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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不能依据对比文件中的推测内容——章某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解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曾梦倩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中明确公开了凹槽,并明确了凹槽的作用是对支杆产生支撑作用,能使凳面套于或夹持于支杆;但在附件2的五幅视图中,也无法确定壁座上是否开有凹槽,更无法确定该凹槽是否会对支杆产生支撑作用。尽管从俯视图中看到的支杆与壁座相连接的一端的端面距离其所对应的壁座边缘的长度小于其在仰视图中所看到的长度,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凹槽结构的存在,除可能存在上述结构外,还有可能是一种一体注塑成型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并没有为对比文件附件2公开,涉案专利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仍具有创造性。  

三、结论

 

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阶段的错误在于没有考虑到凹槽在权利要求4中的作用,在判断附件2的隐含公开时,也没有判断附件2中支杆的作用,从而扩大了对比文件附件2公开的内容,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启示或许在于,当专利文件中存在含义不确定的时候,应当从整体上考虑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理解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内容及其说明书附图示出的信息。[5]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时,不仅要判断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判断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实质相同,但不可依据对比文件中推测的内容进行判断。只有严格把握技术特征的作用,才能正确判断其内涵,做到正确地理解对比文件中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防止人为的扩大化揣测、理解。



[1]详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



[2]袁秀挺、袁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年摘要》,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第3版,第3页。案情详见(2012)知行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3]商爱学:《关于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一点思考》,载《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2012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三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选编(第二部分)》,20113月。



[4]宋淑华、杨存吉:《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的认定标准》,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22期,第6页。



[5]汤元磊:《如何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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