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其他知识产权论文选登 >  文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为什么不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负责茶叶和中草药等产品的地理标志认定和保护工作呢?有两个理由:一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职责是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对进出口商品的标识是否存在假冒以及是否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如果由其负责认定和保护地理标志,就会产生角色冲突,不利于其公正地履行职责;二是发展茶叶和中草药事业属于农业部的工作范畴,由农业部负责可以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利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注释:

 

[1]参阅王蔚《法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的变革》,中华商标2000年第3期。

[2]参阅原琪《澳大利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华商标2003年第10期。

[3]TRIPS协定第24条第5,6,7,9款规定。

[4]《农业法》第23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原载于《知识产权》2005年第1期。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文章
“鲁迅中文域名案”的法律问题粗考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地位与监管义务——由Google退出市场声明所引发的联想
网络公共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上)
网络公共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中)
网络公共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下)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