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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朱雪忠 柳福东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1]刘甲一:《国际私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54页以下。

[2]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3][]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755页,转引自石巍:《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探微》,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4]石巍:《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探微》,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5]“指令”(Directive)系欧盟法律渊源之一种,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欧盟的另一种法律渊源

   “条例”(Regulation),则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成员国国内法不得与之抵触。

[6] 黄晖:《欧洲商标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载《中华商标》1999年第2期。

[7]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7页。

[8]Gevers&Tatham, "The Opposition Procedure i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System",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 No, 1, 1998.

[9]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8页。

[10]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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