲坛上还需为中原传统文化现象与传统知识争取特殊的保护。但在国内,只有少数族群及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及其掌握的传统知识才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对象。
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保护之争议
国际社会在保护传统知识的举动并没有象保护专利、商标、版权那样积极。从1981年开始,一些与传统知识保护相关的条约、文件才出现,如WIPO和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制定了示范法;1989年,“农民权利”出现在了FAO(联合国粮农组织)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中;时至1992年,CBD(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强调了促进和保存传统知识的必要。
2000年10月在WIPO中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5]。2001年WTO“多哈部长宣言”强调了TRIPS理事会进一步致力于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事实上传统知识的“原生态”性使得保有传统知识的国家、地区大多是不发达的,现在的国际组织主要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许多“游戏规则”都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发达国家有先进的科技、制度,往往对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传统资源进行不正当的利用,进行专利、商标的跨域抢注(黄姜、印度柬树、死藤水例子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