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判断不能依据对比文件中的推测内容——章某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解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曾梦倩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1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92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1公开了一种无脚翻转座椅,包括固定在墙体上的支撑架、固定在翻转面托上的椅面,翻转面托通过转轴经由设在翻转面托上的转轴孔和设在支承架上的转轴孔与支承架组成转动连接,并且椅背和转轴间有一个间距,可以使椅面处于竖立状态时与其在水平状态时的翻转角度大于90°。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3167516D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公报。附件2公开了一种壁凳的主观图、左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及仰视图。
2012年7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148号决定,认定:
附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其记载的内容符合现有技术的规定,可以作为评价申请日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公开之后的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因此附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翻转式壁凳,附件2公开了一种壁凳,并具体公开了具有能固定在墙壁上的承重壁座,壁座上开有凹槽,在两根支杆上装有凳面,支杆的一段嵌入凹槽与壁座连接,凹槽的上端面对支杆产生支撑作用。将本专利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支杆通过轴销与承重壁座可转动连接;(2)凹槽内对应开有供轴销贯穿支杆的轴孔;(3)凳面处于竖立状态时与其水平状态时的翻转角度大于90°。而附件1给出了通过轴销、轴孔的连接方式实现座椅和支承部件之间的可转动连接,使座椅在不使用的状态下保持椅面翻立,减少占用空间,便于行人走动和清扫地面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附件2,使得支杆通过轴销贯穿支杆的轴孔;而为了让凳面稳定地停靠在墙壁上,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对凳面竖立状态设置限位,使其翻转角度大于90°,从而使得凳面稳定停靠在墙壁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得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章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148号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与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也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不包括从对比文件中推测的内容。
本案中,附件2是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其公开了一种壁凳的包括主视图在内的五幅视图,被告在第15146号决定中认定:“附件2具体公开了具有能固定在墙壁上的承重壁座,壁座上开有凹槽,在两根支杆上装有凳面,支杆的一端嵌入凹槽与壁座连接,凹槽的上端面对支杆产生支撑作用”,但事实上,从附件2所公开的五幅视图中无法唯一确定该壁凳的内部结构特征,其除了可能为第15148号决定中认定的结构外,还可能为一体注塑成型后的装饰线条,而并非表示结构的线条。因此,仅从附件2的视图中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公开了“壁座上开有凹槽”、“支杆的一端嵌入凹槽与壁座连接,凹槽的上端面对支杆产生支撑作用。”故被告关于附件2公开了上述技术内容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依据不足。
故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的第15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应针对扬州某公司就专利号为200420022256.4、名称为“翻转式壁凳”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上诉与答辩理由]扬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附件2可以确定专利壁凳的技术特征,第1514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并没有错误之处。一审判决认定附件2不能确定技术特征是不真实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章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章某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