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为什么不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负责茶叶和中草药等产品的地理标志认定和保护工作呢?有两个理由:一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职责是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对进出口商品的标识是否存在假冒以及是否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如果由其负责认定和保护地理标志,就会产生角色冲突,不利于其公正地履行职责;二是发展茶叶和中草药事业属于农业部的工作范畴,由农业部负责可以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利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注释:
[1]参阅王蔚《法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的变革》,中华商标2000年第3期。
[2]参阅原琪《澳大利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华商标2003年第10期。
[3]阅TRIPS协定第24条第5,6,7,9款规定。
[4]《农业法》第23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原载于《知识产权》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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