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摘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无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都是一个备受重视而又分歧很大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争,说到底是各国的经济利益之争,知识产权不过是各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甚至政治目的的工具,期望利益对立的不同国家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太可能的。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提高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当采取支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立场。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双轨制,即对于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重要意义的茶叶、中草药等的地理标志,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注册保护,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继续按照商标法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
[关键词:]地理标志 保护历史 保护途径 双轨制
本文试图通过对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经验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研究,理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思路,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自从TRIPS协定明确将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以后,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和模式的争论在国际范围内日趋激烈。以欧盟为代表的一方主张以特别立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另一方则反对特别立法,主张利用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前者主张对地理标志给予高标准的保护,后者则反对提高保护标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导致这种局面的症结在哪里?在这场争论中,我国应当采取何种立场?回顾一下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回答这个问题。
研究一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历史可以发现,“地理标志”(又译为地理标记、地理标识)这个概念是在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概念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本身就是调和各方立场的一个折中的产物。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到了对“产地标记”的保护。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也提到了各国可以在进口时扣押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的商品。根据《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产地标记是指称某国或某地为某个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标志。该产地标记涉及的是产品的地理来源,而不是其他来源,如制造该产品的企业,而且也没有对使用产地标记产品的任何特定质量或品质的要求。产地标记的标准格式是在产品上提及某个国家的名字或者诸如“……制造”之类。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一条将“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列为保护对象,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在国际贸易中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措施,即成员国应当在进口时对假冒原产地的商品如同假冒生产者标记的商品一样予以扣押。
1958年里斯本外交会议曾经试图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框架内改进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其成果之一是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该协定将原产地名称定义为“指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协定要求缔约国保护原产地名称,只要该原产地名称在其来源国得到了那样的保护,并且已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注册簿上获得注册。协定对地理标记的保护超过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水平。但是,由于其保护条件严格,保护水平过高,成员人数有限,至2003年12月,仅有21个成员国。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为建立一个保护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的多边条约进行准备。在1974年的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国际局草拟了一份准备提交给1975年的第二次会议讨论的草案。草案试图为国际注册中的地理标志确立一个新的定义,新定义宽于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的含义。由于当时正在准备对《巴黎公约》进行修订,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也在修改的计划之内,因此,草案的研究工作没有进行下去。在《巴黎公约》修订过程中,“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小组”准备了一份提案,拟将一个关于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保护的新条款纳入巴黎公约。上述提案成为修订巴黎公约的基础提案,在该提案中,WIPO国际局为1975年会议准备的草案中使用的术语,包括地理标志,曾获得通过。该提案虽然曾达成共识,但是在外交会议上从未被充分讨论过,一直是一个草案。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